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反倾销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反倾销,立法,实体法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00

  【摘要】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反倾销成为各国抵制其他国家的商品倾销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外国的商品倾销力度不断加大由此给整个中国相关的产业的消极影响愈发明显。针对此问题,中国理应具体分析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探究分析WTO的反倾销规则和其他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的合理之处,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中国反倾销法的树立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倾销与反倾销;反倾销立法;立法层次;实体法;程序法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反倾销成为各国抵制其他国家的商品倾销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外国的商品倾销力度不断加大由此给整个中国相关的产业的消极影响愈发明显。针对此问题,中国理应具体分析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探究分析WTO的反倾销规则和其他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的合理之处,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中国反倾销法的树立奠定良好基础。

  一、反倾销概况

  1、反倾销概念

  倾销意思为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概念,但此“倾销”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至美国国际贸易学家各布。瓦伊纳,撰写了《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一书,书中将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2、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对于反倾销理应一分为二的去看待,一方面,反倾销从一定程度上对世界经济的平稳运行以及保护本国的产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关重要。另一方面,部分学者普遍持有的观点是,反倾销力度和范围过大,会造成不正当竞争,从而最终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而贸易保护主义在当今社会是被极力反对,因为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转。因此理应辩证全面的去看待反倾销法,不能一概而论,既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同时不能忽视其消极影响。竭力找到平衡点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反倾销立法的不足

  1、立法层次不高

  从目前来说,我国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有二:一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贸易法》;二是自1997年3月25日起施行的《条例》。在这两者之中,前者虽然属于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但可惜涉及反倾销的只有该法第30条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它实质上只是制定《条例》的一个直接法律依据,而对反倾销根本无实际的操作性。

  《条例》就是为了针对反倾销而制定的细则,订立《条例》的主体是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应。反倾销涉及到国内外的经济利益,甚至可以上升为政治利益,涉及面非常广,而且行动起来很困难。《条例》虽然比《对外贸易法》更为详细、全面,但是,面对实际问题的时候,它又显得单薄了。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和调节各方关系时比较困难,能利用的社会资源有限。由于它只是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的程度,在解决国际纷争时力度不够。在与欧盟做斗争的过程中,这一弊端暴露无遗,法律效应不够,内容不够全面,很难打嬴这场反倾销战争。没有进行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制定的章程,实施起来缺乏科学性。

  2、反倾销立法实体方面的缺陷

  第一,缺乏对来自香港、澳门以及台湾三地的外国进口商品倾销的法律规定。我国长期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自有他们的一套规章制度,所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对于他们不起作用。香港和澳门在面对反倾销时力量更为薄弱,他们没有处理这方面的法规章程。这样的情况给了外国产品漏洞可钻,他们以港澳为中转站,把产品带进中国大陆。面对这方面的问题时,完全没有解决问题的规定和法律。

  第二,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上存在不足。我们认为倾销会对本国造成伤害,但是,这样的认知只是推测。在相关的规定,例如《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出来,二者之间是否可以由前者直接导致后者,如果是,那是不是我国就可以要求他们增加关税。这些都不曾在《条例》中体现出来,这也是它不全面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向欧盟、美国等国家借鉴,他们发展早,法律比较成熟,反倾销策略比较多。比如,欧盟就规定了在面对反倾销问题时,相关部门为了一些比较特殊的利益,可以相对自主的拥有一部分裁量权。

  第三,反规避措施规定的不足。随着反倾销措施的强化,出口商开始采取相应对策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税,达到继续倾销的目的,这就是所谓“规避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采用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等手段。早在八十年代美国、欧盟等地区就实施了反规避措施。他们通过立法的手段,把反规避措施纳入法律,通过国家机器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这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在《条例》中虽然也提到了一点反规避的问题,但是非常形式和书面化,缺乏实用性,而且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手段,不具备震慑性,一定程度上,有等于无。

  3、反倾销立法程序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反倾销主要包括调查和采取措施两大部分,我国的《条例》在处理这两方面的问题时,都存在不足的地方:

  3.1 我国在处理反倾销问题时,步骤繁多,机构复杂。《条例》中规定了处理反倾销问题需要经过的部门,当中程序和手续繁多,步骤复杂。从外经贸部到国务院中间就阻隔了三个部门,不仅耽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还给相关工作人员增添了许多工作量,效率低下,并且没有一个部门单独负责反倾销,专业性和科学性也不。在我们经过层层部门周转的时候,兴许外国已经做好了应对我们的措施,到时候得不偿失,不仅没有维护好合法利益,还会造成更多的损失。

  我国应当向美国、欧盟等学习,根据国情,决定是走“双轨制”还是“单轨制”,尽量吸收他们值得借鉴的地方。

  3.2 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首先,某些调查机构不确定。如根据《条例》,由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这里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清。其次,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甚至可能影响其协助调查的程度。其次,反倾销机构手中的权力相对过大,因为《条例》对特殊情形没有明确记载,他们在自行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一些企业会产生负面情绪,抵制他们的调查。

  三、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在上面的《条例》中提到反倾销法存在的弊端,因此我国的反倾销法理应不断的创新和优化,从以下几点具体阐述:

  1、法律体例上的完善

  《条例》只是规章制度,缺乏法律层次,因此强制力不够。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可以把《条例》完善后,直接由立法机构进行立法,赋予它法律的权力,国务院再做出相关的补充条例。

  换言之,就是立法机构指定法律提高反倾销的地位,而国务院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措施。可以提高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的地位,与外国和欧盟等地区相抗争,不至于未打先输。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详细的反倾销规章时有法可依,跟上国际的脚步,还可以吸收多方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条例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

  2、反倾销立法实体内容上的完善

  该如何应对从港澳台地区进入内地的外国产品,《条例》上还是空白,需要尽快完善到立法当中来。但是,不可一刀切,港澳台进入到大陆的产品需要分情况,具体应对。

  港澳台本地产品和外国产品分别以“倾销手段”从港澳台地区涌入大陆。我国坚持一国两制的国策,但是港澳台是我国的领土,本地的产品仍属于中国国内的产品,而外国产品从这些地方进入到内地的产品同样是外国产品。因此,反倾销法是针对从港澳台进入大陆的外国产品,是一种以间接手段进行倾销的行为,应该站在国际的角度,遵守国际公约进行反倾销。对待港澳台地区的倾销商品,应该被看作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二,关于倾销的认定。首先,为进一步完善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应对进口产品低于成本的销售进行规定,特别是要对“正常贸易情况或途径”和“非正常贸易情况或途径”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可以为我们的反倾销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是事实依据。必须明确什么是相同或相似产品,什么又是可比价格。一定要把他们的区别纳入反倾销方面的法律当中,为我们进行这方面的反倾销提供法律保障。同类产品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是产品与产品之间都相同,第二是都不同,但是具有相似的某些特性。

  产品出口的价格还存在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补充到立法当中来。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按照合同办事,以合同自签订起生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价格问题应该以合同为准。

  (2)按照什么价格出口需要根据规定有序进行,才能保准次序和效率,节约成本,提高收益。另外,还要增加价格的透明度,让社会参与到监督当中来。

  3、反倾销立法程序内容上的完善

  第一,改革反倾销机构的设置。我国的反倾销机构设置复杂,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流不够,操作起来效率低下。应该采用新的模式进行机构设定,精简流程,比如:外经贸部和经贸委主要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决策,而具体的操作则由海关方面进行,分工明确,节约了中间的时间,可以及时解决问题。不管是经贸部还是海关处,都能发挥自己的长处和集中精力应对反倾销额。提高了他们的权利,也提高了反倾销的透明度和公正度。他们长期从事于反倾销相关工作,可以积累经验,增强专业性,提高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样的做法有利于跟上国际的脚步,进一步融入到WTO当中,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和维持贸易双方关系,提高进出口能力。

  第二,增加调查程序的透明度。国务院负责反倾销的部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且选取的负责人应该长期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才能提高反倾销水平。《条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就赋予了相关机构独立权,这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突然,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应该把反倾销时的特殊情形做出规定,规定既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还有,处理反倾销问题时,究竟是多少产品可以被作为“忽略不计”的部门,应该有明确的数量规定,不然主观操作性增大,腐败也会跟着产生。许多人对反倾销并不熟悉。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进行宣传,尤其是结结合现代传媒工具,同时,还应该增强反倾销在国内外的透明度,争取更多的支持。处理反倾销案件时应该放在台面上来,予以公示,让社会参与到其中,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意义重大。首先,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反倾销行政异议进行司法裁判是WTO成员应当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司法部门介入反案件当中,提高反倾销的地位,也提供法律保护合法者的合法利益。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反倾销,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和树立我国对外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华。

  四、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分析可以看出,理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不断调整优化我国的反倾销法。第一,我国的反倾销法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防止出现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相悖的现象,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摩擦,甚至可能会导致专家组的制裁和报复,遵循相关规定也是我国用于担当国际责任的积极体现。第二,我国反倾销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公开合理对于保证我国反倾销法的权威性至关重要,同时有利于保证我国司法实践的权威性。第三,我国反倾销法的具体化、可操作性从一定程度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反倾销实践,从而更好的应对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行为。第四,反倾销法的优化和完善可以更好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更好的保护国内市场,从而与反倾销法的宗旨想契合。最后,反倾销法的完善能够创造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际环境从而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健明.《国际经济法》[M].1999年1月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徐为人,黄勇.《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J].2002年3月.上海《国际商务研究》.

  [3]胡晓红.中国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M].2O0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林洪.《论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M].2000年版,第66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

  [5]黄继东.《正确认识积极应对反倾销》[J].2003年第4期.四川成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文/闫应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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