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产继承在实践过程中,时常出现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其主要包括规避侵权、普通侵权、生前侵权等形式。我国目前运用的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疏漏。要充分、全面的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要对继承制度,特别是遗产管理、遗产破产、限定继承、继承范围界定等方面进行改造。本文阐述债权人利益保护背景下继承法存在的缺陷,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和拓展应用的对策。
【关键词】债权人;利益保护;继承法
引言: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继承法》以来,已应用实践了近三十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随着经济和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遗产继承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在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方面带来不少隐患。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也会出现新问题,这是比较漫长的过程,是逐步完善与改进的过程中,要预防问题并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这是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所以群众所期盼的。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背景下继承法存在的缺陷
第一、对遗产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继承是对继承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确定遗产范围在此时具有重要作用。有限责任继承是否具有明确的原则,取决于能否对遗产进行准确的划分并保证继承人没有侵害遗产。而我国在确认继承原则时,缺乏确定遗产状况的相关规定,难以明确界定有限责任。造成继承人享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在法律层面上,债权人和继承人在利益保护方面缺乏基本的平衡。
第二、在放弃继承和接受继承环节上缺乏具体的期限。《遗产法》规定,从继承开始到分割遗产前,继承人实质上难以确定,其继承关系不稳定,此规定的问题在于:首先影响遗产的利用和管理。其次对债权人行使正当权利造成影响,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长时间不确定继承关系也容易出现继承纠纷。
第三、债权人保护权利时法律手段不足。如继承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伤害,根据现行继承法,没有针对债权人制定有效的救济方式。如继承人隐藏、转移、挥霍遗产,或者因为经营不力造成亏损等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影响。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背景下继承法出现问题的原因
1、社会历史的原因
1985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继承法》,当时是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尚未得到全面发展。此经济环境下,个人资产较小,大部分是生活资料,债务债权关系也相对简单,很少出现继承人侵害债权人的事件。当时立法的思想是宜粗不宜细,所以继承法条文简单、操作性较差。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步进行完善,但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还较少,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间具有较大距离。
2、继承法相关理论还处于初级阶段
1985年我国刚开始研究继承法,很多因素和情况难以全面的考虑和想象。在当时研究最多的是亲属与死者的继承关系,而忽略债权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间的关系。所以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既没有理论指导也没有实践参考,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目前,公司财产在性质和数量上出现变化,从生活资料转变成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相结合,且关于生产经营的财产较多,债务债权关系比较复杂。此经济背景下,目前运行的继承法暴露出很多不足。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背景下继承法应用的对策
1、在界定遗产范围方面予以完善
世界各国将财产分为消极财产与积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公民的文物、林木、房屋、收入以及个人承包所得到的收益、履行标的和有价证券等物品的债权等。而债务则是消极财产。我国按照义务、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在界定遗产范围时,要将消极遗产与积极遗产视为整体,将债务纳入到遗产范围内,平衡的保护债权人与继承人的正当利益。在此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继承地位,如放弃继承、限定继承等,以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2、对放弃和继承的制度予以完善
在完善放弃或接受继承遗产的制度方面,本人觉得应该从申请放弃继承者或接受继承权的相关程序入手,包括提交财产清册、申请期限等。如我国可以将放弃继承和限定继承的申请期限规定在继承日起三月内,另外继承人要提交遗产清册和书面报告给相关部门,以说明遗产债务、遗产情况及与自身的关系等,如申请限定继承的可以递交给人民法院,如果申请放弃继承的,可以在遗产管理人或法院间选择一个。此外,按照债权人的具体要求,申请者要将自己拥有的遗产中拨出一部分,如果遗产难以分割,就应该递交相应担保与保证书。
3、为债权人提供请求管理遗产的权利
在很多继承纠纷案中,继承人通常会是继承无限责任的,将遗产与自己财产混在一起,运用遗产偿还继承人本身的债务,或“加工”继承的遗产,减少遗产数字,甚至让其成为负数,让债权人难以索要债权,这对债权人缺乏公平性。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经验,让债权人具有申请管理遗产的权力,运用正当方法对自己债权予以保护。其具体作法为:如果债权人觉得继承人的行为会侵害自己债权,可以在法律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主管机关来管理遗产;主管机关要对遗产进行清算、调查等管理,实施遗产管理后,继承人就会失去遗产管理的相关权利。建立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并未影响继承人的权益,但却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体现出义务权利一致的原则。
四、结语
在有限责任的相关制度下,继承人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是被继承人的财产予以分担,这体现出权责自负的理念,根据债法的原理,清偿债务后才能对继承人分配剩余财产。但在保护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对债权人权利进行保护区。目前债权人利益保护存一些问题,需要在界定遗产范围方面予以完善,对放弃和继承的制度予以完善,为债权人提供请求管理遗产的权利,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债权人利益都会得到保护,继承法都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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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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