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制度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诉讼时效制度,抗辩权,民法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02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相平衡的原则。我国198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并对诉讼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对象和诉讼时效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展开分析,对其构成要件和效力一一进行阐述。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抗辩权

  一、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1、诉讼时效的渊源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均是社会的产物,属于社会制度的一种,它反映着某一特定时期的特定社会结构,维护着当时的现存的制度、道德以及伦理等价值体系。按照目前学界的通说,消灭时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即有消灭时效的记载,该消灭时效适用且适用于遗嘱取消之诉,消灭时效的期间为5年,这应当是消灭时效最初的雏形了。后来罗马创设了最高裁判官制度,对于最高裁判官许可的诉讼,当事人应当在1年内提出诉讼请求,由此找到了消灭时效的最初由来。

  我国历史上也存在消灭时效制度的先关规定,如《唐律》中即规定“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民法通则》中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内容基本是仿效苏联的诉讼时效制度建立起来的。民法通则上诉讼时效总共有7条,分别规定了1年时效期间、2年时效期间和20年的时效期间,另外还有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和中断以及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规定。

  2、诉讼时效的目的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多样的,根据目前学者的总结,诉讼时效具有如下几个目的:首先是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通过诉讼时效给权利人施加压力,权利人基于实体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考虑,及时行使其权利,西方有法彦如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即是体现,通过诉讼时效制度,使得权利人丧失获得胜诉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对于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的一种消极的限制。其次,诉讼时效制度还具有避免被告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能的目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债务人往往越来越困难地保护其自身的权利,特别是其不可能无限期地保存保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收据,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赋予了债务人以抗辩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债权人的手段和工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债务人免于被陈旧的请求打扰的困境。

  3、诉讼时效的价值

  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明显的效益和公正的价值。虽然诉讼时效制度属于私法上的制度,但追究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可以发现,诉讼时效制度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基本的社会交易秩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即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这一点表明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定刑,如果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将对义务人不利,而且可能会将来的因为第三人合理信赖而在债务人周围形成的财产秩序。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下,诉讼时效制度还兼顾了公平的价值,诉讼时效制度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确定长短不同的时效期间,处处体现出对公正的兼顾和关怀。

  二、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的适用

  1、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世界上不同法域在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上基本上存在如下几种分类,日本和瑞士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民事权利本身,诉讼时效经过民事权利本身基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德国则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以民事权利为本体而生出的请求权,民事权利本身并非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俄罗斯则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实体的诉权。我国的《民法通则》亦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内含的实体诉权,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比较世界不同法域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发现有如下四种不同的模式。埃塞俄比亚和瑞士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日本和意大利则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为债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德国规定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一切请求权或者实体的诉权。英美法系国家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界定为诉权。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没有明文规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债权请求权。

  三、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的效力

  1、诉讼时效完成对权利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完成对权利人意味着权利人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权利或者利益的效力在逐渐减损,以至于最后无法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其权利。对权利人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意味着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介入的可能性丧失了,但是其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实体权利并不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消灭,债务人如果最终履行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权利人受领行为并不因此无效,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另外即便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完成或者经过后向人民法院主张其权利,人民法院也不得因其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予受理,只要债务人不提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有效抗辩,人,人民法院还是可以通过裁决的形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时效完成对义务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届满或者完成,对应于义务人而言则意味着其获得了法定的抗辩权,这一抗辩权属于永久性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该永久性抗辩的法律效果就是其可以因此永久性地排除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永久性抗辩权,不得再强迫义务人履行其自然的义务。

  四、结语

  通过《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部规定,我国基本上已经构建起完整的诉讼时效制度,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效果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但限于篇幅所限,仅能就上述内容予以粗略的探讨,不完善之处,还望见谅。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法学,2002年第1期.

  [2]刘贵祥.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3]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文/何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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