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防一体化视野下的预防介入机制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侦防一体化,预防介入,职务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5-27 08:42

  【摘要】预防介入侦查,开展同步预防是侦防一体化机制下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符合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权能范围内,可依照合法性、系统性、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构建预防介入机制,同时要明确介入的案件范围、介入方式、工作程序、效果评估,从而构建完整的工作机制。在践行该机制的同时,要在侦防一体化视野下充分考虑未来侦防关系的新发展,从而实现良性的侦防一体关系。

  【关键词】侦防一体化;预防介入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内部工作机制(下文简称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立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在日常工作联系、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各环节协调配合、一体统筹,实现两者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达到侦防整体功能最优化和侦防效益最大化的工作模式。

  一、预防介入机制的法律依据与指导原则

  1、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不仅可以实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之功能,还可以通过追究职务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实现预防功能,即可以通过刑法措施成为现实的、必然的犯罪后果遏制犯罪,或通过结合侦查活动,研究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动向开展预防活动。因此预防是侦查权的职责延伸,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在检察活动中理应得以履行和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强调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协调制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对于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协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派员介入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共同研究犯罪原因、手段和发案规律”。将预防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是检察机关整合内部职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工作模式的转变,是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协同配合、职能统一的检察一体原则之应然举措。

  2、指导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活动、开展同步预防工作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定》等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介入侦查活动,遵守法定程序,维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系统性原则。预防介入机制是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内容之一,属于侦防一体化机制这一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系统是一个通常由诸多不同要素表述的复杂统一体,并具有总的计划或用于达到一个总的目标”,因此,预防介入机制建设和运行都应该符合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总体要求,同时能够与这一大系统下的其他机制,如领导协调机制、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机制等相互衔接。

  第三,分工负责原则。预防介入侦查的目的是同步开展预防工作,而非为侦查部门弥补人员不足、分担办案压力,因此,预防介入机制要明确侦查和预防两大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防止其变相被侦查部门吸收,介入侦查活动要体现预防特色,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预期效果。

  第四,协调一致原则。同步预防要附着侦查,即以办案跟踪为载体和方式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预防要紧跟侦查流程,对于各个办案阶段或时间节点出现的、具有预防价值的问题同步开展预防工作。因此,预防介入机制要求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既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突出预防活动的同步性。

  二、预防介入机制的案件范围与介入方式

  1、案件范围

  《指导意见》指出,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开展同步预防的案件范围为“典型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新型犯罪案件”,同时强调“确有实时开展预防必要”。预防介入机制强调预防与侦查的同步性,宗旨在于提高预防针对性、有效性,在侦查程序中最大限度发挥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可按照《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地区和工作实际,因需确立案件范围。可重点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即开展同步预防工作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能够反映趋势性、行业性、区域性特点及规律;第二,必要性原则,即为提高侦防效率、注重侦防实效,应当经过介入侦查必要性评估,防止逢案必介入,造成侦查效率低下、预防效果不显著;第三,发展性原则,即要紧密贴合地区及工作发展要求,适时调整案件范围,尤其要注意及时将涉及新领域、新手段、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预防介入范畴。

  2、介入方式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指出,预防部门的工作方式为收集信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开展预防调查、开展犯罪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提供预防咨询、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收集信息体现为一般性的预防准备工作;预防调查与犯罪分析体现为案前、案中或案后的预防活动;预防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及预防宣传则体现为案后的预防活动。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活动的工作方式因其处于侦查阶段,而有别于一般情况下的预防活动,不仅要突出预防特色,即坚持与侦查部门的分工负责,还应当附着于侦查,即体现与侦查活动的协调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在介入侦查活动后,预防部门可重点考虑采取预防调查与犯罪分析这两种较为适宜的案中预防方式。

  第一,预防部门依附于侦查活动,开展犯罪分析。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活动后,可借助于侦查手段,获取信息,开展犯罪分析。预防部门可通过旁听侦查部门询问、讯问,参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案件研讨等活动、查阅已有证据材料等方式获取案件基本情况,进而对发案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预防部门独立于侦查活动,开展预防调查。通过依附于侦查活动、借助侦查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后,预防部门可以对已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成因、条件及所涉深层次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即可以查办案件为原点,展开对非特定人和非特定行为的调查活动。通过预防调查,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整预防方向、提高同步预防针对性,另一方面可以拓宽案件范围,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启动线索发现和处置机制。

  三、预防介入机制的工作程序与效果评估

  1、工作程序

  第一,启动。(1)启动时间。已有的侦防一体化实践对于启动预防介入机制时间有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启动时间应当置于立案之后。考虑到初查阶段侦查部门对于案件线索尚处于排查时期,案件事实模糊性较大,其保密性要求较高,不适宜由预防部门介入侦查,一则可能在不适宜的时间点泄密,二则尚未找到案件原因,可能开展无针对性地盲目预防。(2)启动方式。预防提前介入的方式可以分为主动介入和受邀介入两种。其一,主动介入,即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介入案件的范围及原则,适时提出个案预防申请,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结合案情与地区实际,认为具有预防价值的,批准预防部门同步介入案件侦查,开展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向自侦部门发出职务犯罪预防通知书后,在自侦部门的配合下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工作;其二,受邀介入,即自侦部门认为具有预防价值的职务犯罪案件,适时向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提出个案预防申请,经批准后,向预防部门发出职务犯罪预防通知书,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开展预防工作。

  第二,评估。对于申请预防介入侦查的案件,应经过必要性评估,这亦符合《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即案件是否适宜预防介入侦查、是否具有同步预防价值。根据《指导意见》对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总体部署,可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未成立领导小组的,可由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审批。对于申请预防介入侦查、开展同步预防工作的案件,经评估后属于确有预防价值的,需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由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侦防工作。

  第四,介入。预防部门应在批准后尽快启动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在向侦查部门出具介入侦查开展预防工作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日至三日内了解案情,侦查部门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及内部审批材料抄送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根据需要协商侦查部门召开案件讨论会,并向侦查部门提供侦查阶段预防调查协助计划,侦查部门按照计划要求各自独立或会同预防部门共同完成计划所列事项。

  第五,终结。(1)终结时间。预防介入侦查一般而言随案件侦查终结而自然终结,即随案终结;同时考虑到各地工作实际及案件差异,还可考虑在适宜的时间节点随时终结,即适时终结。(2)终结方式。其一,决定,即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认为已实现同步预防目标或已无继续介入侦查之必要或价值,可以自行决定预防部门不再介入侦查活动,终止同步预防工作;其二,即侦查部门或预防部门认为已实现同步预防目标或已无继续介入侦查之必要或价值,可以申请停止同步预防工作,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3)终结成果。预防部门应当在退出侦查活动、终止同步预防工作后,结合案件情况及预防工作,出具分析报告,内容可包括基本案情、发案原因、同步预防必要性分析、预防方式及预防建议等,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批,并抄送侦查部门。

  2、效果评估

  通过一定的方式与标准对预防介入侦查的同步预防工作进行评估,是检验该项工作机制有效性和针对性的必要步骤。对其进行效果评估,要兼顾一般性与特殊性,即不仅要将评估预防介入机制成效置于整体预防成效评估机制之中,还应当考虑其介入侦查活动、预防工作同步实施这一特性。

  第一,置于一般预防成效评估机制的效果评估。预防介入侦查、实行同步预防是检察机关一般预防系统的组成部分,对其成效的检验,要符合一般预防效果的评价标准。可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多维度,分类选择适宜的具体指标,进行效果评估。如政治效果下的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满意度,法律效果下的控制职务犯罪的发案率,社会效果下的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等。

  第二,基于介入侦查同步预防特性的效果评估。不同于一般预防,介入侦查活动、同步开展预防工作需要在一般性评估标准下,有契合这一特性的个别指标。笔者认为,可重点考虑以下两个侧面来确定个别评估指标:其一,侦防关系协调性,即预防介入侦查活动、依附于侦查活动开展工作,是否能够做到与侦查部门的协调配合、与侦查活动的紧密衔接;其二,同步预防的独立性,即预防部门同步实施预防工作,是否能够体现预防专业特色,独立地、有针对性的完成预防工作,形成预防成果。

  四、结语:侦防一体化机制下的侦防关系新发展

  预防介入机制是预防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单一介入,即预防依附于侦查,以案件为载体,跟踪案件流程,开展同步预防工作。这是符合当前侦防关系现状的适宜调整。但站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工作方针的大视角下,从加强侦防合力、注重侦防实效的长远目标来看,从目前的单一介入逐渐发展为双向介入是侦防一体化机制下构建良性侦防关系的必然路径。侦查介入预防发现案件线索,预防介入侦查开展同步预防,是侦查和预防在发展中求同存异、各显其能、协调一致、目标统一的良性一体关系。

  参考文献:

  [1]慕平.《法律监督机制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10.44页.

  [2]朱孝清张智辉主编.《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239-240页.

  [3]梁经顺张异主编.《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65页.

  文/贺丹 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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