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法律现代化的改革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礼法之争,修律,法律
  • 发布时间:2015-05-27 08:12

  ——基于对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的分析

  【摘要】20世纪初,清政府为挽救统治危局,打着“仿行宪政”的幌子,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修订法律的活动。在此次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史称“礼法之争”。在这场长达近10年的争论中,礼法之争运动直接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方向,开辟了中国法律由封建化向近代化转型之路。

  【关键词】修律;礼法之争;法律现代化

  一、清末修律的原因

  1、晚清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导致修律礼法之争的根本原因

  自明朝中后期开始,封建社会内部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这是一种全新的生产关系。鸦片战争后,随着海禁大开,外国资本主义的逐渐渗透,破坏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存在基础,刺激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及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都必然要求有新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清王朝的经济基础和阶级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就在所难免了。

  2、西方法律思想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是促使清末修律的重要原因

  我国古代法律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微乎其微,具有孤立性的特点。而自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西方法理成为大批学者文人研究的对象。经过他们对西方法律文化从肤浅到深入、从单纯的介绍到探索如何移植的研究过程,西方法律理念在中国得到一定的传播,人们的观念得以更新,这为清末修律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

  3、特殊的历史背景也是推动修律运动的一个直接原因

  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侵略不断加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使得清王朝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的侵犯。清廷在与列强签订的条约中提出“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后,英国当即允诺,“一候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西方列强的承诺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而由变法修律引起的礼法之争也得以开展起来。

  二、清末修律争论的实质

  对于礼法之争的实质,总的来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礼法之争是关于新刑律的指导思想,也是整个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的争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很难将礼法之争等同于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两个阶级、两种法律观的斗争。

  1、中西法律文化之争

  在礼法之争的过程中,法理派运用的理论武器是他们已经接受的西方法律文化,而礼教派用来回击的是他们长期认可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以从实质上是中西法律文化之争。虽然礼教派在礼法之争中又争取回了一些被法理派废除的封建礼教,但从中华民族整体法律现代化的进程来看,这些礼教纲常终究将会被历史的所抛弃,而法理派所提倡的近现代刑法理论将被延续下来。

  2、家庭伦理与法理之争

  清末修律过程中法理派试图模仿以权利为本位、要强调个人自由的西方法制体系,就要承认人人平等、承认义务不过是保障权利的手段。法理派正是希望通过新刑律能将中国从家族本位引向权利本位,“与国家主义日近,而与家族主义日远,此即新律精神及主义所在,即与旧律之区别所在。”由于以家庭伦理为主导的自身现实和学习西方法理以实现自立自强的愿望之间的差距,两派之间爆发的激烈争论也就不难理解了。

  3、新法与旧法之争

  法理派草拟的新刑律草案,无论是刑法原则还是刑法制度,无论是法律原则上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当,还是法律制度上规定的缓刑、假释,无论是刑罚体系上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还是体例编裁上设计的总则、分则,都是标准意义上的现代刑法,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刑法相较毫不逊色。而礼教派所提出的《暂行章程》却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点。双方对刑法的认知已有天渊之别,故而观点十分对立,分歧难以弥合。

  三、礼法之争的意义

  由清末修律活动所引发的礼法之争使得法理派与礼教派都不能完全主导清末修律运动,斗争与妥协成为清末修律中的主旋律。这次修律运动引进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因礼教派的抗争,最大限度地考虑中国的风俗民情。

  1、完了善当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草案

  法理派以沟通新旧、折衷各国良法为己任,其在引进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制度时显得颇为急进,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本国的国情,这些制度因受到礼教派的反对未能推行。在刑律核定、审议过程中所采纳的礼教派的某些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最新法理与中国传统观念的冲突,减轻了新刑律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直接冲击。在双方的争论和妥协下所修订的新律,既删除了旧律中野蛮落后的内容,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促进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

  2、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清政府派官员出国考察外国法制、搜集外国法律,并组织人员翻译各国法律和法学著作,这些法学著作的译本有利于国人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也为修律大臣折衷中西法律制定新律莫定了基础。统治阶级内部各成员所进行的激烈争论,引起了社会民众对修律活动的关注,民众逐渐开始接受外来法律思想。双方成员在争论中纷纷著书立说,在双方进行交流、磨合的同时,也广泛的传播了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对一般民众更好地了解西方的法律精神起到了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谈知诚.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法制与社会》2012.09(上)

  [3]王瑞,郭大松.清末礼法之争探析.山东,《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第48卷2期,2003

  [6]罗涛,封雯.清末法理派和礼教派再评价.《法制与社会》2009.10(上)

  文/徐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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