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与古朝鲜法关系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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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7 07:17
【摘要】中国法律历经封建社会漫长的演化进程,形成独具中华特质的法律体系。地处中华文化圈内的朝鲜半岛,其古法深受中华法系濡染。尤其是三国时期、高丽王朝、李氏朝鲜对中华古代法律竞相仿效,融汇成本土特色的法系。
【关键词】中华法系;古朝鲜法;管见
谈到中华法系,即为以传统中国法为母法,以封建时代的日本法、朝鲜法、琉球法、越南法以及周边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为子法的东亚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根植于中国本土,是数千年来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为发端,中华古法以其丰富的内涵、鲜明的特色深刻影响着周边的国家和地区,其“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1]P2
一、中国法律文化在箕子朝鲜的播植
朝鲜半岛古代史上长期为中华文化圈的收受者,朝鲜古法更是如此,由此我国法律学界认为其属于中华法系的范畴。中华古法传入朝鲜,始于箕子,“殷道衰,萁子去之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乐浪朝鲜民犯禁八条:相杀,以当时偿杀;相伤,以谷偿;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俗犹羞之。嫁娶无所雠,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不淫辟。”[2]可惜史书所载唯有三条,其余五条则不可得知。这从侧面折射出一个不争的事实,殷商末年,先民为避战乱而移居朝鲜,中华古法也开始了在彼国的播植。
二、三国时期中国法律文化对朝鲜的影响
公元前后,朝鲜半岛上先后形成了高句丽、百济、新罗等三个政权,史称“三国时期”。为治理国家,三国纷纷采用中国古法。高句丽公元373年颁行的成法,最有可能是晋朝律令。史称百济律法(刑罚)“反叛、退军及杀人者,斩。盗者,流,其赃两倍征之。妇人犯奸者,没入夫家为婢。婚娶之礼”,则在很大程度上“略同华俗”。[3]从刑名到处罚,它与魏晋律相近。盛唐高宗时期,新罗统一朝鲜半岛,有鉴于《唐律疏议》量刑之严谨、法律体系之完备、立法技术之成熟,它成为新罗国家刑法的参照物,因此唐朝的法律制度也成为新罗学习的对象,“晚唐时期,新罗人在中国长期居留者颇多,因此在各地形成集中的居留地,他们居住的街巷被称为‘新罗坊’。”[4]仅在公元837年,唐帝国的首都长安城内的新罗留学生就多达216人,他们学习唐朝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故此时,“唐之法制输入新罗殆为无可怀疑之事”。[1]P27《三国史记·新罗本纪》“法兴王”条有云:七年春正月,颁示律令。目前新罗时代的相关法典条文,(由于史籍缺载,无从考察。但从高丽时代的丰富史料,我们则能客观地考察中朝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情况。)
三、高丽王朝时期对中华古法的效仿
公元918年,王建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统治朝鲜的新罗王朝,建立新的政权,国号高丽。高丽时期的朝鲜,作为中华藩邦,继续纳贡称臣。此时,盛唐解体为时不久,所以高丽王朝几乎全面接受了唐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以唐律为标志的法律制度。而且,高丽王朝在其存续的漫长时间内,唐朝的法律一直是高丽的学习与适用的对象,“考察高丽王朝的法律共七十一条,其实是在唐律的五百条上撷取六十九条,从唐《狱官令》中摘录二条而成”。[5]高丽王朝根据唐律而制定了《高丽律》,从形式到内容几乎完全因袭了唐律。特别是其接受了唐朝“一准乎礼”的礼治精神,法律成为维护家庭伦常、等级制度的有力武器。如《宋史》载:(高句丽)“刑无惨酷之科,唯恶逆及骂父母者斩,余皆杖肋。外郡刑杀悉送王城,岁以八月减囚死罪,贷流诸岛,累赦,视轻重原之”。[6]基本上体现了儒家法律的精神实质。但由于高丽与唐朝的文明程度相距甚远,故而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均有不小的差距。《高丽律》虽与唐律的篇章结构全同,但在条文上要简单得多。不仅如此,其在适用过程中也不能保障法律得到充分的落实。因为,法律背后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水平。高丽的经济、文化与唐朝相比,处于相当落后的地位,故而,其法制从根本上也难以接近唐代法制的水平。高丽王朝虽与中国的宋朝的存续时间完全重合,但由于其接受唐律在前,而且宋朝的法制相较唐律也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所以,我们看到,高丽虽然对宋朝的文化推崇备至,认为其达到了文化的至高境界,但在法律上没有特别受到宋朝的影响,起码在法律的形式上如此。而到了高丽王朝的晚期,法制败坏,不得不进行一些变革,此时,正值中国的元朝丧国未久,故高丽又根据元朝的法律进行了一些改易之措施,但这些措施似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到高丽王朝行将灭亡之时,高丽的法制作了最后一次改变的尝试,也就是史籍中记载的郑梦周撰新律之举。这部新律是以新制定颁布的明朝法律为蓝本的。据说,高丽国王曾对这部新律极为赞赏,“屡叹其美”,但最终王朝未能挽起颓势,新律未及实施而国已丧灭。
四、《大明律》对李氏朝鲜的影响
高丽王朝末年,政治腐败,法制废弛,朝中大臣建议仿效《大明律》,由此推断《大明律》于高丽末年传至朝鲜半岛,以致高丽禑王六年(1380)典法司中有“应参照《大明律》来改正本朝之律”的上书,[7]但《大明律》的真正施行是在朝鲜王朝成立之后。
朝鲜王朝建立以后,太祖李成桂在即位诏书中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该《大明律》,追夺宣敕者及谢贴该资产没官者,乃没家产;其附过还职,收赎解任等事,一依律文科断。勿蹈前弊,街衢革去。”[8]为了施行《大明律》,首先需要将《大明律》译成朝鲜文字,郑道三在所著《刊登经国典·宪典总序》中指出翻译《大明律》的必要性:“又虑愚民无知触禁,爰命攸司将《大明律》译以方言,使众易晓,凡所断决,皆用此律,所以上奉帝范,下重民命也。”[9]至太祖四年(1395)二月,由政丞赵浚令检校中枢院高土窘、金祉将《大明律》译成吏读文,再由郑道三和工曹判书唐诚加工润色最后完成《大明律直解》一书,并出版问世,为援引《大明律》提供了方便条件。
由于国情与中国明代有所不同,因此在施行《大明律》时,朝鲜依照本国国情做了修正。如,违礼从重:在朝鲜王朝统治期间极为重视纲常伦理名教,以“干名犯义”罪为例,犯者不依明律而依唐律论断。按明律“干名犯义”只杖一百徒三年,唐律则或流或绞,据唐律科断表现了违礼从重。此外,由于明朝的货币是铜钱,而朝鲜王朝是五升布,因此将明律中的以钱赎罪改为以布赎罪。例如笞十,按明律需以铜钱六百文赎免,而据朝鲜王朝《大明律直解》则需以五升布三匹赎免。朝鲜王朝则以《大明律》为立法的范本,直到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朝鲜编定《刑法大全》仍然参酌《大明律》,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中国古代法律对古代朝鲜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全面的,这种全面影响既体现在时间的延续上,也体现在深度和广度上。应该说,对于古代朝鲜来说,与一个先发的、文明程度远远高于自己的大国为邻,这种全面的影响是不可能避免的。从古代朝鲜建国开始,中国古法就随着中国移民的进入而移植到朝鲜半岛。它的影响一直绵延到西方国际法的知识在今世朝鲜半岛国家社会的传播为止。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汉)班固:《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1658页。
[3](唐)令狐德棻等:《周书·百济传》,中华书局,1971年,第886页。
[4]石源华:第四届韩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韩国传统文化的反思与新探》,韩国大旺社2002年,第1页。
[5]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6页。
[6](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90年,第14055页。
[7](朝鲜)郑麟趾:《高丽史》卷八四,《刑法志》。
[8]《朝鲜王朝实录·太祖》卷一,元年七月,丁未条。
[9](朝鲜)郑道三:《三奉集》卷七,《刊登经国典·宪典总序》。
文/李金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