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审判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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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7 08:34
【摘要】随着广大农民外出务工,人口流动频繁,户籍管理不健全,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法官方面的原因,导致离婚缺席判决的情况越来越多,给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带来较大隐患,必须通过强化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加强普法教育、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等方法尽量克服其弊端。
【关键词】离婚案件;缺席审判;问题;方法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而且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审理离婚案件应谨慎。而缺席判决,虽然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亦不容忽视,对此更应慎重。
一、我国关于离婚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
1、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随着广大农民外出务工,人口流动频繁,户籍管理不健全,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有的打工人员随着环境的变化,思想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有的家人对打工人员的行踪难以了解和掌握,这导致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与当事人联系,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由于离婚案件有的当事人尤其是有过错的当事人不想离婚,往往不是积极出庭应诉,而是采取消极态度躲避诉讼,见到审判人员就躲,故意拒收法律文书。认为你找不到我,事情就不能解决。我也不负什么责任,法律也拿自己没办法。有的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或为了推脱责任,故意不出庭,或者故意给对方出难题。
3、被告签收法律文书及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有的当事人不想离婚,怕开完庭后法院直接判决离婚,所以避而不见,当事人存在不正确的诉讼心态,认为我不出庭,这婚就离不了。
4、由于法官的原因造成缺席审判。部分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片面的追求审理案件的效率,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原因不作深入调查,也不进行具体核实。有的案件法官送达一次找不到当事人,就直接采取公告方法送达,从而使案件进入缺席审理程序。事实上,很多当事人只是临时出门,有的是出于对诉讼的忌讳,而暂时回避。通过当事人亲戚朋友、基层组织事实上是可有找到当事人的。
三、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存在的问题
1、双方感情情况感情破裂难以查清。离婚案件是否达到离婚条件,主要是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有的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甚至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凭一张嘴就证明了双方感情问题,这确实有些迁强,所以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是否判决离婚很难做到有理有据。
2、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妥善处理。对于有小孩的离婚案件,小孩的抚养问题必须作为一个重点,否则将后患无穷。而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就使得法院判决相当困难。
3、一方离婚的真实目的难以查清。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把债务都由自己承担,而财产不谈。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这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是非常难以查清的。
4、婚姻案件的调解程序无法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于是婚姻关系又丧失了一次重要的沟通、协调的机会。事实上很多婚姻问题和矛盾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是可以化解或缓解的。而双方由于思想交流、沟通不充分就判决离婚往往容易导致一些后续的恶性事件。
四、对于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的解决方法
1、强化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法官不轻易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要把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审查的重点。告知原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的情况要实地调查,多向当事人的亲友、邻居及所在的居委会进行了解,对那些故意躲避,不肯出庭的当事人,要向当事人本人及亲友多做宣传解释工作,消除他们不正确的诉讼心态,提供最佳解决问题的方案,动员被告出庭应诉。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结合原告的陈述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人的下落或下落不明的原因,也要向被告人近亲属讲明白,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法院都会判决离婚的道理,以引起被告人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法官能尽职尽责,耐心教育,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被告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发生,而如果仅凭原、被告所在基层组织或原、被告住所地群众反映被告人下落不明,而后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比率就会很高。只要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情况少了,其弊端和问题自然会大为减少。
2、基层组织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经具有建议设立外出务工人员联系信息卡片。由居委会或社区建立外出务工人员联系卡,负责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去向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中途变更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从而方便与外出务工人员的联络。这是控制缺席审判案件增多的有效措施之一。当然这对于提高其它社会管理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3、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尤其要针对性地加强民事诉讼法的普法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诉讼观,遇到诉讼时应积极面对,勇于应诉,营造良好的诉讼氛围。让广大群众知道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让他们能积极协助法庭审理案件,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缺席审判案件的数量。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4、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
5、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因为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也应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6、妥善处理好离婚双方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
7、努力做好未到庭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要让被告看到前途,看到希望。
总之,对于离婚缺席判决法院一方面应大胆运用,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应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因为判决离婚的案件,涉及婚姻解除、家庭解体等一系列重大人身关系的改变,因而每个法官都应在办案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只有如此,才能适应现代人口大流动趋势给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刘秀明著.《缺席审判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
文/秦会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