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16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上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他们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因此,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亦使公平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得以充分体现,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为十四周岁。然而,目前我国犯罪年龄低龄化问题却日益突出,尤其是十至十三岁未成年人犯罪率较之改革开放以前明显上升。据报道黑龙江曾发生一起十三岁男孩强暴十四岁女孩的案件。由于行为人未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释放。被害人诉诸法院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法院判决行为人向受害者赔偿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该男孩闯入女孩家中,当着她的面将其母亲杀害。面对强奸和杀人凶手,刑事法律无可奈何!行为人受到的惩罚仅仅是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另报道,一名十二岁的惯偷在某市疯狂作案上百起,但因其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每次被抓后仅由办案民警教育一番后释放。后来其加入一个犯罪团伙。当团伙的其他成员由于犯罪被判刑时,他却能逍遥法外!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一些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使他们的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立法上的“开恩”,使他们感受不到法律的严厉,变本加厉的实施犯罪,最后走向无底的深渊;另一方面,受害人看不到行为人受到惩罚,感受不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心里难以平衡,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长此以往会动摇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社会基础。因此,社会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也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况且这种做法在外国早已有之。若干年前,英国内政部就已经开始研究,将问题少年的平均年龄由现在的十三岁降至八岁。

  二、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据《法制日报》报道:“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十至十三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北京市首都综治委称,北京市十三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正在增多,其中最小的仅十岁,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一半。综合以上数据,当前少年犯罪的始发年龄已经降低,较普遍的是十二周岁。

  从犯罪手段和工具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人化。他们作案时使用的手段充满了野蛮、暴力和凶狠,且不计犯罪后果,对受害人丝毫没有怜悯之情,动辄对其拳打脚踢,用利刃残害他们的身体,甚至为了灭口而剥夺他们的生命。他们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越来越先进,有些未成年人甚至可以使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犯罪,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智能化特点。

  从作案动机来看,他们大多是为了贪图物质上的享乐,铤而走险;或者是为了“哥们义气”逞一时之强;或者是意志薄弱,抵挡不住外界的诱惑。

  犯罪性质上,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这四种案件,并且呈现出共同犯罪的特点。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依据。首先,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直是沿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还不发达,物质基础比较薄弱,传统文化观念影响较大,社会开放程度较低,各种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才刚出现。当时十三、四岁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水平,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心理成熟程度和现在相比有天壤之别。社会上发生的由十四岁以下儿童所做的大案,尤其恶性案件极为罕见。山东省少年管教所对该所二十年来在押犯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该所在押未成年犯人数在1979年时只有72人。所以,我国刑法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十四周岁,在当时是符合国情的。

  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尤其是青少年的营养状况得到了巨大改善,他们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普遍早熟。根据调查显示,十岁以上少年儿童身高多数已超过一米,其四肢和大脑已较早发育成熟。现在一些十二、三岁的少年在形体上和成人相差无几,攻击力和成人相当。调查表明,当代人的生长发育比二十年前提前了二、三岁。

  其次,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大众传媒对人们的影响越发广泛。

  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络的出现与发展,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环境。这一切使得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全面地接触社会,了解很多新鲜事物,学到丰富的知识,同时也容易受到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和改革开放前的未成年人相比,他们的思想更加复杂、成熟。

  再次,现阶段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已处于初中阶段,他们在学校接受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到的法律知识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具备一定辨别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并且懂得是非对错。他们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基本上可以理解犯罪的性质、后果、以及应得到的相应的惩罚,甚至有些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对刑法第十七条了如指掌。

  整个社会现实和改革开放初期相比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我们再用当时的规定来要求今天的人显然是不合理的。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受害人的安抚,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当前我国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大案、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暴力倾向日益严重,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但是,由于他们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而免于起诉,最多是收容教养一、二年。有些案件的受害人甚至连民事赔偿部分都得不到实现。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不仅受害人及其家属难以接受,就连社会公众也觉得很不公平,难以平“民愤”。如果法律无法制裁犯罪人,保障不了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那么受害人及其家属就会因为心里失落而产生报复的想法,这会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久而久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就会降低,它的权威会受到质疑,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不遵守,这样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少年予以一定的法律制裁,从某种程度上讲胜过一万次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道,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使其明白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从而迫使其学会自我约束。未成年人有很强的可塑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给他们带来巨大压力,促使他们自觉学法、守法,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其次,刑法的威慑作用极强,通过刑法来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预防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即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又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诸多未成年人犯罪,其共犯、对象等也多为未成年人,通过对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加以严惩,会极大的震撼周围的其他未成年人,使他们不再重蹈覆辙,犯同样的错误。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清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未成年人的家人也可以感受到刑法的严厉,加紧对子女的教育。

  四、结语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当时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与现实阶段的国情严重不符。如果继续沿用当时的法律,就不能体现法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降至十二周岁,是符合少年儿童生理、心理成熟度、少年犯罪始犯年龄和客观事实情况的。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年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赵秉志.《犯罪主体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孔徙.《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必要性》,学习月刊,2003年第10期

  [5]钟俊,林晓梅.《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改革》,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5月

  [6]钟俊,周发银.《完善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几点思考》,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10月第27卷第5期

  文/赵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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