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用矿产资源管理难度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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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09 15:24
摘要: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管理的滞后,我县建材用矿产资源管理普遍存在监管难、开发利用秩序混乱和违法违规开采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加强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建材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策;建议
我县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用重大。2009年以来,在县委政府“四大产业富民,开发资源强县”的号召下,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在不断提高,矿业经济得到有效快速发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材用矿产资源的管理难度大,开发利用秩序混乱,一些开采页岩、砂石等建材用矿产资源企业不办证、违规开采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为破解资源开采审批难、监管难等问题,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是我们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县建材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县建材用矿产资源均属于县级颁证,分布在全县三十多个乡镇,已进行开发利用的有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泥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等。其中: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的开采力度较大,粘土基本处于停采状态。截止目前,全县建材用矿山企业82家,分布在全县34个乡(镇),其中:页岩砖厂77家、泥岩矿2家、石灰石矿1家、采石场2家。经过近几年非煤矿山专项集中整治,我县矿业秩序有了很大的好转,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有58家,其中: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有24家,未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34家。但是,因为体制不完善和实施矿法难的问题,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建材用矿山企业特别是页岩砖厂无证开采、违规开采的现象尤为突出。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一是无证开采和非法开采现象突出。我县建材用矿山企业共82家,其中: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24家,持过期证和非法开采58家,无证和非法开采率高达70%。二是违规开采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力量不足,资金短缺,企业业主受利益驱动,只追求眼前利益,不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越界开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原因分析:
1、有偿出让采矿权难度大。一是按照矿法相关规定,公开出让采矿权程序较复杂,必须通过制定出让方案、拟定价款、环保审核、政府审批、媒体公告、资格审查、公开出让等大量中间环节,造成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时间较长。二是一些开办的矿山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很早以前形成的,或者是基层工作人员轮换造成监管脱节未被我们发现的,由于矿山与厂房、基础设施等连在一起,要对这些矿山的资源进行公开有偿出让,实施招拍挂制度,只不过是走过场,实际上没有其他业主参与竞争,而解决这些问题对实施招拍挂制度也产生了较大难度。
2、辖区重视不够,监管缺失。由于个别基层乡(镇)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平时不注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差,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认为非法开采页岩矿、砂岩矿无关大局,认为打击与否,无伤大雅,以致消极对待,应付了事。
3、部门协调和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打击效果不佳。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矿行为,由于条件所限,国土资源部门只能采取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督促办理相关证照等手段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有一些强制手段来停止其非法采矿行为,究其原因,就是各行政职能部门、基层党委政府等单位之间的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打击合力,没有足够的执法力度。
4、监管区域分布广,导致管理难度大。全县矿山企业分布在全县34个乡(镇),地矿办工作人员少,如果全县每个矿山检查一偏,至少得花上一个月时间,况且办公室日常工作繁琐,煤矿监管任务也不轻。
5、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矿山企业监管措施不到位。部分基层国土资源所对非煤矿山监管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上流于形式,工作上只重在土地上的业务,根本没有认识到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的重要性,这无形地增加了对矿山企业的管理难度。
三、对策与建议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建材用矿产资源均属于三类矿产,在县级颁证权限内,这类矿产不同于其它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路子不利于加强管理。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县建材用矿产资源开采办证难、不办证、违规开采、黑厂多等现象,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对于页岩矿山等建材用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违法开采现象突出的问题,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执法,联合执法,为行政执法作后盾。如协调电力部门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予以停止供电,以达到执法的效果。
2、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针对我县一般建材用矿产资源公开出让市场化的实际情况,根据《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评估机构对其矿区范围内资源予以评估或者根据当地采矿权、矿产品市场情况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建立会审制度,以申请方式报县政府审批后,缴清资源价款和两费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3、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对于页岩矿等建材用矿山的监管,应加强乡(镇)主要领导的重视,其工作任务和责任应明确到各辖区乡(镇)主要责任人和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实施责任倒查和问责,真正做到监管有力。
4、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各乡(镇)人民政府上下互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三动”管理机制,将非法开采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
5、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加大投入,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和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实现从突击式、大规模集中整顿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日常监督管理的转变,确保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既定的目标。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