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网络空间,隐私权,法律保护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25

  【摘要】当今社会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捷迅速自由的同时,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无疑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更得不到恰当的尊重,由此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延伸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本文就公民基本网络隐私权面临的挑战做了简单的分析和介绍,并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网络空间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现代越来越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互动,便捷,自由,开放极大的冲击了隐私权,同时隐私权面临网络传播迅速广泛特点带来了危险。随之而产生了网络隐私权这个新的概念。在《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到了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本文认为,个人隐私权即传统隐私权发展到网络信息时代变产生了网络隐私权,它在网络空间上延伸了传统的隐私权。它是对个人隐私权在网络领域内的继承和发展。那么自然网络隐私可以被定义为:自然人在网络空间里享有这样的权力:私事个人信息、资料以及私人生活受到尊重,不受他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用和公开。

  二、网络隐私需要被保护被尊重的宪法原理

  上文提及网络隐私权是传统个人隐私权扩展而来,宪法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原则一样适用于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

  宪法作为基本法,从原则上保护了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然而,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没有给与隐私权作为独立权利的地位,仅仅是给予了原则性的指引保护。而且,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范零零散散,缺乏系统性,不成体制,只是多见于高院碰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做出的司法解释里。那么自然的,这些规则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时候就可能会在专业性上有所欠缺与滞后。这也正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兴起,时代的进步给立法提出的新挑战。那么,如果在网络环境下完善隐私权的保护就值得我们思考。为此笔者将在下一部分探讨分析美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作借鉴之用。

  三、借鉴美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美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在美国流行这样一个预言“无数的机械设备预示着将来有一天,我们在密室中的私语,将如同在房顶大声喧哗一样”,它使得人们逐渐将目光投放到个人隐私上。此后的几百年里,隐私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同时,网络的出现所引发的新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促使原有法制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那么究竟美国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呢?

  1.1 行业自律

  对于私人信息资料的保护,行业自律的作用颇大。具体表现为:首先像Truste、BBBonline等网络隐私认证组织会在可信网站发布保护隐私的认证标志,这样用户就很容易识别,从而做出有利于隐私保护的选择。其次,类似“在线隐私联盟”的行业组织对对本行隐私权保护的积极推行。再次OPTOUT/OPTIN技术防范模式的启用,开启OPTOUT模式,网站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可使用收集。如果模式为OPTIN,未得到用户的明示应允,则无法获取个人新资料。

  1.2 正式法律层面

  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行业自律诚然有益,可惜还不够。意识到了这一点,美国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重心放在了立法与判例上。主要的相关立法有:《隐私权法》、《窃听法》、《电子通讯隐私权法》等等。如此之多的法律规则无疑显示了国家对隐私保护的重视,同时也能较为全面的指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但是,规则过多,略显复杂,也不便于轻松的服务大众,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经过上述阐述可知美国网络隐私权的规范模式呈现出二元制的特点,即行业自律与正式法律二位一体。

  2、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自由的同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也受到了立法者的关注,他们不仅利用传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而且也制定了部分相关法律来规制网络隐私侵权。然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任重道远。笔者认为借鉴他国网络隐私保护的经验对我国网络隐私完善是有帮助的。

  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模式是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的网络隐私权利保护机制。这两种机制的区别在于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国家权力介入。顾名思义,和这有紧密联系的是国家如何去平衡和选择其价值。如果从经济利益出发,国家自会通过减少干预来鼓励发展网络产业,那么就很有可能政策倾斜于通过行业自律来减少网络隐私侵权的发生。相反的,政策会积极地干预和规制网络产业发展。决策者掌管国家机器,当然不会单纯寄网络隐私保护于行业自律,像美国的二元体制就是走中间路线。笔者认为国家可以借鉴美国二元机制,鼓励行业自律,一方面避免立法过多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的弊病,建立一套完整的全面的体系化的而又不冗繁杂乱的立法体系。

  从行者管理角度来讲,政府加强对网络管理的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最后从公民个人来讲,加强法律和网络隐私保护意识也是十分有利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兴宏、毛牧然:《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

  [2]曾尔恕美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文/王碧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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