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腾讯公司和360公司公开以广大网友的桌面为战场,威胁网民为己方恶性竞争之处,腾讯“二选一”的举措既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也不能被完全认定为“垄断”行为,但却严重损害了广大网民的权益。在这种格局中,现行法律已不能成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并不能维护其权益。
【关键词】二选一;性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
腾讯公司和360公司从2010年至2014年的四年间经历了大大小小4场诉讼战争,其中影响较大的是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360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对腾讯赔礼道歉和赔偿500万元,这一案件成为我国到目前为止互联网范畴内赔偿量最大的案件,影响广大。但是,大部分社会人士将其关注焦点放在互联网行业的业内安全上,而忽视了对腾讯“二选一”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消费者权益的探讨,因此本文将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分析腾讯公司“二选一”行为的性质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腾讯诉360一案以360败诉落下帷幕,最终360赔偿人民币500万元,而这次市场争夺战的诉讼中,整个案件围绕的焦点都是“扣扣保镖”的相关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并未对腾讯所做出的“二选一”行为进行定性也没有对该行为权益损害最大的消费者做一个交代。
互联网范围是一个较为特别的范围,是一个动态市场,互联网内成功的产品、其商业形式很容易被其余的企业效仿,市场进入门坎较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选取何种免费产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仅仅是搭建平台的门径有差别,但竞争的本质便是互联网企业相互之间在自身使用的平台上展开增值事项和广告业务竞争。以免费的服务吸引大批的消费者,再利用广大的消费者资源谋划增值业务和广告以完成盈利,而后以增值业务和广告的盈利支持无偿服务的生存和发展,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目前典型的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形式之下,各服务间真正竞争的是消费者数量、点击量和客户有效使用时间,因为客户比较多,点击量大,更有效利用客户,广告和增值业务的盈利越高。反过来,只有提供综合性平台服务,可以更好地吸引顾客,停留时间。腾讯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在这种商业模式,通过免费的QQ软件支持增值服务,除即时通讯服务提供信息,如广告、资讯、交友、微博等服务,所有服务之间相互整合、相互交叉使用。QQ软件具有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所以其相关商品市场是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市场。
全球范围内提供和取得即时通讯软件时,并没有分外运输成本、价钱成本或者其他任何成本。故,腾讯QQ软件的相关市场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市场。那么腾讯是否在这个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呢?
腾讯公司之所以没有在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原因如下:
一、腾讯没有控制商品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方面的能力
首先,即时通讯软件都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不愿意对即时通讯软件支付任何费用通讯软件和服务的种类众多,消费者选择余地较大且对产品无很大的依赖性,在众多的通信软件和服务类型中,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并没有依赖性,消费者对腾讯产品的依赖性弱。
二、腾讯并不具备阻挡、影响其余经营者投入有关市场的能力
即时通讯市场对资源和技术要求不高,投入门坎低,扩大阻挡小,有关市场竞争充分,所以腾讯不具有阻挡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实力。
综上所述,腾讯“二选一”行为既不能被明确认定为“垄断”,也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被完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它却实实在在的损害了数以万计的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得互联网的秩序受到损害。
作为特殊的互联网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首先要明确作为互联网用户的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互联网软件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这些权利大致可以概括为一下几种:第一,知情权。经营者对消费者计算机重要的任务操作,尤其是触及消费者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使用时,经营者应如实及时告诉消费者。第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对互联网各种软件和程序的下载、安装等拥有自主的选择权,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许可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使用自己的产品。第三,公平交易权。当消费者享受软件事项时有权得到公平合理的买卖前提,有权否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允诺捆绑搭售其余软件的强势交易活动。第四,隐私权。消费者计算机中的所有信息和文档等资料,未经消费者许可,不得擅自获取。第五,索赔权,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赔。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仅规定了对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制裁,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却只字未提,这不仅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也偏离了反垄断法保护公共利益的终极目标。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网络服务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法律权益的意识更为淡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在腾讯与360的纠纷中,两家企业的利益并不是唯一重点,广大网络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也应该值得社会关注。因此,应尽快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载入反垄断法律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泽宇《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评析》,湖南大学硕士论文
[2]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360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一案的判决书
[3]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360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一案的判决书
[4]参加刘鹏鹏:《“360与腾讯之争”的反垄断问题思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文/胡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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