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程序正义,司法,非法证据排除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07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程序正义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题中之义,其独立价值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国法治观念进步程度与人权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

  在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措施起步较晚,规范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1998年才确立的,实践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则是在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才正式建立起来的。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健全。然而新的法律规定如何在办案过程中具体适用,来解决新规则与旧实物之间的矛盾,新的刑诉法是否还有可改进之处这关乎我国程序正义的实现和依法治国能否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推进。

  一、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来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理念是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是以诉讼结果来彰显的,但需要程序正义来保障。我国学者对结果正义一般理解为实体真实,即判决的客观和准确。具体来说,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决有罪;无辜的人不受定罪;有罪的人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但这仅仅是结果正义的一项要求。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三项标准要求:裁判结果形式主义标准,即裁判结果要同等案件同等对待,不同案件区别对待;裁判结果必须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则与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之间保持平衡;裁判结果必须在个人正义和社会目标之间保持平衡,即兼顾刑罚的个人正义目标和刑罚的社会效果。在这四项标准中,确定案件的事实,即判决的客观准确显然是其他三项标准的前提条件,而科学的证据规则对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客观地判决至关重要。科学、完善的证据规则会促使收集证据的主体依法科学取证,使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得以保障。其次,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收集到案的证据都存在着真、假两种可能性,都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审查判断证据是用证的关键环节,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正义性。科学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获得正义的结果,对实体正义这一基本理念的实现意义非凡。在中国传统司法思想中,就普遍存在着对被控诉人权利的漠视和贬抑,历来主张追求实体真实,而相对忽视程序正义。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普遍存在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是消灭剥削阶级、打击阶级敌人的重要工具。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也是强调打击犯罪的功能和作用,而忽视对人权的保障。然而,缺失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价值目标也难以企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捍卫程序公正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结果正义的期许。

  二、诉讼的客观、公正要求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

  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要求控辩双方在形式上应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否则,案件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职能往往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况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被羁押在一定场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力量显然不及控诉方。因此,要取得与控诉方相对应的地位,必须加强其诉讼能力。首先,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其次,赋予其与诉讼主体地位相当的诉讼权利,并与控诉方的诉讼权利相对应,使之与控诉方形成形式上的平等,以维护诉讼构造的平衡;再次,建立和完善犯罪嫌疑人任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救济机制,以确保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在科学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改造和完善刑事诉讼构造的重要方面。因为,刑诉构造存在于证据规则中。证据规则反映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而控辩平衡是刑事诉讼机制的本质要求,只有控辩双方真正平衡相待,才可能展开平等的对话交流与沟通,只有双方都成为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的诉讼主体,才可能达成主体间的合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了辩护方的主体地位,并最终求取真正的程序正义。

  三、证据规则是程序法定的重要内容

  任何证据材料,如果没有规则的约束将失去规范,不能达到实现正义的目的。而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法领域实现人权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依法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关追诉的一方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侦控机关或审判人员的限制。从个案角度看,排除非法证据可能放纵一个或几个罪犯,但接纳非法证据则意味着鼓励非法取证,这显然不利于保护人权,会影响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形象。证据规则一方面可以使司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运用证据的活动,避免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的过程中有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另一方面,证据规则可以规制司法人员对证据的随意取舍行为,也约束了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保护诉讼参与人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绝大多数问题的起因都在程序不正当,或者程序的正当化程度不足。任何法治资源都不能堪称灵丹妙药,但存在最佳的方案。目前,对于我国这样过于强调实体真实主义的国家,正当法律程序也许是解决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相关问题的最佳方案之一,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方案的“题眼”。

  四、结语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确立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以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设计都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基本情况,既反映了立法机关希冀细化证据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美好意愿,又体现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坚定决心。此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绝不是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的终结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相信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为契机,我们也必将探索出一条属于中国的程序公正之路。

  文/王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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