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历程和新发展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国际人权法,人权,自由
  • 发布时间:2015-05-27 07:43

  【摘要】《联合国宪章》人权和基本自由被纳入了国际法领域,保护基本人权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理论在二战以后伴随着联合国的建立而逐渐发展。在冷战期间,国际人权法在制定与实施等方面都取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冷战结束以后,国际上政治经济形势开始发生巨大变化,此时国际人权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新的国际人权立法倾向于保护特殊群体,开始向非国家实体辐射,司法性也逐渐增强。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人权;国际法

  国际人权法,或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适用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与原理,但也有其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的特点[1]。传统国际法学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国际组织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中国,通论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受国内法保护。国际人权法除了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了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个人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个人在某种情况下的确成了国际人权法上的主体。

  一、国际人权法及其产生历程

  人权是西方社会文化的产物,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发展脉络,但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个人在一定情形下成了国际人权法上的主体,却在二战后才发生。二战前,人权问题基本被当作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当时的理论认为:个人与其所在国的关系只能由国内法管辖,人权是一国内政,一国对于发生在他国的人权问题,或出于两国友好关系,或觉得与己无关,往往采取观望态度。

  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最早载明人权条款的国内立法,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都对人权相继做出了规定,但这些都是政治纲领性文件,缺乏具体落实的条款,此类原则性的条款,在操作上只能是付之阙如了。另外,国际联盟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上也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立法上的尝试,但二战前人权法还基本停留在国内层面确实不争的事实。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人类惨遭空前浩劫,几近面临灭顶之灾,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激起了世界人民的极大愤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人权的法律保护与社会保护问题。此方面的重要倡导者就是赫希.劳特派特,他力主在国际社会制定一部《国际人权宪章》。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中,并在序言中要求成员国“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一条规定了公约的宗旨,其中包括“不分种族、性别和语言、或者宗教,增进并且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以及基本自由的尊重”。至此,人权和基本自由已经被纳入到国际法领域,保护基本人权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

  国际人权法是二战后随着联合国的建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冷战期间,国际人权法在制定与实施方面都取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人权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新的国际人权立法倾向于保护特殊群体

  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五十多份人权公约、宣言和议定书。如《保护一切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等。此外,国际社对少数者权利保护倾注了更多的心血,少数者权利保护成为国际立法的重点;再有,国际人权法对特殊群体如移徙工人、残疾人、儿童等的权利保护也给与了更多的关注。

  2、国际人权法向非国家实体辐射

  过去,国际人权法主要是要求各国承担尊重并保障人权的义务,而现在,“愈来愈多的人权规则及制度越过国家,规范绝大多数类型——从政治团体到商业公司,再到个人——的非国家行为体和个人的行为”[2],这就表明,国际人权法所规范的对象已经不再仅仅是国家的行为,对于非国家行为及个人行为也有很大的制约作用,这也是人权进入国际领域并向纵深发展的结果。另外,由于跨国公司作用的增强,其影响力逐渐扩大,也愈来愈开始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一定意义上也推进了实践中的人权保护层次。

  3、国际人权司法性逐渐增强

  近年来,联合国以人权条约为基础的监督机制,其司法性色彩开始逐渐浓厚,个人来文的申诉制度也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人权公约以及议定书所采用[3]。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2月,旨在规范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已经通过,而该议定书,完全突破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诉或不可司法化的思维,国际社会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保护必将大大增强。再者,将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定性为国际罪行,例如反人类罪、施行酷刑罪、灭种罪、战争罪等,在管辖权上直接适用普遍管辖权;这也为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增添了新亮点。

  参考文献:

  [1]黄志雄,唐湘婧.论当代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相互交融[J].东方法学.2012,18(01):157.

  [2]张晓玲.论国际人权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实施[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15(02):266.

  [3]王方玉.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理念与制度模式——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0(05):141.

  文/何金波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