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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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农民工,劳动保护,传染病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25
【摘要】劳动保护,其广义是指对劳动者各个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狭义仅指对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形成了我国社会中“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目前我国农民工约有1.5亿人,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为我国城乡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传染病危害严重,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遭受严重侵害,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不足逐渐凸显。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现状,指出我国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望对社会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民工;尘肺病;劳动保护;完善
近来,一篇名为“尘肺病农民,21世纪最严峻的中国问题”的微博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博文中提到,尘肺病农民数量至少600万人,处境悲惨,贫病交加,且维权艰难,救助尴尬,在城市和农村都得不到保障,两头架空,生活处境悲惨。故笔者开始关注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问题。农民工作为极其廉价的劳动力,不仅为城乡建设作出巨大贡献,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对农民工的却不尽人意,农民工的生命和健康正遭受威胁,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运行亟待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结构
目前,我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日常预防、工伤救助、医疗保障和纠纷处理的纵向、横向相交叉的综合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以及其他综合性基本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专门性基本法(劳动安全技术法、劳动卫生技术法、劳动保护管理法、劳动保护监督法等)及部门规章等为保障,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了前提条件。但是,现实中法律实施不完全,存在很多漏洞。
二、我国农民工保护机制运行中的缺陷和不足
1、劳动保护措施缺失,劳动条件差。首先,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生产条件恶劣。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力的代表,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安全生产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企业为了追求高收益,不仅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甚至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让农民工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劳动,例如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高空或是不配备防尘、防毒面具的矿井下从事生产活动等,对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其次,对农民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不足。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农民工的劳动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从事高危、井下劳动的农民工。现实中农民工由于缺乏安全卫生知识和基本技能而在危急情况下不能自救的悲剧比比皆是。
最后,职业病防治措施不能得到充分实施。虽然早在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但由于现实中劳动供需失衡和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大多数农民工在劳动时缺少应有的防护设备,职业病发病率逐年攀升,事后也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2、未充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冠以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者申请救济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的时间、形式不合法,更有甚者在合同中规定类似于“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潜在对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的隐患。
3、社会保险缺位,劳动监察乏力。农民工非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加之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挣来的钱都用来贴补家用,不愿意把钱用来买其他保险,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险缺位,在损害发生时无法得到除自身以外的帮助和救济,更加重了农民工的生存负担。
尽管我国关于劳动监察的法律法规不少,但仍然存在一些盲区,再加上“人情关系”及监察机关经费少、人员不足等原因,导致劳动监察乏力,一些企业因此钻了空子,肆意剥削农民工,使其合法权益也因此被侵害,很难得到必要的救济。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建议
1、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立法。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劳动保护也算得上是有法可依。但笔者认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关于农民工劳动保护的专章专篇,增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
2、加强企业与农民工安全卫生教育。安全卫生教育关系到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应当提高对企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将安全卫生和技术培训作为企业用工的必经程序,尤其要求企业增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政府应当对此进行严格的监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惩罚性的处罚,规范企业用人制度。
3、建立城乡协调社会保险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逐渐成为人们预防风险的主要方式,社会保险是一种必要的生活保障。现实中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缺位,农民工生存压力极大。故建议尽快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网,逐渐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变成制度。建议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进行补贴,在减轻农民工经济负担的同时,使得其未来生活获得一定的保障,这样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且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社会和谐。
4、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农民工遭受不公平待遇、维权受阻,归根结底是由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且没有健全的法律援助机制。建议各地区政府扩大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有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同时,考虑建立直接由政府领导的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使得发生意外和纠纷时,农民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济。
参考文献:
[1]徐洪祥《农民工劳动保护有关问题研究》
[2]王齐轩《浅谈我国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文/刘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