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策略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法制节目,普法,媒体审判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32

  【摘要】20世纪80年代,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新的节目类型,开始登上电视荧屏,近二十年来,法制节目承担着中国的普法工作,点滴记录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对我国普法工作的展开,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法制节目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节目题材内容死板、“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缺乏人文关怀等缺陷,为了使法制节目能够更好地利于以后的普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受众,本文就电视法制节目的当前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策略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法制节目;普法;媒体审判;策略

  一、中国法制节目概述

  1、现状

  1985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即俗称的“一五”普法,明确要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有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1。同年,上海电视台筹办的《法律与道德》栏目开播,标志着电视法制节目的诞生。之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电视法制节目也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从央视多个频道到省地方电视台,都开办了电视法制节目,央视和一些省级电视台还开办了法制专业频道。

  “2011年5月18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在北京举行了改版节目推介会。会上据频道总监魏斌的介绍,在央视2010下半年观众调查中,法制类节目的收视率仅排在新闻、电视剧、综艺节目之后”2。历经二十七年,法制节目成为了继新闻、电视剧、综艺节目之后的又一大热点节目,对我国法律宣传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节目地位也不言而喻。

  2、题材内容类型

  对于当今中国电视法制节目而言,在法制节目内容上也各具特色,纵观现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其播出题材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2.1 刑事题材类

  以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为典型代表。这类节目主要记录并反映法庭审判过程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从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宣判这五个步骤,就把一件刑事案子从头到尾的叙述清楚,在不失新闻节目时效性的同时,还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常识融入到案件中。这样的法制节目,主要宣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让观众在收看节目的同时,懂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警示寓言。

  2.2 民事题材类

  以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为典型代表。在栏目中,主要以婚姻纠纷,情感纠葛,赡养与继承,医患纠纷,侵犯名誉权等节目内容为主,涉及的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制节目主要宣传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但在民事题材中,商标法,民事仲裁制度之类的题材,相对较少。

  2.3 行政题材类

  以南京电视台的《老赵说交通》和《城管行》这两档节目为典型代表。栏目主要涉及《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较少,可谓是只涉及到行政题材类的“皮毛”。在很多时候,法制节目是有意避开行政题材类的节目,这也是当今法制节目题材中,存在的一个“禁区”,行政执法类节目还需填补这方面的不足。

  2.4 综合题材类

  以中央电视台《热线12》为典型代表。《热线12》主要内容涵盖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法理学,经济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在节目中,观众可以把自己的求助信息通过短信、微博、邮件的形式发给节目组,节目组通过邀请了律师,社会工作学者等相关专业人士在线解答,在解答问题的过程中,节目内容不受题材限制,可以涉及各个部门法的内容,这不仅使求助观众得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还能通过这些案例,让其他观众增加法律意识。这种法制节目,在电视题材上,不拘于题材限制,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

  1、“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行政诉讼也不例外4。一旦媒体在案件结案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或者为了揽收视率做夸大事实的新闻报道,这就是“媒体审判”。

  就2011年云南的“李昌奎杀人案”来说,就是“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典型代表。媒体坚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意道路,人民法院则坚持“少杀慎杀”的审判共识,引发了媒体与司法机构之间的较量,最终经过媒体与民意的发酵,案件经过各种改判,还是判处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就像十五年前的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是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

  有些法制节目在报道中,节目为了追逐新闻的时效性,在法院未终审前,或者被告还在上诉期内,为满足观众的猎奇诉求,就急于播出法院判决结果,对案件刻意夸大某些事实,作煽情式报道,致使很多观众对案件事实本身断章取义,对审判结果发表缺乏善意的批评性言论,无端指责,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媒体与民众的言论导向,这就很难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

  2、过分重视“说法”,弱化了“普法”功能

  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为例。撒贝宁与张绍刚在主持节目的过程中,二人的主持风格各不相同,一个重视说法,一个重视普法。对于法学科班出生的撒贝宁来说,主持节目时,很多时候都是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解读案例,在很多情况下,给观众的只是一种法律常识的硬性灌输,观众在很多时候,对法律术语只是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阶段,不能理解法律术语的内涵,法律术语就是一听而过,这往往就大大削弱了《今日说法》本身宣传意义的普法功能。相反,张绍刚并不是法学科班出生,但他却会站在“不懂者”的观众角度,来对每一个法律知识进行全方位的理解与解读,或者请现场法律专家来详细解读,这使法律知识更加的具体化,生活化,这很容易被观众理解与接受。总之,法制节目“说法”的时候,应该更加注重节目自身的“普法”功能,而不是简单的“说法”,“普法”才是法制节目的宣传目的和工作重点。

  3、节目“好看”,但“没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制节目异军突起,法制节目的频道数量从2004年之前的最多135个跃升至2005年的200多个”5。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各个法制频道如何吸引观众的“收视大战”,使某些法制节目,在节目制作的过程中,为了单纯地追求高收视率,就潜意识地向观众“靠拢”,致使法制节目画面出现专注感官刺激,专注渲染色情,渲染暴力的画面,这些迎合观众猎奇心理等低级法律文化画面,让法制节目忽略节目本身的“普法”意义。法制节目一旦把更多的节目制作时间与精力放在如何吸引观众收视率上来,这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法制节目虽然是观众好看的,但这样的法制节目,其法律宣传工作的“含金量”却是很低的,这与法制节目本身的宣传目的和宣传意义是相悖的。

  4、节目题材内容“死板”

  就目前的国内法制节目而言,在节目题材内容上,主要选取的是刑法知识,民法知识,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为内容题材的居多,相比较来看,对于在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与经济法等部门法内容上的选取,后者比前者稍显不够,这样的题材内容比例,极为失衡,致使当今法制节目普遍存在着题材选取上“同质化”的现象,电视法制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就会以这样的题材内容为“模板”,大量的来模仿,谁也不敢逾越这样的“模板”底线,以至于出现不同法制节目之间,却是相同题材内容的文化现象。

  5、缺乏人文关怀

  对案件当事人而言,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在案件审结前,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媒体言论报道。但纵观当今的法制节目,很多电视法制节目严重缺乏对案件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例如,就2011年“药家鑫杀人案”而言,很多法制节目在播出过程中,不论是主持人,还是法制节目内容本身,都会带有“丧心病狂”“凶狠”“败类”等歧视性字眼,这些都是带有主观情绪或者舆论导向来过度的指责案件当事人的对与错,或者为了迎合收视观众同情弱者(受害人)的心理,来对其案件本身进行违法行为,犯罪事实大肆的宣传报道,致使案件当事人承载很大的精神与舆论压力,但别忘了之前提到的,对案件当事人而言,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法制节目在选取题材的角度上,却很少关心当事人的心路历程,人生轨迹,以及案件的警示作用。相反,这恰恰就是新闻传播过程中,对新闻采访对象人文关怀的缺失。

  三、对策或措施

  1、坚持“司法审判独立与新闻客观报道”的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一次会议上曾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6。他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或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法制节目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其承载着传播信息,引导舆论,促进社会进步等功能,为了引导法制节目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坚持客观报道的原则。

  法制节目客观报道是相对于新闻报道主体而言的,意味着不偏不倚,没有掺杂法制节目自身的主观情绪因素,没有故意歪曲案件本身事实,不得带有倾向性的言论报道。央视的《今日说法》在这点上就做得很好,他选取的节目内容题材,都是已经过终审判决的案例,在播出过程中,不做案件对错的判断,只做警示意义的善意提醒。这在不妨碍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再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客观事实的报道,以起到普法与引法的效果。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可见,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媒体作为言论自由的“发声体”,法院作为公正审判的“依托体”,二者之间都是要相互尊重与被尊重的,并不能相互形成干扰。

  所以,法制节目应坚持司法审判独立与客观事实报道的原则。即,法制节目客观报道是司法审判独立的前提,在未经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媒体是不应该提前介入司法审判的,或干扰司法审判的。

  2、普法是关键

  2012年是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不言而喻,普法才是当今法制节目以后宣传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对于如何普法,即用最通俗易懂的法律解释来向观众传递普法信息,让观众在收看电视节目中来学习法律知识。对于该如何“引”,得从主持人自身开始,作为法制节目专业主持人,因为他有对法律信息的先入性,自己已经提前预知了法律知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观众能够理解与接受。所以,主持人与观众应换个角度考虑,把最合理最全面的法律知识传递给观众,让观众以最有效的方式接受,并不是说由主持人一味的法律专业术语的解说,这样使观众被动接受的只是法律专业术语,这样的普法节目,显然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说,法制节目的普法才是关键,并不是说法。

  3、法制节目应向“绿色收视率”靠拢

  “绿色收视率”是同代表凶杀暴力的“黑色收视率”、代表性的“黄色收视率”和传播病态心理的“灰色收视率”截然相反的收视率,法制节目行业内应该具备这样的一个共识。

  但就目前法制节目而言,如果多一些血腥案件报道,画面表达夸张一些,细节描写多一些的色情案件,电视收视率的提升就会更明显一些。为此,许多电视台的法制节目大作红色(血腥),黄色(色情),灰色(病态心理)等符合观众猎奇心理时,节目收视率就直线上升。

  法制节目承担的是一种普法的社会责任,不同于其他电视节目只为了吸引观众,而创收的节目。法制节目对于低级趣味,窥视欲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以及节目充斥着凶杀,暴力,色情等迎合观众猎奇心理内容的,应该少播为好,相反,应该播出一些极具警示性意义题材的法制节目,实用一点的。这点不妨可以学习一下凤凰卫视窦文涛主持的《文涛拍案》,其在取材上,不论国内还是国外,不论什么题材,只要节目具有警示意义,都可以选取,让节目观众”好看”的同时,还具有生活实用性。

  4、创新形式,拓宽选材范围

  现目前法制节目内容题材上,主要选取的是刑法案例,民法案例,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为内容题材的居多。这在内容题材上,不妨可以学习中央电视台的《热线12》栏目,接近民生,了解民意需求,不拘形式,广泛选取内容题材。

  所以说,从横向上来说,应该在刑法与民法,刑诉与民诉的基础上拓宽题材内容,增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仲裁制度等几大部门法。

  从纵向上来说,法制节目还得细化各部门法。比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仲裁制度中的仲裁法,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与保险法,这些等等部门法,在日常生活中,都是经常遇得到的,常用的,法制节目在选题上应该向“民生化”,“实用化”靠拢,并不能让“死模板”所束缚,不能为了从简单的收视率上考虑,对这些题材内容加以限制。

  四、结语

  我国的电视节目最早出现在50年代,而电视法制节目出现于80年代,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发展与兴盛是与中国法制建设息息相关的,法制节目成长的历程见证与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点滴进程,承担的是一种宣传法制精神的社会责任,在电视媒体作为主流媒体的今天,法制节目受到了极为广泛的关注,这是历史的需要,也是受众的呼唤。当然,现目前的法制节目有着自身的不足与缺陷,但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法制节目自身的不断改进,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一定会更加专业化的。

  注释:

  1 曹康泰.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37

  2 陈晨.央视启用新评价体系收视率比重只占1/4[N].时代商报,2011-5-18

  3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

  4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

  5 陈正荣.中国城市电视台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196-197

  6 田雨.案件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N].西安日报,2006-9-13

  参考文献:

  [1]庹继光.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2):15-18

  [2]黄匡宇.广播电视新闻学(第二版)[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8

  [3]王松苗.媒体与司法:冤家还是亲家[N].检察日报,2003-11-12

  [4]今日说法档案记录[M].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2005

  [5]陈正荣.中国城市电视台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5

  [6]黄晓.媒体报道促进司法公正[N].光明日报,2003-12-3

  文/米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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