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提升司法公信力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依法治国,司法公信力,信用
  • 发布时间:2015-05-26 14:31

  【摘要】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全面推进司法文明进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文明重要象征,然而现存司法体制下,司法公信力却与预期的果存在一定差距,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文明迫在眉睫。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文明;信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略。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社会进步,都离不开公众对司法权的运行以及运行结果的信任与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于社会公众配合司法权运行与司法权运行结果的实现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毋庸讳言,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状况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重塑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一般理论界定

  1、司法公信力概念

  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机构或者特定人行为的一种信任或者依赖。在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具有双重维度概念,不仅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一种依赖,同时也是司法权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信用。从司法权运行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依据独特主体、既定法律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所产生的一种获得对社会公众信用的资格或者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是指群众或者社会组织对司法权运行过程以及运行结果的主观价值判断,是司法权威在社会群众或者社会组织中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包括社会群众或者社会组织对司法权运行或者司法结果认识、态度、情感等,也包括社会公众是否愿意配合司法权运行以及司法结果执行。

  2、司法公信力特征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它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它?”[1]从司法公信力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司法公信力建设最关键的是司法要具有最基本的公正,树立在社会公众或者社会组织中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2.1 正义性

  司法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英文中,Justice是正义的意思,也是司法的意思,说明司法与正义不可分离,司法正义是司法最基本的属性。司法公信力正是社会力量基于这种司法正义而产生。司法正义包括司法权运行程序正义和司法权运行结果正义,无论这种正义是在司法权力内在运行过程中还是在司法权运行结果中出现偏差,都会侵蚀司法权威的肌体,导致社会力量对司法价值评价降低,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保证在司法权运行严格按照既定法律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基于任何人意志而改变,才能保证司法权运行结果正义。

  2.2 权威性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内在的一种价值主观评价,社会力量对司法不可抗拒、不可侵犯,从内心尊重司法权运行,是建设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的一步。司法公正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虽然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本身具有局限性,必须要建立司法权威才能保证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这种司法权威应当是司法至高无上地位的体现,司法的功能是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允许有超越司法的特权的存在。无论是代表着什么样的利益的两道、组织机构或者公民都不得超越司法。

  2.3 保障性

  调整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维护各种社会主体利益不受侵犯,也是司法制度设立的目的和追求的最基本价值。行之有效受到社会力量尊重的法律制度构建,往往是将司法保障作为其使命,如果没有司法保障,司法公信力就失去存在基础,司法保障功能弱化,将会使司法公信力建设失去社会力量尊重,缺乏社会公众信任基础,只能成为空洞概念。只有实现司法保障功能,才能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奠定稳定基础,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实现。

  二、司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重申依法治国理念,法治国家建设已深入人心。司法作为法治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作为司法受者的社会力量而言,是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但是在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进步过程中,司法公信力却受到相当大的挑战和质疑。

  对司法公信力提出最大质疑的是社会公众,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尤其是地方基层法院。但受案数量并不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的提升,在众多司法案件中,二审、发回重审、上访案件也占据相当大的部分,这恰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重要表现,司法权运行结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更有甚者社会公众对自己期待的司法结果与司法审判结果存在差距时,会采取暴力等极端手段进行解决。同时当事人对司法权运行的遵从度也比较低,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2]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也是司法权运行的结果,但是这两种结果权威极小,甚至是对当事人不能起到字面表示出来的效果,更多的只是形式;当事人殴打司法人员的事件也是屡见报端。

  同时,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是受到巨大的阻碍。目前进行司法改革并不彻底,仍旧存在一些“陈年旧伤”未能完全治愈。这些阻碍来自各个方面,包括社会公众对法律信心的缺失、司法权运行本身的问题、以及现存司法体制的弊端等等,但是这些因素并不是单独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司法体制的障碍导致司法权运行不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运行,导致社会公众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从而导致对司法的价值判断的评价度降低,进而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三、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成因探析

  司法公信力本就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也不是片面的,也是多种原因综合的结果,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的分析,应该在整个司法环境较差的情况下,结合司法权运行的弊端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识进行全面的认识。

  1、行政干预导致司法权行使地方化

  《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应当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独立行使,不受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司法权的运行本就应该按照已经设定的法律程序,使社会公众相信已经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进行纠纷的解决。但是从现行的司法体制来看,各地的司法机关无一不是收到性质体制的重度影响,都是严格按照行政体制进行区域划分的,同时,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无一不受到当地政府财政的限制,这就呈现了“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司法分裂的现象”。[3]换句话说,司法权运行呈现地方化的现象是受到地方政府行政体制的限制和制约,导致司法机关不是按照法律进行司法,而是听命于政府,成为地方政府的一种附属机构,丧失了固有的独立性。

  一府两院本就是将地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放置在同一位置上的,但是地方政府却将司法机关看成是自己的下属机关,这绝对不是一种偶然的或者少数的错误意识,而是一种普遍的心理。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随意破坏司法程序,导致司法人员失去独立性,不能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权运行脱离法律程序的轨道,出现司法不公的偏差,社会力量的利益不能得到实现,导致司法结果与社会公众对按照司法程序运行的结果存在莫大的距离,司法公信力又何从谈起?

  2、司法环境欠佳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造就司法公信力的沃土,司法环境包括司法公开、司法人员以及司法监督等众多因素,提升司法公开、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司法监督体制,才能造就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是目前司法环境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1 司法公开欠佳

  最高法院明文界定司法公开指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六个方面。[4]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求司法权运行更加透明,而司法透明度则要求这六大环节整体化公开。但是目前无论哪一个环节都没做到完全公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未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审理应当提前三天向社会发出公告,进行审务公开,允许社会公众参与旁听。但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却如同虚设,很少法院会将审务公告进行张贴,社会公众进入法院进行旁听又要办理各种繁琐的手续,从而限制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审理监督;在一些地方法院,司法文书公开也是在当事人签字之后才可以进行网上公开,大量案件往往是经过司法人员“循循善诱”导致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从而限制司法透明度,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

  2.2 司法人员素质比较偏低

  司法人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软件因素,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人员素质是指业务素质,而不是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以法官为例,目前《法官法》对法官要求比较低,甚至非法学专业也可以从事法律审判工作。法官应该是理性思维者,法律逻辑和思维并不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即便经过系统理论学习也未尝能够形成这种思维。当一个不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官面临案件时,更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缺乏对案件理性审视。司法权运行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专属,但司法人员素质限制司法权公正行使,从而使社会公众感受不到司法的价值,对司法价值判断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

  2.3 司法监督体制存在缺陷

  司法监督是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项重大因素。但是无论人大监督、媒体监督还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都没发挥出真正作用。人大监督局限于古老的监督形式,对司法运行不能全程进行监督;媒体监督又受到司法公开限制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司法机关内部更难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司法监督不到位,导致司法权未按照法定程序运行不能及时纠正,产生不公的司法结果,社会公众利益得不到实现,司法结果与社会公众期待的按照司法程序运行的结果存在着严重偏差,社会公众对司法信心降低,同时也会产生对司法态度上改观。

  3、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淡薄

  我国是一个重视情理的国家,“朝中有人好办事”的错误思想仍在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意识使人治法律思想已在公众心中根深蒂固。一部分当事人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伊始,就开始四下“找关系,托熟人”,甚至具有专业素养的律师也将自己这种关系作为自己寻找案源的招牌,这些不仅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阻碍司法人员独立性,同时也为司法腐败产生提供机会。

  四、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造成司法公信力降低的诸多因素同时是提示司法公信力的破冰点和着手改进的地方。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构建科学司法体制,遵循司法运行规律,树立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仰,优化良好司法环境,多举并措,才能够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1、构建科学的司法体制

  1.1 实现司法权祛除行政化

  司法权运行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宪法》规定,司法权运行应当独立行使,不受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实现司法权运行独立,就要祛除司法权行政化和地方化。首先要建立法律至上权威,禁止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次淡化司法机关中上级对下级领导意识,上下级法院之间本就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司法实践中却“病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导致下级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权独立运行,可以实现公正的司法结果,使社会公众利益得到保障,也为司法公信力提升提供保障。

  1.2 实现司法权祛除地方化

  司法权运行受到行政体制影响同时,还有一大部分压力来自于地方化。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财政体制、人事选拔体制。目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将地方司法机关财政权和人事选拔统归省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化影响,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每个省具体情况又不同,在不同省份出现不同司法体制,仍会造成以省为特征的地方化,如果要真正实现司法权运行非地方化,可以考虑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归中央管辖,这样就会实现真正的非地方化,也为司法公信力重构提供了保障。

  2、优化良好的司法环境

  2.1 建立过硬的司法队伍

  司法队伍建设是实现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软件因素,也是关键因素。司法公信力主要是以司法人员为主体来实现的。司法队伍建设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学习,要对司法人员专业以及学历作出限制,保障司法人员精通司法程序,形成法律独特的思维方式和缜密的逻辑;其次要对司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掌控整个法庭秩序和驾驭对案件的审判。

  2.2 提高司法公开指数

  司法机关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而且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可以建立法院网之外的网络公开平台,将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日常审务公开于网络平台之上,以便社会公众可以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同时也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误解,推进法律教育、评价以及预测等功能的实现。

  2.3 完善司法监督体制

  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职能,但是不能局限于现行听取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为了避免过于冗杂的机构,可以在人大与司法机关建立内网监督,这样人大可以对每一个案件的司法操作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同时也要保证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其作用,确保司法不公现象一旦显现,就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矫正,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3、提高社会公正对法律的信仰

  3.1 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这也恰恰是司法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所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活动应当秉承这一理念,司法活动应当从司法为民的理念出发。同时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要便民,采用多窗口统一办理,提高司法效率,是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亲切性;在司法结果上也要便利于社会公众,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及时实现。

  3.2 积极弘扬权利本位的理念

  国家权力是通过社会公众权利的让渡而产生的,在当今市场体制和司法体制下,应当奉行的是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权利本位是司法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社会公众基础的关键所在。通过法治理念的宣传,积极弘扬权利本位的思想,使社会公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司法保障和司法运行中自己的地位,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积极配合司法权运行结果的执行,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公众基础。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和重构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同时法治社会的建设、司法文明的进步更是离不开司法公信力的支持,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与重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一点一滴做起,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版,第43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3]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J].中国法学.1998(02)

  [4]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qig3KkWHw_hWL16nappb4cx-EA0O6Y754tifkSiIWZkDnJrdG011WCmQIlMlqAtcyiHfR69w6YNyUxPvEYqsK

  文/马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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