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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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7 07:37
【摘要】占有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物权法的重要基础,并且物权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之间有着尤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对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进行分析与探究便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本课题首先分析占有体素、心素与侵占罪的客、主观要件,进而对占有辅助与侵占罪的成立进行了探讨,最后就恶意占有与侵占罪的认定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物权法;占有制度;侵占罪;认定
一、引言
在民法制度当中,“占有”具有很长远的历史。近年来,国内外有大量的学者对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研究。并且,占有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物权法的重要基础。物权法占有制度的制定能够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对于“占有”一词的定义,世界各国都有着不同的表述,就我国而言,普遍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人们对于事物,特别是物,具有事实意义上的管领力,即为所有权中的权能之一[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程速度越来越快,便产生了“侵占罪”这一说法。所谓的侵占罪便是非法的占有,大致上指的是事实当中的占有,而并非只是观念上的占有,主要体现出了行为人对物进行了实际掌握与控制,并且原占有人无法再对该物进行支配。由此可见,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之间有着尤为密切的联系。
二、占有体素、心素与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
基于物权法的占有制度,虽一度强调占有是一种事实,是在物的基础上,民事主体对其进行一定的掌控。但是,在我国大陆民法中,其理论通说一致认为要使物权法中的占有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两个非常主要的要件,其一位占有体素,其二为占有心素。并且,这两大要件不是单一化的,必须同时具备。
1、占有体素与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占有体素指的是行为人对占有物进行占有时,需要获取对占有物的实际意义上的物理控制[2]。比如:人类在支配外界之物时,最原始的状态便是以伸手的方式直接获取。然而,在社会高速发展之下,人类对外界之物的支配能力便变得越来越强,行为人对物的控制不再是单纯上的物理层面的控制,而是行为人可以对物进行实质性地单独掌控,且能够随意支配。在普遍情况下,物在确定支配关系,或者可排除他人对物的干涉之外,物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管领了。关于体素的判断,应该对时间、空间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并且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以常人的判断标准为基准。对于所标识的物不能在物理上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可以以法律关系为依据,进而对其进行控制,这便和基于民法占有制度的体素要件相符合。基于刑法的侵占罪的成立,也需要行为以之前占有他人的财物为基础,进而进行占有,这种占有在行为表现当中,和民法中占有体素是极其相似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普遍社会观念为依据,进而取到了物的绝对掌控力。比如:行为人把代替朋友保管的银行卡以银行为途径,进而将银行卡上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并且拒绝归还。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行为人没有对这笔钱进行物理上的控制,但是在法律上行为人已经对银行卡里的钱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因此行为人的侵占行为成立。综上所述,可知,民法的占有体素和刑法的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3]。因为两者都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实现能够对物进行实质性的控制,并且能够排除原权利人的控制。
2、占有心素与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占有心素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形式上的心理状态是非常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心素应该是行为人以所有权人的意识,进而对物进行占有;还有学者则认为心素只需要行为人对物进行占有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具备所有人权人的意识。在要求上,侵占罪的主观要件需要行为人具备侵占别人的财物的故意心理[4]。显而易见,故意心理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基于故意侵占,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尤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侵占罪当中的行为人在起初对物的占有是非常明确的,并且与民法中的占有条件也极为符合,只不过是后来的心理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进而致使故意侵占产生。基于刑法的侵占罪的主观要件还包含了因为别人而对物进行故意占有,但是无论是因自身,还是为别人对物进行故意占有,其实都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占有。由此可见,刑法侵占罪的主观要件在认定范围中,比起民法中占有制度的心素要件范围有着更加广泛的特性。比如:A借用了他人的贵重仪器,在到期的时候,A拒绝归还。
并且期间A有事出差,出差期间A命令B(B为成年人)继续对该贵重仪器进行看管,不予归还。此案例,在理论民法上,B知识辅助A对物进行占有,自身并不构成占有。但是在刑法上,因为B已经是成年人,所以同样具备了故意侵占,以此便构成了侵占罪。另外,在此案例中,A无疑是构成侵占罪的,B则为构成侵占罪的共犯。综上所述,民法理论和刑法两者之间之所以有所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市因为基于民法的占有制度其重点对占有表象背后的所有权进行了保护,因为占有常常是所有的表面证据,占有有着权利推动的功能,保护占有是为了对保护所有权进行更好的保护[5]。
三、占有辅助与侵占罪的成立探讨
占有辅助与自己占有是相对的概念,自己占有指的是占有人自身对物进行实质性的管领。占有辅助则指的是以某一种特定的从属关系为基础,在他人的指示之下,对物进行实质性的管领。虽然占有辅助人对物进行了实质性的掌控,但是因为在实施占有的过程,并不是为自己而占有的,而是在受到他人指示,并在接受的情况下进行占有的,在占有意识层面是缺乏的,在进行占有的行为为依附他人的占有意思。故此,在占有辅助关系之中,对辅助人进行指示的人才是真正的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只是占有人的辅助者而已,自己并不能对物进行实质性的掌控[6]。在古代,辅助关系常常存在雇佣与学徒等相类似的关系之中。在现今社会,绝大多数以雇佣关系为基础,进而对他人之物进行管领的行为,均可视为占有辅助。
在侵占罪当中,行为人对物进行实质性的控制需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便是行为人能够取得对他人财物在民法上的占有,在没有取到民法上的占有,行为人所表现的行为是不能构成侵占罪的,但并不影响构成其他罪行。比如:张三的电机坏了,以雇佣的方式找来李四,雇李四将其拉至维修店进行维修。李四瞪着三轮车在前面,张三骑着自行车跟在后面,在中途,张三遇到了朋友王五,因为出于礼貌,便想和王五说几句话,于是叫李四停下。李四趁着张三和王五说话的时间,瞪着三轮车跑了。以此将电视机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例当中,刑法理论中,所定义的为盗窃罪,而并不是侵占罪,主要理由是张三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失去对该财务的控制。张三在将电视转交给李四时,并没有转移占有权,于是便可说明电视没有脱离张三的掌控。但是在民法上,张三雇佣李四运送电视机,并且张三一路跟随,显而易见的是张三为占有人,李四只是在受到张三的指示而对电视进行控制官领。李四是占有辅助人,但不是占有人,在此基础上便可以认定,李四并没有获取对电视机进行实质性的占有。也可说明李四至始至终都没有获取对电视的合法占有,所以在李四带着电视一起逃走的情况下,事实上是第一次对电视进行了非法占有。综上所述,在该案例中,李四构成了盗窃罪。
四、恶意占有与侵占罪的认定
物权法中有恶意占有,也有善意占有,这两者之间是相互对立的。恶意占有也是基于“无权占有”的再分类。由此可见,有权占有是不能够进行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进行区分的。善意占有指的是某人在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缺乏占有的本权而进行占有。即为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表现为不知道情况,也不对此加以怀疑[7]。比如:甲把以偷盗方式而得到的电脑买给乙,在这时期乙是知情的,因此对于乙的占有,所构成的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指的是占有人明明知道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很清楚,但是无权占有有所怀疑的一种占有。比如:丙将以偷盗方式得来的电脑买给丁,在交易期间,丁是知情的,或者说丁对此表示怀疑,在此种情况下,丁的行为属于恶意占有。在《物权法》中的第242条到244条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在对物进行实质性占有的情况下,占有物受到损失,在归还原占有人时,务必会涉及到赔偿责任与一些不必要的费用,而这两者之间是存在明显的差异性的。”
笔者认为,在一开始,行为人知识只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表示怀疑,并在怀疑的状况下始终对财物进行占有,这便构成了恶意占有。但是,如果财物原占有人在对财物进行追认时,并且要求行为人及时归还,而行为人对此表示拒绝,其恶意占有就上升到了据为己有的程度。对于据为己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拒不归还,并且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程度上,则可以对行为人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首先是是民法上的恶意占有,进而转为了刑法上的据为己有。由此可见,这一过程行为人的思想发生了质的变化,显而易见构成了侵占罪。笔者还认为,在恶意占有当中,行为人从获取财物,到对财物进行占有的时间上市有一定程度上的持续性的。而且,基于刑法,如果行为人拒不归还,则使得刑法和物权法之间达成了一致性[8]。鉴于此,基于刑法的规范判断,我们需要注意有关部门法律的发展状况,这样才能够对刑法做出更加妥当且具有公平、公正的解释。
五、结语
本课题在对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进行探究的过程中,首先对占有体素与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与占有心素与侵占罪的主观要件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民法的占有体素和刑法的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两者之间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的,因为两者都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实现能够对物进行实质性的控制,并且能够排除原权利人的控制;民法理论和刑法两者之间之所以有所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市因为基于民法的占有制度其重点对占有表象背后的所有权进行了保护,因为占有常常是所有的表面证据,占有有着权利推动的功能,保护占有是为了对保护所有权进行更好的保护。进而在对占有辅助与侵占罪的成立进行探讨以及就恶意占有与侵占罪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研究后,充分认识到,作为21世纪的公民,我国都需要利用法律法规来控制并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道德为基准,进而完善自己的行为,以此促进社会的长期安稳,并为国家的良性发展奠定尤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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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戴春香.物权法上占有与刑法上侵占罪的认定[J].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13,05(20):36-39.
文/邵冰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