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再犯罪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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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7 09:14
【摘要】近年来由于刑释人员的再犯罪率上升,成为大案、要案的主要犯罪构成等现状,使得如何降低再犯罪率预防再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各国共同探讨和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有效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首先得对其犯罪原因进行探究。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刑释人员再犯罪进行探析,第一部分对刑释人员再犯罪的涵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则介绍刑释人员再犯罪的特点;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原因进行分析,以求为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释人员;再犯罪;标签理论;理性犯罪人
一、概念阐述
1、刑释人员的界定
对于刑释人员的概念定义,学界没有过多争议,指刑罚执行完毕,期限届满依法予以释放的人员,包括监狱执行完毕人员、减刑释放人员,假释人员,拘役、管制、监外执行等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本文主要是对被剥夺人身自由监狱执行刑满释放的人员回归社会再犯罪的原因和特点进行探析。
2、“再犯”的定义
对“再犯”的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定义:
有的学者从狭义上定义“再犯”。认为“所谓再犯,是指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犯罪人”1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是否可以予以假释以及是否应当缓刑的条件之一,可推知,法律意义上的再犯罪也是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再犯”只关注事实上是否存在多次犯罪行为,认为“再犯”是指行为人成功逃避刑罚惩罚后再次犯罪,或者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或是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次犯罪。2或是专注于犯罪人的心理,认为所谓“再犯”是指一种重新陷入犯罪活动或犯罪行为的倾向。
本文所指刑释人员再犯罪是指刑满释放的人员在第一次犯罪行为被发现并被判处刑罚之后再进行犯罪。
二、刑释人员再犯罪的特点
1、再犯罪预防中的“犯罪”具有类别性。再犯罪的犯罪类型具有偏好性,受到经济发展不平衡与刑罚的严厉程度以及主观方面的刑法限制影响常出现在经济性犯罪中。据上海市监狱局的研究数据统计发现再犯罪率最高的几类犯罪分别为盗窃罪,占总数的27.5%;其次是毒品犯罪,占21.5%;诈骗占18.1%;抢劫占13.5%。3
2、再犯罪的刑释人员具有层次性。根据孔一副教授、黄兴瑞教授对刑释人员再犯罪风险的研究结果得知,男性再犯率高于女性,其次再犯罪率高的年龄层次集中在25至45岁这一人群。再者,在再犯罪人员中农业人口、无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针对北京市的调查研究发现,从文化程度划分,重新犯罪人数最少的是本科毕业生,占总数的0.3%;其次是具有大专学历的罪犯,占总数的1.3%;具有初中和高中文化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65%;小学学历及文盲占总数的23.5%。4
三、再犯罪原因探析
导致再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其对重复犯罪的影响也很微妙,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总的说来,主要有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
1、再犯罪的个体原因
犯罪人再犯罪有其先天的因素,也有其理智的后天的选择。先天性因素主要包括生物形态特征、遗传和大脑疾病。5以先天因素为主要原因而进行犯罪的人,其犯罪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稳定性和低可塑性,对其的改造可能性低,其再犯罪率较高。但现实情况中,危害性更大的是基于刑释人员的理性选择而进行的犯罪。以边沁和贝卡利亚为代表提出了“自由意志”论。该种理论认为,之所以生成犯罪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选择单方面作恶的结果。即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从犯罪中所能得到的快乐和利益要大于他们因此行为而得到的痛苦和因此而花费的成本。
犯罪经济学家们则利用经济学的原理和经济分析方法对犯罪的原因进行解释。他们认为“人的犯罪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和表现。也就是说,任何行为产生的动因,都是意识的反映,都是具有理性的意识作用的决策”6
我们生来就具有一个有限系列的需要,当通过正常途径不能使需要得到满足时,就会寻求别的途径来实现,当通过比较发现正当的途径的成本太高时,犯罪则成了性价比“最高”的选择。影响其算计或是选择的变量综合了自身生物因素和复杂的社会因素。正如龙勃罗梭在其后期理论中阐述的那样,绝不能认为犯罪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原因之间的关系缠结复杂,不能以一种原因代替其他原因。
2、再犯罪的社会原因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就进入再社会化的过程。由于意识障碍、环境障碍、适应社会能力减弱等各种复杂的因素影响,他们会产生一些有别于普通公民的心理特征。这些敏感的心理在不完满的社会条件的诱发下极易导致再次犯罪的发生。影响刑释人员是否再次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家庭情况。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最深刻的,对一个人人格的形成以及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形成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7。对未成年罪犯而言,家庭是人生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父母的一举一动都对子女起着言传身教的影响作用。8大多数青少年早期越轨通常发生在家庭或是学校,若父母对子女早年越轨行为采取简单粗暴手段或是溺爱放任都会导致警戒线被一次次突破,使得强制规范的威慑效力在肇事者心中被无限缩小,同时肇事者还体验到越轨的快感,易产生对规范本身和规范执行者的轻蔑,这就导致了重复犯罪的形成。
随着年龄的增长,将处于更加复杂的关系网中,在这些关系网中,人们产生依恋,使得人们往往不愿意去破坏它,从而不去犯罪。对成年人而言,最主要的依恋来自于家庭和社会价值。家庭因素主要指婚姻和子女牵绊,研究表明,单身刑释人员一般缺乏家庭的约束和责任感,更容易重新犯罪。9根据孔一教授对刑释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第一次犯罪情况中与再犯有关的因素,按显著性和相关性排列,婚姻占据首位。
2.2 公共态度。人们彼此都是一面镜子映照着对方,在许多情况下,对自我的认知依赖于与其他个体的互动,即通过他人对自己的印象对自我进行定位。这一理论结合标签理论直观地说明了公共态度对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影响。标签理论认为,当确有轻微越轨行为的人被贴上标签后,其逐渐会形成“越轨者”的自我图像,并导致自我堕落和一再违法,从而造成犯罪现象不断增多。10另外,受标签理论的影响,公众对刑释人员大多持有防备和偏见,这使得刑释人员在社会中往往遭遇冷漠,难以得到平等友好的对待,出于对归属与爱、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他们便会重新接触社会亚文化群体,特别是犯罪亚文化群体走到一起,这也是我国目前再犯罪集团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2.3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再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成本的高低,二是生活需求能否得到满足。
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指犯罪工具的获取,机会成本主要取决于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济收入的高低,惩罚成本则受刑罚的严厉度和案件的侦破率影响。11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工具更容易获取,加之,刑释人员出狱之后一长段时间都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使劳动和收益相一致。同时,人口流动性的加大,案件侦破难度也随之增加。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犯罪成本的下降。从而影响刑释人员再次犯罪。
刑释人员重新步入社会之后,由于“监狱化”延迟再社会化以及社会普遍歧视的存在加上社会帮扶的乏力;加之,刑释人员本身大多文化水平低,生活能力差,谋生手段少等原因使得刑释人员普遍不能适应社会激烈的竞争或是不能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这直接导致刑释人员无法在基本生活需求方面得到满足。这就衍生出两种结果,一种是对社会失去信心,放弃通过正当途径去获取生活来源,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另一种则是贪恋现代化文明监狱所提供的相对“安逸”的生活,从而走向犯罪。
2.4 监狱制度。监狱是既刑释人员接受惩罚的场所,也是其改造学习的场所。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狱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教育罪犯,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这一职能。首先我国监狱的分类简单粗暴,仅以罪犯外在的自然属性为决定因素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男子监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监狱。除此之外,我国监狱管理模式传统封闭,教育改造工作形式落后。长期以来,监狱行刑中实行以政治灌输为主的思想改造;忽视教育规律,忽略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在教育方式上仍沿用几十年一贯制的集体大课教育、队前讲话教育等。12这些弊端都使得刑释人员再次回归社会时与社会脱节,挫败感的增加。当自我期待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时,刑释人员将重新走向犯罪之路。
注释:
1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p446
2 王鹏: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中南大学,2008年
3 吴鹏森,章友德主编:城市化、犯罪与社会管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P114
4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北京市在押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司法,2005(06)
5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P349—354
6 宋浩波:犯罪经济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
7 王鹏: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中南大学,2008年
8 宋浩波:犯罪社会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110
9 吴鹏森,章友德主编:城市化、犯罪与社会管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P114
10 王鹏: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中南大学,2008年
11 郭东:理性犯罪决策——成本收益模型[J],广西社会科学,2007(8)
12 李华:监狱行刑社会化若干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山东大学,2007年
文/龚茂华 梁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