技术侦查实施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反贪工作的作用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反腐倡廉,反贪,职务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31

  【摘要】反贪工作是当今国家和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是随着经济和政治的不断发展,贪污腐败,尤其是利用职务犯罪都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然而就中国当今的法律而言,没有一部完善的针对相关贪污、侦查以及处理措施。因此,技术侦查实施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有助于高效率、高质量地帮助国家检察机关履行职能,能够更好地保障归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积极支持国家反腐倡廉的号召。

  【关键词】反腐倡廉;技术侦查;财产安全

  反腐倡廉是每一个国民的义务,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尤其如此。政府是人民的表率,国家的象征,一个强大而有力的政府必定是廉洁公正的。相反的,保障政府工作人员廉洁的前提就是有一个惩处严明有力的侦查制度。

  一、技术侦查实施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全社会实行反贪污政策的必要性

  就我国国情来看,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来支持庞大的国民生产。从中国经济现状来看,全国大部分资产集中在少部分人手里,其中不乏诸多原因,贪污受贿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1]技术侦查实施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可以给政府官员敲响警钟。

  在道德层面,贪污受贿一旦被揭发,在全社会就会成为一时热议的焦点,当时的荣誉、地位以及种种都不复存在。贪污的人不是没想到这一,只是没有时时刻刻警告自己。一旦有了技术侦查实施机制,身居要职的人必然会严格要求自己,为国家、人民谋福利。

  二、技术侦查的可实现性分析

  1、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反贪污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已成为潮流。

  对于它的可实现性分析中,法律法规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在国际法中,反贪技术侦查手段比比皆是,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打击腐败,其中包括秘密监视侦查以及出动特工等手段。并且在法律上承认由这些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它们都可作为“呈堂证词”递交法院。

  2、就国内情况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唯一具有技术侦查的授法权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等作为侦查权主体,有义务保障国家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一些大型刑事案件的破获,依靠技术侦查手段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保障在有限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得到大量证据,比如指纹鉴定、DNA鉴定等。在长期实践摸索中,构建相对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并将丰富的经验运用到实践中去。[2]

  3、现代化装备有助于技术侦查的实施。

  检察机构的配备为侦查的准确性提供前提保障,移动定位设备、特种照相设备、数字卫星录音机、无线录音设备等都是新型的现代化配备,这都表明,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在一步步迈近现代化。

  三、运用技术侦查机制高效率地破获案件

  1、贪污受贿最大的特点便是隐蔽,无现场,很难掌握切实证据。

  但是这一切在高科技面前都显得微不足道。案件破获中,合理有效利用技术侦查,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初查阶段,为避免消息泄露,是犯罪嫌疑人有所戒备,果断采取隐蔽的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抓住时机,使案件破获多几分胜算。在突破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策和同盟条约,反贪人员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证据,这时秘密录像、录音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手势等细节往往起到破获案件的决定性作用。在搜查阶段,当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出于种种原因阻挠案件进一步发展时,帮助其潜逃和转移赃物是主要表现,这时,窃听往往可以起到很好的隐蔽性的作用。[3]

  2、技术侦查要与公开手段交叉配合使用。

  现在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学历还是经验都越来越高,因此,仅仅依靠技术侦查往往很难起到预期的效果,这就要求侦察者们在实战中积累经验,锻炼自己的谋略与智慧,使科技与智慧紧密结合。对于技术侦查中获得的线索一定要经过人工过滤筛选,并加以整合关联,机器的智慧远远比不上人的头脑。在案件侦破中,以经验和证据为主,技术侦查为辅,这样才能使案件侦破行之有效。

  四、完善技术侦查机制对于保障财产安全重要性

  对于反贪侦查来说,一般是针对钱权交易而言的,以钱易权或是以权易钱是贪污受贿的最终目的。前面已经提到,对于我国人均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来看,权钱交易更容易滋生腐败,也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不可小觑的因素。我国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就是将“按劳分配”转变成“按需分配”,前提是社会每个成员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先使社会国家富裕起来。而贪污受贿打破了这一格局,当没有付出与之相对应的劳动的人却得到较高职位或是社会地位时,其他人必定会产生疑虑,为暴力事件埋下伏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4]

  对于其他目的的贪污受贿案件,比如变相送礼等,相对于互相检举揭发来说,官官相护的原理依然盛行猖獗。一般技术的技术侦查,如录像录音、监视等普通方法就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对于过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来破获刑事案件,尤其是贪污受贿案件,会给犯罪嫌疑人带去相应的免疫力,要以技术侦查为辅,主要还是沿袭传统破获方法。同时也要及时更新技术侦查方法,力求跟上国际发展的步伐,在遵守国际法的同时刷新技术手段,使之高效有力地破获贪污腐败,尤其是利用职务犯罪案件,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宁新建:《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运用的制度构建》,《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4期。

  [3]姚莉:《侦查》,载陈光中,许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页

  [4]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38页。

  文/许国锋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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