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刑讯逼供,司法,法治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17

  【摘要】刑讯逼供就是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罪对犯进行肉体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使其讲出犯罪口供。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而且不利于我国司法公正性的建设,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制度,刑讯逼供被我国全体公民所痛恶。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我国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知法故犯,没有重视这一项法律条规。本文根据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对其提供了一些改进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律条规;知法故犯;法治社会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关于刑讯逼供这一概念,我国各专家学者对其理解各不相同,笔者个人对刑讯逼供的想法是这样的:

  1、刑讯逼供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刑讯逼供是在我国古代与现代、国内与国外各个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因此,应该对此概念做一个统一的定义。

  2、刑讯逼供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对罪犯实施暴力获得口供的行为才能构成刑讯逼供,其他公民采用暴力获得口供,其行为不能构成刑讯逼供。

  3、刑讯逼供的对象具有明确性。刑讯逼供的对象必须是明确的,刑讯逼供的对象是被告与嫌疑人,对证人进行暴力不能构成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而证人是没有嫌疑的。

  4、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酷刑”。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明确的,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极其残忍,“酷刑”是指为了得到某些情报与供词,对被怀疑对象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处罚,对其造成肉体与精神折磨,或者公职人员、有官方身份的人对被歧视者进行或者间接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酷刑”不包含正当的法律制裁对犯人造成的痛苦。笔者个人觉得,因为“酷刑”的定义中“刑”是指通过肉刑折磨、变相肉刑折磨或者精神折磨等折磨方式。刑讯者的目的是得到被刑讯对象(被追述者)的供词,虽然当今社会的刑讯者不会对被刑讯对象直接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但是却对被刑讯对象采用了变相肉刑与精神折磨,这些折磨给被刑讯对象造成的痛苦与压力是和肉刑带来的痛苦基本上是一样的。这种伤害是存在被刑讯者的内心,是看不见的,这种刑讯方式会给被刑讯对象的今后生过造成很大压力与精神伤害。

  5、刑讯逼供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对罪犯进行刑讯逼供的目的是得到真实的供词,办案人员的主观意愿是想通过“酷刑”对罪犯逼供能让罪犯尽快讲出真供词,以便尽早查清案件。

  总而言之,笔者个人认为刑讯逼供的定义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让其尽快将出真实的口供,采用了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等方式。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1、历史渊源。在古代时期,历朝历代的君王基本上都允许或者默许对犯人进行严格酷刑,很多为官的人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嫌疑犯进行严刑拷打,必犯人画押,很多嫌疑人经受不住一次次的肉体折磨,妥协于鞭打的酷刑,在古代因为严刑逼供出现的冤案数不胜数。西周时期,办案开始讲究证据,但是由于审判官获得证据的方法很局限,所以,在当时逼供是获得证据的最有效途径,而且在当时,刑讯逼供是受到统治者允许的,刑讯逼供的审案方法给当时审判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很大进步。后来随着我国古代生产力逐渐提高,重视“口供”这一手段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进步。

  2、证据不足。有的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原因受现实情况所迫,找到充足的证据非常不容易。因为在调查取证时,警方难以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一定是嫌疑人或者被告所参与,老百姓的法律观念淡化,当警方请求协助调查时,很多人都有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觉得案件调查与自己无关,没必要白白浪费自己的时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正义的人做了好事,反而被人冤枉的情况很多,导致很多人会避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很多知道事情的人担心遭到报复,不愿为警方作证。

  3、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足。由于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采用刑讯逼供,这一深远的历史影响,使得办案人员产生错误的办案指导思想,办案人员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做的一些事情有一个主观推断,所以受自己的主观推断的影响,会强迫嫌疑人承认警方自己猜想的犯罪经过。

  4、奖惩制度不完善。我国大部分公安司法机关都是以办案人员的效率为主要依据,对办案人员进行奖惩、升降职、发奖金,所以很多办案人员为了提升自己办案效率,不尊重事实,迫切希望结案,就对嫌疑人进行严刑逼供。

  三、减少刑讯逼供的现实对策

  1、隔离审讯人与嫌疑人。之所以会有刑讯逼供,是因为审讯人员本身能够与嫌疑人接触,审讯人员面对面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如果把审讯人与嫌疑人隔离,那么,刑讯逼供是无法实施的,嫌疑人也不会受到审讯人给的压力。所以对审讯人与嫌疑人进行隔离,就能有效降低审讯人对嫌疑人进行逼供现象。

  2、禁止审讯人在看守所外单独审讯。将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物理隔离之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的刑讯逼供的可能,但是并不能完全避免刑讯逼供的产生,如果能严格实行禁止看守所外询问制度,将更加得减少刑讯逼供的机会。因此,完善和严格禁止看守所外询问制度对禁止刑讯逼供的泛滥起着尤其重要的意义。

  3、完善法律法规。我国要想杜绝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严令禁止审迅人采用刑讯逼供手段,一旦发现,必须严加处分。对办案人员的工作不能单纯的以效率为主,要定期考核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对能够出面作证的证人进行保密工工作,保正证人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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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郑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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