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在本民族婚姻家庭活动中具有指导性、权威性、约束性。黔东南苗族在其长期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独特的婚姻习俗。当代苗族婚姻道德观是我国道德宝库中不可多得的一笔财富。
【关键词】苗族;婚姻习俗;黔东南地区
苗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其祖先可以追溯为蚩尤。苗族现主要分布于我国湖南、贵州、重庆、广西等省份。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其中苗族人口占42.09%。苗族长期在黔东南地区繁衍生息,并是该地区人口构成中最重要的一部份。苗族的风俗习惯是该地区风俗习惯形成发展的基础。所以该地区的苗族风俗习惯具有代表性。苗族婚姻习惯法基本上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它是苗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由当地的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经济基础所决定,是我国民族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值得我们从法律层面上去思考。
苗族婚俗概述
一、恋爱自由,婚姻不自主
苗族适龄的青年男女,在得到父母支持的情况下,开始参加苗族传统的民族集会,寻找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伴侣。在黔东南地区,这些民族集会包括三月三、四月八、五月端午、六月六、九月重阳等。在集会上往往有两种情况发生。第一种、苗族青年利用这些机会,向自己之前就暗恋,苦于没有机会表白的对象表白。第二种、苗族青年当场寻找自己心目中的意中人,并现场表白。了解对方及表白的主要方式就是“对歌”。
“对歌”时,所有参加对歌的青年分为男女两方。在“对歌”过程中双方互相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例如年龄、品德、家庭情况等。双方彼此中意,就会单独面谈,继续深入了解,加深感情。如果确立了情侣关系,女方就会把自己早已准备好的绣制品赠与男方,而男方会择一个良辰吉日,请上媒人到女孩家里面去提亲。
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苗族适龄男女青年恋爱的一系列过程是自由的,不会遭到父母的干涉与阻挠。但是双方如果意欲结婚,则必须遵守以下一些基本的苗族婚姻原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指情投意合的男女双方意欲结婚时,必须告诉他们的父母,由父母决定,受父母控制。其实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包办婚姻。在黔东南地区,父母做出决定的参考因素主要有两个。第一、对方家里面是否有“鬼”或“蛊”。苗族的风俗里面一直流行着“养鬼”和“整蛊”的说法。大多数的苗族父母一般都坚决反对与这样的人家结成“亲家”,他们认为这样不仅带来耻辱,遭到同村人的唾弃,而且会带来厄运。第二、“讲究门当户对”。
父母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民望、地位、财力等家庭因素是否相称。但是,值得提出的是苗族“门当户对”的观念没有汉族那样的不可撼动,只要不是差距非常巨大,父母都不会因此而反对子女的婚事。
“舅权优先婚”。这是指舅父的儿子有娶姑姑家女儿的优先权。
黔东南地区苗族当中流行着这样的说法,“姑家女,伸手娶,舅舅要,隔河叫”。也就是说,只要舅舅家的儿子相中了姑姑家的女儿,无论姑父、姑姑、以及她本人是否同意,女方都不能拒绝,否则会遭到同族人的耻笑,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表现。这个风俗的形成主要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二、婚后“不落夫家”
黔东南地区的苗族有新娘成亲后“不落夫家”的习俗。新娘在完成结婚仪式后数日或十几日即起身返回娘家生活,名为“坐家”。此后的三年间,新娘只有在农忙季节或苗族传统节日时,到夫家住上几天,然后又返回娘家。新娘“坐家”期间,男子不能到新娘家居住。新妇怀有身孕或第一个孩子出生,“坐家”生活结束。苗族青年男女往往存在早婚现象,大致十五、十六岁就结婚。早婚现象是“不落夫家”习俗形成的一个原因之一。
三、婚礼仪式
苗族很注重婚礼的仪式,婚礼现场即庄重且热闹。婚礼一般分为迎亲和送亲两部分。迎亲是指在举行婚礼的当天,男方家的迎亲队伍到女方家把新娘接到男方家的过程。迎亲的队伍包括媒人、新郎、陪郎、叔婶、弟妹、亲戚。选择的时间一般是单日去双日回。迎亲队伍到达女方家要经过摆场、清礼、认亲、猜调、拦路这五道关卡,才可以把新娘接走。女方家的亲朋好友会在男方迎亲队伍的必经之路上,摆上一道关卡。他们用桌子拦着路,用牛角盛着满满的包谷酒。迎亲队伍只有把酒都喝完之后,方能被放行,此为摆场。清礼是指女方家清点男方所带来的彩礼。认亲是指男方为报答女方家对女儿的养育之恩,而向女方的长辈近亲所行的跪拜礼。猜调是指迎亲队伍与女方家的送亲队伍之间的赛歌。拦路是指当迎亲队伍返回时,女方给他们敬酒送别的仪式。
送亲则是指送亲女把女方送到男方家的过程。送亲女一般由未婚的女方朋友或姊妹担任。婚礼的当晚,新娘与新郎不能同床,新娘由送亲女陪宿。第二天新娘在新郎的陪伴下再返回新娘家,称为“回门”。
苗族婚姻习俗是苗族千百年来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演进,逐渐形成为该民族全体成员信守且世代相传的行为规范。黔东南地区一些传统的、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婚姻礼俗依然存在。我们从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习惯法,有利于苗族婚姻习俗的传承,进一步改革苗族婚姻习俗存在的不符合现代文明的部分。同时,也希望苗族青年男女在遵守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前提下,发扬本民族的婚姻文化,使其源远流长。
参考文献:
[1]刘柯.贵州少数民族风情【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
[2]《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集,贵州民族出版社出版.
[3]伍新福:《中国苗族通史》(下),贵州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4]龙庆.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及法律思考【J】。法学.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增):74
[5]石如金:《苗汉汉苗词典》,岳麓书社,1997年版.
文/陈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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