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战的法律纠纷分析

  • 来源:职业
  • 关键字:3Q大战,网络,腾讯QQ,奇虎360
  • 发布时间:2011-09-01 13:41
  2010年,暗流涌动的互联网世界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网络商战,以腾讯QQ和奇虎360为交战主体的互联网两大公司将亿万网民的电脑桌面作为战场,展开了激烈的厮杀。“3Q大战”这场看似维护用户隐私的战争,实际上却是一场“挟用户,妄垄断”的利益之争。

  一、3Q网络商战的状况与影响

  损失评估

  据统计,腾讯在香港的股价急转直下,损失近106亿元,而360也损失了近1/3的用户。这仅是可以观测到的损失,然而互联网环境中信息的影响很大,往往等到诉讼结果出来,即使赢得了诉讼,却失去了市场。两家公司不仅诋毁了对方的声誉,也间接残害了自己,同时抺黑了中国的网络环境。值得考虑的是,两家公司不顾客户选择权和“窥视”用户隐私的行为是否道歉就能解决。此外,面对虚拟世界中老大和老二的二虎相争,缺少行业公约的规制或者第三方行业协会的协调,这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关键。

  二、网络商战的根源分析

  1.失序的互联网

  互联网行业从来就不是风平浪静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封杀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微软的那场“生死诉讼”。

  美国政府针对微软公司提出的反垄断诉讼长达四年六个月,使微软一度面临被拆分的判决。虽然最终在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依然维持了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十年之后历史重现,只是这样的斗争从美国转战到了中国,国内民营企业两大巨头掀起了牵动数亿网民切身利益的“3Q大战”。一时间网络江湖风起云涌,商战谩骂四处丛生。

  互联网,这个曾被认为是中国管制最少、准入门槛最低的行业,在粗放自由的环境下旺盛了十年,但这样一个蓬勃的产业却没有明晰的游戏规则和合理有序的运行模式,更缺少法律的监管。所以这场商战绝非偶然,中国互联网发展至今,“3Q之战”成了压倒骆驼背上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是整个行业内部积弊的大爆发。我国的互联网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它现在的体制建构,“3Q大战”让数亿网民一夜退回到了史前,企业间的相互竞争不是用理性、智慧和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大打“狼图腾”式的丛林生存法则,大张旗鼓地做出攻击对方的蛮横行为,并以牺牲用户利益为手段达到击败对方的目的,这场网络商战凸显了互联网领域法治不彰的事实。

  2.立法滞后,规范缺失

  尽管腾讯QQ和奇虎360均为用户提供免费安装该软件的网络服务,但是免费不等于免责,更不能因为其免费服务而要求用户进行二选一的选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况且,消费者与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因为免费的合同关系就随意停止服务,商业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护其服务的延续性。此外,腾讯火拼360的战争至此,法律作为裁判者却没有正式出场。专门针对网络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缺位,难以建立良性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从来就没有从这个行业消失过,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规范网络侵权行为。在腾讯QQ宣布对装有360软件的用户停止运行QQ软件后,舆论纷纷指责腾讯涉嫌构成垄断行为,这里涉及《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该法条的适用首先要认定QQ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要证明腾讯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坚持的是行为主意,法律并不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垄断行为。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质,垄断行为往往难以界定和证明。此外,《反垄断法》缺少细则,起诉或者申请调查的流程都不明确,致使司法实践执行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十一类不正当竞争形式,但未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如何保护网络民事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网络司法管辖权问题均无法可依。于是,立法滞后、司法保障不力、细则模糊的法制漏洞最终只能让消费者埋单。

  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目的都不是保护竞争者,而是着眼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通过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终极目标,这一点无论是在美国还是欧盟都达成了共识。。

  三、网络商战的法律反思

  刀枪入库,反思仍在。“3Q大战”看起来是一场企业发展中商业路线对技术路线的决斗,矛盾双方都打着类似“为广大用户利益”的旗号,但都已经突破了商业伦理底线。它们不是仅仅打口水仗——要知道,口水仗,用户可以采用隔岸观火的态势,这次的鏖战可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该讨论的不是两家的恩怨是非,而是暴露出的中国互联网的诸多问题:中国互联网当中的垄断、强制捆绑、弱肉强食的规则等。互联网业在保持了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是问题百出。

  1.行业发展与法制规范脱轨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超出了它的建构,基本的行业竞争法则还没有形成,倚仗非执法机构尤其是竞争者中的一方来执法,不论借口多么冠冕堂皇也难以实现公平。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督,第三方力量严重缺乏。相关领域的立法远远没有跟上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变革。行业法规的建立不是亡羊补牢的马后炮而应体现未雨绸缪的预测性。

  从商法的基本特征中可见,商事法律应注重保护公司的盈利性、发挥商主体的自主性,因此,倡导网络交易的开放性,但是开放并不意味着粗放。商事法律应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而适时变更调整,与国际接轨,同时坚持中立、透明的原则。在此,笔者建议可以成立网络商业联盟,即行业内的纠纷裁决机构。这样可以把网络商战的纠纷在最小的范围内以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效率解决,同时也便于第三方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判,更好地实施网络的监督功能。

  2.“狼图腾”式的企业竞争价值观

  中国互联网缺乏“先问是非,再问成败”的价值观。

  腾讯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一个公众公司,采取的策略依然是利用自身产品、用户依赖、政府资源等优势,轻易打压和排挤对手。这背后暴露的是腾讯的一个巨大软肋:一个竞争力强的公司,却有着价值观的缺失。真正伟大的公司,贩卖的是一种价值观,而不是一种产品。诚然,这种惟利是图的价值观也是公司的盈利本质,正如古语所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但公司真的可以唯利是图吗?事实上,公司注重伦理道德才是社会的真正需要。在西方,重视企业伦理道德是伴随着企业的产生而不断发展的,长久以来,人们都在思考公司利益与社会责任、伦理道德的关系,无论是最初的“父道主义”,还是“福利国家”,再过渡到现在“公民企业”的概念,无一不是在展示公司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意识,它构成了企业与社会融合并存的催化剂。公司社会责任源于其社会权利的取得,有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今,确立社会责任感在网络时代显得比任何时候都重要,虚拟的网络更需要诚信和自觉。无论企业之间竞争如何激烈,利益如何冲突,都应该以维护大众的权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前提。

  3.信息安全环境不容乐观

  腾讯和360都是维护用户安全的高手,无论是作为即时通讯工具的QQ,还是作为安全工具的360,都合理或不合理地拥有扫描用户文件的能力和“权力”。并且都宣称是为了保护用户电脑的安全,但只要念息之间,他们也都能借此不正当地获取用户隐私和竞争利益。一场看似维护用户隐私的争斗,实际上,更是一场挟用户以遏制对方利益之争。在它的背后,表面上引发的是互联网企业中关于网络道德维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秩序重建,骨子里牵扯的还是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但是,这种博弈如果是以侵犯用户隐私权为筹码来遏制对手的话,“3Q大战”的结果就不是道歉能解决问题的,需要从法律层面合理疏导而不是道德层面的强烈谴责。从立法角度界定虚拟世界的隐私权范围,避免通过技术措施对用户隐私权、个人信息的各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信息乃至国家安全信息,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人不得擅自获取。通过安装软件扫描他人信息,只是擅自获取他人信息的技术手段翻新,并不能改变其非法的性质。

  在欧美,分别颁布了行业自律政策和电子商务法律规制,较好地保护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社会的延伸,它主要指公民个人对于其在网络与电子商务中所传递的个人资料占有支配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公开和传播该信息或者将个人资料用于未经许可的目的。由于这些个人资料主要是以数据库的形式收集和存储于电脑之中,故也称“电脑隐私权”。我国目前还没有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行业自律政策,实现自律性规范和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同时,国家要强化软件开发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并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其监管作用得以实现。

  (作者:2010级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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