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商立法浅谈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商法律制度,民商法,立法
  • 发布时间:2015-05-27 07:39

  【摘要】民商法律制度指的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行使权力进一步规范,发展民商活动、鼓励公平竞争和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民商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民商法、社会法和经济法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其中民商法对市场交易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民商、法律制度、经济犯罪

  前言:民商法包括两部分,一为民法,一为商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期间,拿破仑于1804年颁布《法国民法典》;1807年颁布《法国商法典》,两者合起来即称“民商法”。民商法大大巩固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自由,商品交易平等的理念充分体现在民商法中。民商法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保护。

  现代法治国家中的“民商法”有以下特点:

  其一、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其二、在民商法面前,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平等主体,都要以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为行为后果负责。

  其三、在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民商法属于私法,和公法相互配合,并行不悖。

  一、我国民商法存在缺陷

  邓小平说: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国公法与私法能完美地协调统一起来,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遇到的市场经济问题。而如今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散乱,内容不健全

  当前民商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陆续发布了众多零散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名目繁多的规定来弥补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但是如果司法解释、条例、细则等等过多,就会造成一些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其次,这类司法解释、条例、细则等具有明显的修改法律或者司法立法的性质,这样一来,对于民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再次,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部分法律规范的空白,但是民商法律还存在很大的空白之处,这样一方面会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人民合法利益的保护。比如我国涉及民商法的法律法规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就有近两百部。过多的司法解释、细则、法规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义,造成了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众多散乱且效力不等的条目来规范,并且这些条目之间还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重复,使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民事法律立法机制过于机械和原则化

  由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的影响,法律的引导作用体现得不够充分,人们大多简单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现了先实践,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制定法律不够完善,考虑的方面不够多,法律的预见性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是大量实践后得到的司法解释东补西补,整个法律制度显得过于笼统,随意性大,操作难,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权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甚至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致使相当部分的民商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过于行政化

  每公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导致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相应的土地及房地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民商事制度的执行大多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民商事债务债权法律关系进行约束,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协调力度体现得不够,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民商完善立法的重要性

  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财产关系,从而能够更好地确保财产交易的安全。通过民商法的相关法律规范,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能够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世界经济全球化下,我国法律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完善民商法显得尤为重要。

  世界自由主义经济始终把自由、平等以及公平作为基本原则,倡导经济贸易过程中的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等。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理念是对现代民法的一种理性认知和把握,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正义的有机结合。但是,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封建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主体平等、私权神圣的民商法律制度理念缺少有效的社会前提,从而造成了现代民商制度基本理念的严重缺失,不利于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怎样更好地吸取世界民商法律的最新理念,如何更好地适应当前世界自由经济发展的步伐,逐步成为当前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的重大问题。

  另外,在我国法律法规运行的体系中,有些非常粗糙的条文,同时在内容上也不够健全,国家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经常发布一些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相关的规定,从而能够进一步澄清和弥补法律上的空白。这些规定一般缺乏统一的规划,而且这些法例是出自多家,这就在对民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重复立法、相互矛盾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一些建议

  1、转变立法观念,由原来的应急性立法转变为超前性立法

  我们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这样的:先改革、后立法,或者是先实践、后立法。在立法的原则上,“宣粗不宜细”的法律原则使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原则性规范多,随意性大,不易操作,这就会严重妨碍我国法律效力的发挥和法律的权威性。所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法律原则应该逐步改变,这种立法原则带有明显的经验性、滞后性、现实性,应该逐步转变为超前性立法。

  2、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运行机制

  我国现行的法律运行机制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运行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的要求就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并且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公平、公正地依法行使权力,社会组织和广大的人民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则落到实处,法律至高无上的观念深入人心。

  3、借鉴其它地区先进完善的民商法成就

  邓小平说: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走出去和走进来都较以往增多,民间交流、自由贸易更需要我国在民商法律制定上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涵盖更广。应该明确地认识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组合不能称之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一定要摒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制定一个完善的民商法立法体系,进行总体规划,避免各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使民商法的各项法律法规都能适应发展,都能相辅以行、协调一致。当然参考引用并不是拿来即用,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求同存异,在一些关于民俗、所有制问题上发挥立法者的智慧,最大程度地保护民商法的公平公正性。

  四、结语

  民商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进一步规范、发展民商活动,鼓励公平竞争和进步向上的社会氛围,对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都显得至关重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民商法对市场经济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的民商法制建筑中,我们不但要对其他国家的先进民商法进行广泛的吸收、借鉴和移植,而且还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创新,促进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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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潇剑.国际私法论.2014

  [5]黄进.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2001

  [6]戴冰.我国区际民商事法现状和展望.资治文摘.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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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黄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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