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C2C模式纳税主体界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电子商务,C2C模式,纳税
  • 发布时间:2015-05-27 08:58

  【摘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也包括改变了人们买卖交易方式的电子商务。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C2C模式中部分经营者已经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对该模式经营者纳税主体资格的界定,成为了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前提。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模式;纳税主体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的概述

  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且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传统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商务模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活动快速高效的要求,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所包含的种类十分繁多,C2C(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模式是其中一种,电子商务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细分为: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消费者之间(C2C)。电子商务C2C模式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我国商务部于2007年3月发布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将C2C交易表达为个人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二、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中纳税主体界定的法律问题

  从事C2C个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有以下几类:一种是自然人,即是完全以个人的身份在网上开店,类似于个体工商户或独资私营企业;第二种是合伙,即两或三人共同拥有同一店铺;最后一种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个人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店。前二种经营主体形式上符合C2C模式的主体特征,第三种经营主体则是利用C2C模式进行逃税。从以上经营主体的类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经营主体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人的范畴,主体变得多样化,使得纳税主题的界定变得困难。

  界定C2C纳税主体的范围存在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经营主体变动频繁。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下进行营业是一个简便易行的过程,如在淘宝网上创设自己的商铺,只需上传身份证进行认证和任意发布十件物品即可拥有店铺,且注销只需撤销商铺中货物。开关店程序的简易使得C2C经营者可以不受约束的频繁变更,造成了纳税主体确定的困难,因此应将持续经营作为界定纳税主体范畴的因素。第二,电子商务C2C模式中民商事活动交错使纳税主体范围难以确定。C2C模式中买卖双方主体地位的多元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销售商并非都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也有的进行物与物的交换和低价买卖闲置二手物品,因此哪部分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也需要进行明确的区分。第三,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经营主体形式的多样化。目前C2C模式的经营主体并非单一的自然人形式,已纳入征税范围的主体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也在利用C2C交易逃税,这一部分商户本不应该属于C2C个人商户的范畴,要界出这类经营者存在一定困难。

  三、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纳税主体界定的立法建议

  1、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纳税主体的法律性质

  1.1 对电子商务C2C模式中从事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主体进行界定

  C2C模式的经营主体有从事民事活动也有从事商事活动,而对于商业活动主体的划分则应该遵循商业活动的特征:具有一定收益且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部分C2C模式的经营主体仅将C2C交易平台作为处理自己闲置物品的一种方式,在网上进行物品交换或者买卖二手物品,这部分经营者并没有明显以营利为目的,应暂不纳入纳税主体的范畴。

  1.2 对电子商务C2C模式中已是纳税人的主体进行界定

  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中,许多经营者已进行了工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实际身份是法人。这将导致B2C的经营主体和C2C的经营主体相互交错难以界定,B2C的经营主体则可以利用C2C交易进行逃税,但是利用C2C模式进行逃税的并不仅仅限于法人,还包括已经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和个人独资企业,对于这部分主体法律应明确区分。

  1.3 对电子商务C2C模式中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纳税主体范围进行界定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经营主体由于发展不平衡,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进行工商登记,究竟哪一部分经营者是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衡量:第一,电子商务C2C模式经营者所进行的营业活动具有一定的收益性并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第二,C2C模式下的所得收益能够保障纳税主体的基本生存;第三,根据C2C模式下电子商铺的特点,电子商户必具有一段持续经营的期间。

  2、C2C模式纳税主体界定系统的建立

  在电子商务的纳税体系中,电子商务运营商为C2C模式的经营者提供了经营平台,网络交易的全部过程都需要经过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电子商务运营商对从事C2C模式的经营者有一定的控制作用,在对纳税主体范围的界定和征税的过程中,电子商务运营商发挥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运营商为C2C模式的经营者提供了交易的平台,阿里巴巴集团所推出的实名认证系统、银行联网等系统对界定纳税主体的范围同样适用,工商税务可以与电子商务运营商相互协作,开发纳税主体识别系统,如果C2C模式的经营者符合上述纳税人的条件,则要求其进行网上工商登记,为以后的征税打下基础,如果C2C的销售商不愿意进行网上工商登记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降低销售商的信用等级、禁止货物上架销售、暂时关闭网店等惩罚性措施。

  参考文献:

  [1]陈少英着:《税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高富平着:《电子商务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文/杨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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