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的性质做出认定,但是此种划分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文章提出按照“对此收益有无贡献”作为划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以解决以上问题。
【关键词】孳息;投资;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认定问题,为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是此解释的规定仍存在明显的不足。
一、各种收益的定义不明
首先,第五条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另一类是除这两项之外的包括投资收益在内的其他收益。那么就得对这几个名词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孳息含义的作一个释明,只能参考学界以及外国法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作为物的使用对价而收取的金钱或其他物,为法定孳息。”我国台湾《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它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而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属于经济学名词,在国内外法典上都没有具体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对于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等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也就没有办法对它们作出准确的区分,所以由于理解的差异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收益的划分不合理
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受益大致可分为投资、孳息、增值这三大类,但是事实上,这三个概念之间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存在着交叉和重叠。比如就租金而言,有的观点认为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有观点认为房租租金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所以租金属于投资收益,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又比如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该房屋由于市场价格上涨产生增值,那么对于这部分增值应该认为是投资收益还是增值,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由此可看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本不是严格对立存在的,简单地将夫妻婚后的收益作此划分其实并不科学,也会造成实际操作的混乱。
三、收益的划分不具有统一的内在逻辑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夫妻个人财产的划分标准上都有一个共同的内在逻辑——以“夫妻协力”或者说是以夫妻的“贡献”作为认定收益归属的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比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个人财产存在形态改变后,因财产性质不变,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例外情形是,当个人财产的增加与配偶之努力不可分割时,增加之财产就应当转变为共同财产。”而在我国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划分当中,看不到一个统一的内在逻辑,看不到如此划分的法理依据所在:有时依物权法的规定,比如孳息随原物,有时又依婚姻法的人身属性考虑其在婚后的运作与贡献,比如投资收益。所以在实际中显得不合理和不公平,而且在分类时会出现列举不尽时没有原则可以套用,从而导致不同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断。这种划分存在很大问题,首先就孳息来说,孳息可以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人们的辛勤劳动不可分离,比如果园里的果实、牲畜的幼崽,其取得都是需要夫妻双方的分工与协作,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一方配偶确实未对该孳息的产生作出过贡献,否则天然孳息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对法定孳息,则要区分利息类收入和租金类收入予以分别对待。对于利息类收入,通常情况下因为不需要去经营和维持,所以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租金来说就不同,就房屋出租来说,出租人需要投入管理或者劳务,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因此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而第五条中将孳息不加区分的全部算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疑是不合理的。其次,如此划分将造成在股票投资收益认定上的困难。股票的收益包括三个部分:股息、红利、股权增值。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定孳息,应由一方所有,属个人财产。股权增值属于资本增值,也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红利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与股息似乎差别不大,应属孳息范畴,但是从它具有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上看,又是属于投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有,所以在红利的认定上又难以统一。
四、解决方法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明确一个对夫妻财产在婚后的收益进行划分的依据,笔者认为,以夫妻一方对收益有无贡献作为评价标准是契合婚姻法的内在价值的,婚姻关系本来就是一种很特殊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同居生活、朝夕相处,相互照顾和扶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对一方的个人收益另一方也大多有参与经营管理,因而在确定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无可避免地应当考虑到配偶对收益的获得所做出的贡献,如果确立了这一原则,那么接下来上文讨论的收益的划分中的各种问题将会迎刃而解,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如果对配偶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作出了贡献,即使是属于孳息,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贡献,就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一来,不论是孳息、投资还是增值的划分将不再存在争议,在立法时也不用将每一项收益都一一列举,而只需套用此原则即可区分。
参考文献:
[1]朱红霞.物权法视野下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2012,4
[2]牛姝君.婚前财产及其于婚后所生收益归属问题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11
[3]张秀玲.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探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J]西北师大学报.2011,6
文/何鸿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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