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政策下妇女的劳动权益问题探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单独二孩,劳动权益,妇女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26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正式提出了放开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是只要夫妻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便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二孩政策的出台无疑会对目前的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我国女性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随即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将会对二孩政策对女性劳动权益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总结并归纳出在当前背景下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二孩政策;女性劳动权;就业权

  一、背景及面临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项政策在有许多益处的同时也可能会加大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

  1、加剧女性就业问题和就业性别歧视。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成熟的反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机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业歧视的作用。

  2、现行生育保险制度难以面对新挑战。一是生育休假制度存在缺陷。在我国,生育休假特指产假,即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只有个别地方规定晚育的男性在其配偶生育期间可享有带薪护理假:且这种护理假不属于生育保险的范畴。这种奖励政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另外我国的生育假缺少对生育二胎女性的保护。我国对产假的规定是在难产、生育多胞胎等情况下可以增加产假时间,且晚婚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但很多地方的相关条例却把晚育假仅仅限定为符合晚育条件的生育第一胎的女性。在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该政策暴露出了立法的局限性。

  二是生育津贴制度亟需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生育津贴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年度统计出来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放的,但工资水平到底是依据职工的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各地的实施标准也不同,女职工真正领到的生育津贴并不高,对于一些高薪高职的群体来说,她们在产假期间的所得多数低于在职期间的工资。

  另外,我国的生育津贴制度没有明确生育二孩的女性在符合晚育条件下能否享受晚育假期间的津贴问题,让她们因为自己的特殊生理地位承担责任是十分不公平的。

  二、解决单独二孩政策下女性权益保障的问题对策

  1、法律上丰富内容。1.1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出台。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平等就业权无从保障,但是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认为,在不能制定相关法律的情形下,应该增加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补充和引导,同时为了更好的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和范围,应当增加对于就业歧视构成要件、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介绍,从而使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更加有法可依。1.2增加晚育假在二孩生育中的适用。如前所述,法律上对二胎享有晚育假没有规定,因此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晚育假的规定,将其全面覆盖二胎群体,保护生育二胎女性的权益,使生育二胎的女性也可以享受晚育假。1.3规定父育假制度。在我国没有统一规定男性护理假,建议可以在《社会保险法》中统一父育假以及父育津贴的规定,促使男性自觉履行家庭责任、分担女性负担。

  2、强化政府责任,实行有利于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财政与税收政策。财政与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我认为,可以通过对于企业内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统计出的女职工生育率较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还可以通过给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方面的服务从而减轻女性因生育二孩造成的经济压力和负担。

  3、畅通救济渠道。对于妇女的就业歧视问题,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更好的实现权责统一。比如可以设立一个反就业歧视监管办公室,对在招聘过程中和从业过程中对女性的歧视行为加以定期监督检查,并且对企业的不法行为实施行政和经济制裁,加大对女性生育歧视的打击力度。

  在统一监管机构的同时,还可以增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其他部门可以主动帮助受歧视女性将其举报移送至“反就业歧视”监管办公室。通过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更高效地解决妇女维权中的困难。

  4、妇女整体素质提升。现实生活中,女性由于心理素质、体能素质的相对弱势,使其在就业时有许多局限,生育二胎的女性在年龄上处于黄金阶段,更应孜孜不倦地通过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自己的就业能力。譬如实行弹性工作制,通过选择弹性时间,建立自主型组织结构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协调好家庭事务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5、变革性别以及生育文化观念。

  5.1 提倡把生育从家庭性质转化为社会公共性质的活动。提倡女性理智生育,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当自身经济水平、文化水平不能满足孩子的身心需求时,能理智的暂时放弃二孩。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自己的生育计划,掌握生育以及就业的主动权。

  5.2 改变传统的生育习惯。改善妇女的生育观念,让她们意识到生育是一个平常的事情,就能够更好的促进生育后妇女重新回到就业岗位。比如美国妇女在怀孕期间也能正常工作,且多数在分娩后大约半个月就回到了职场,相对于她们来说,生育孩子并没有为她们的就业造成影响,反而有种两全的感觉。

  5.3 各方各面的人文支持。社区建立好的婴幼儿看护处,让孩子可以在家附近享受好的安全的服务,从而减轻父母的压力和接送的负担。对于孩子的父亲来说,在二孩生育后,孩子的父亲如果可以增加和家人的陪伴时间,减轻女性抚养小孩的负担,缓解女性就业压力的不良情绪,也可以对女性重回职场带来好处。

  6、妇联、工会发挥其在保障妇女劳动权上的作用。严格按照工会法等法律的规定,不仅要在各种企业之中建立工会和妇女相关组织,还要使它们切实发挥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能,加大指导力度和惩戒力度,使其担当起妇女维权中的重任。

  三、结语

  “女人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女人,首先应该拥有‘人权’,然后才是‘女权’。而拥有自主选择自己事业、婚姻、生育的权利恰恰是“人权”的一个最基本内容之一。”而妇女的地位一直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只有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妇女才能在经济社会中具有独立人格从而实现个人价值,才能在真正实现“男女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的同时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

  文/王依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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