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恐怖主义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恐怖主义,人权,反恐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22

  【摘要】在当今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成为国家维护自身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措施。然而,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实践中,很多国家将人权与安全对立,自由让位于人权,采取的反恐措施违背了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本文通过分析反恐、自由、安全、人权的价值关系,指出人权保障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意义,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实践中不能忽视人权保障问题。并针对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的实践从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以确保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关键词】打击恐怖主义;人权保障;国际人权法

  911事件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反恐的重视到达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恐怖主义,也成为了危害国际和平安全、侵犯人权的一大“毒瘤”。恐怖主义违背国际人权标准,其随机性破坏了人类的自由以及国际人权的基本框架1。然而,现有的各国的恐怖主义立法以及反恐措施的执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这些法律和措施中,也会发生与国际人权法的冲突,这不仅没有起到很好的打击效果,反而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使得国际人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倒退的现象。2

  一、世界各国打击恐怖主义中违背人权的措施

  1、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

  美国将基地组织的成员关押在古巴的关塔那摩监狱,这些成员被剥夺了作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例如无罪推定的权利、申诉抗辩的权利等。同时,他们也不享有日内瓦公约给予战俘的合法权利,在国际社会的强烈抗议下,美国勉强承认了他们的战俘地位,但是仍拒绝给予他们战俘的权利。他们的居住条件是毫无人权可言的,为了接受调查和惩罚,他们也面临着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这种行为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并构成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然而,很多国家却以紧急性和保密性为由将这一措施作为打击恐怖主义的紧急方法使之继续存在。3

  2、建立在广泛的监视、监听和情报措施基础上的任意拘捕

  2.1 监视、监听和情报措施

  为了有效打击恐怖主义、逮捕嫌疑人员,许多国家建立了广泛的监视、监听和情报措施,这一措施的滥用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尽管这一措施广泛存在于各国实践中,但是在实际上,这是违反国际法的。4

  对此国家给出的理由是在恐怖主义肆虐的今天,人权应让位于打击恐怖主义,即自由应让位于安全,这样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确是值得思索的,在后文将要谈到。

  2.2 任意拘捕措施

  监视和监听使国家搜集到了众多情报,依据这些情报,即可拘捕相关的嫌疑人。这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其合法性应受到质疑。在美国的反恐措施中,就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个公民被认定为恐怖主义嫌疑人并被拘捕,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和正当的程序,不需要有证据证明他“做了什么”,只需要有情报证明他“可能会做什么”。显然,这样的做法也是人权让位于国家安全的体现,其合法性值得质疑。

  3、种族相貌歧视

  英国采取的反恐搜查措施,不仅涉及隐私,也违背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对种族歧视的规定。5在许多情况下,警方会因为对方是黑人或亚裔人的原因进行任意搜查。

  这种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种族、民族、文化、宗教、或国家集团相联系的做法是极其不正确和危险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二战以后全人类形成共识的基本人权,而且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民族、种族、宗教问题等矛盾本身就是导致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而这种将特殊群体边缘化的做法可能会进一步导致恐怖主义危险性的增加。

  二、打击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关系

  反恐、安全、人权和执法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四者之间应该共同合作发挥作用以达到保护和维护民主社会的目的。6为了“安全”搁置“人权”的做法违背了国际人权法的原则,是极其危险的。

  恐怖主义这一现象的存在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根源,是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多种因素糅杂的结果,没有人能说恐怖主义会完全消失,即便恐怖主义有消失的那一天,但我们也不能预测那一天什么时候回来到。因此恐怖主义会长期存在、反恐也会长期存在。如果为了安全就要搁置人权,那么人权也将无期限地被搁置。

  人权的价值被这样践踏,这是国际法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权不是任何反恐策略的附件或奢侈品,人权必须是该策略的核心。在恐怖主义威胁的全球大背景下,将自由与安全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它们应当一起发挥作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更要注重保障人权,以保护和维护一个民主的社会,而不是一味地剥夺人权,反而会为恐怖主义的滋生提供土壤。

  三、如何在反对恐怖主义的同时保障基本人权

  1、国内层面:国家应承担起保障人权的国际责任

  1.1 申明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的情形,打击恐怖主义不能作为核心义务的例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法体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也是迄今为止最集中全面地规定国际社会公民的刑事司法人权准则文件。7该公约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克减原则,不可克减的原则指即使在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也是明确的,不得任意克减。不可克减的权利为七种最基本的人权,具体包括:生命权、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免于奴役的权利、免于因无力偿还的债务而受监禁的权利、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法律面前的人格权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由此可见,不可克减原则为缔约国的克减权规定了明确的界限,紧急状态下的克减措施不得针对《公约》所规定的七种基本公民权利,在紧急状态下保障人权是人权国际保护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8

  1.2 建立相应的赔偿救济制度

  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司法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以改变原判量刑的方法,对司法活动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救济。9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因此,在打击恐怖主义过程中,受殃及的无辜者、恐怖犯罪的被害人、作为恐怖犯罪嫌疑人而被关押其后又无罪释放的人,都应当通过相关的司法救济途径,使其获得一定的社会救济或国家赔偿。然而在反恐怖主义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并非每一个国家都能很好履行以上国际义务,不恰当的、不人道的解救行动会为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因此,国家应建立国内救济赔偿机制,对打击恐怖主义过程中的受害者进行有效、及时的救济和赔偿。

  2、国际层面:建立联合国性质的组织和机制,统一反恐中的人权保障标准

  2003年1月,安理会的1456号决议强调“成员国必须确保,任何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必须与其所有国际法上的义务相一致,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目前联合国存在一系列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反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在内国际机构,但还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综合性的联合国机制或者体系来监督国内反恐措施与国际人权准则是否一致。也不存在一套全面、准确的标准对“恐怖主义”、“恐怖犯罪”以及国内的反恐立法、反恐行动进行规制。因此,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专门组织,为如何在法治和人权的框架下打击恐怖主义提供参考。同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各成员国国内反恐立法及反恐措施,建立包括定期报告、个人来文、定期审查等机制确保国家的反恐措施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内进行。

  在当前国际社会严惩恐怖主义犯罪的情势下,我们更需要冷静、理性地看待反恐立法及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能因为打击恐怖主义而违背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如果说,愈演愈烈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使得卷入其中的国家和社会处于紧急状态、危险的时刻,那么,保障人之所以作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则是国家发动反恐战争的终极目的,手段服务于目的,反恐法案与措施不能背离其初衷。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所言:越是在危险的时刻,越是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10

  注释:

  1 Countering Terrorism,Protecting Human Rights OSCE

  2 James A. Piazza,James Igoe Walsh,Transnational Terror and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2009,Vol.53(1), pp.125-148

  3 Counter-terro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Council 13th Session Agenda Item 3:Countering Terrorism

  4 Counter-terro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Council 13th Session Agenda Item 3:Countering Terrorism

  5 Ibide.

  6 Countering Terrorism,Protecting Human Rights,OSCE.

  7 杨诚:“略论国际人权法的体系与贯彻”,载陈味秋等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8 袁登明:“反恐立法中的人权保障”载于“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2月。

  9 王秀梅:“恐怖主义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与保障人权的制衡”,载于“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12月。

  10 艾伦·德肖微茨著,唐交东译:《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页。

  参考文献:

  [1]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公室指南

  [2]陈味秋等.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3]袁登明.反恐立法中的人权保障[J].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4]王秀梅.恐怖主义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与保障人权的制衡[J].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5]James A. Piazza,James Igoe Walsh,Transnational Terror and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2009.

  [6]Counter-terro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Council 13th Session Agenda Item 3:Countering Terrorism.

  文/李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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