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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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3
【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不断改革,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在近几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并形成了自身独有的一些特点,但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通过立法活动构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现状;完善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浅析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主要针对民事诉讼参与人、案外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当他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就需要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来追责。我国目前使用的是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在维护民事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保证我国国力稳定增强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不断改革,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确实暴漏出来的不足,笔者认为法学界应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通过立法活动来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现状
1、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缺乏自觉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并非是经过科学的论证指导并在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立的自觉性法律制度,它还是一种自在性多于自觉性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参与人、案外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目前法学家就有制裁说、强制教育说、强制手段说等多种学说,这足以说明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诉讼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并不是通过法律责任来规定的。并且目前常见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上基本看不到“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这一说法,更没有将《民事诉讼法》、《法官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条文中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部分进行阐述。还有就是在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民事司法赔偿责任是在该法的补充部分“其它规定中”出现的,这也反映了在《国家赔偿法》立法过程中对民事司法赔偿责任是极其不重视的。通过以上几点,不难发现我国当前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还是一部缺乏自觉性的法律。
2、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中法院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使人民法院的权利可以得到制约,使法院的权利依法行使。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具有超然的地位,集指挥、控制程序、调查、取证、审批等多种权利于一身。可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以法院为核心来制定和运行的,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法院和审批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法院和审批人员依法行使其权利,这也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制定的原因,但是法院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和审批者与一体,很难保证其在审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相关案件时的公正地位。
3、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追责程序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对程序性法律责任不够重视,这也导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依然停留在依职权追责的程度。同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不重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诉讼参与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究权,诉讼参与人更加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地位。目前国内程序工具主义盛行,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一点也影响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完整的追责体系。同时我国法学界一直有一个争论:民事诉讼程序是目的还是手段?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程序一直被法学界认定为一种工具和手段,这也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程序性制裁得不到实施,极大的影响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追责。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
1、进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论革新。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要首先具有立法理论上的革新,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也不例外。要确立程序优于实体的地位,并以此为基础设立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理论土壤。并且一定要确立程序性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责制度,全面具体的规定诉讼违法行为的责任,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2、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自觉性。上文我们已经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缺乏自觉性,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由自在行升格为自觉性。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过程中一定要明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客观性,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规定要有科学的认识,使其完成由自在性向自觉性的转变。
3、构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方式体系。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方式是以实体性法律责任为主体的方式体系,但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的违法行为是程序性违法,因此有必要针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特点来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方式体系进行重新构建。重新构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方式体系的第一步是要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和程序性违法行为全部定性为“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要以具体的法律责任方式对其追责和制裁。其次要根据民事诉讼违法行为兼具实体性违法行为和程序违法行为,要建立综合性的追责制度。要将程序性法律责任和实体性法律责任统一起来构建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方式体系。
四、结语
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新的发展时期能更好的适应我国发展现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确实已经暴露出了它的不足,这就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讨,为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制定奉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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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耿骁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