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现状与改革重点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即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这无疑给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需要下决心进行改革和完善,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真正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5年国发[1995]6号文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煤炭行业是最早进行试点行业之一,煤炭行业根据煤炭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从1995年11月开始试行,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3%,逐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并按本人工资的12%(98年以后根据国发[1998]28号改为11%)建立个人账户,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至此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架构初步建立起来。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摸索和完善,我国已建成一个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我国只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余省份以市级统筹为主。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相比较国外先进的统筹层次管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上。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避免养老基金挪用、拖欠等现象,切实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受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养老保险费失衡。另一方面,由于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的收支比例失调,导致养老基金原有积累逐渐减少,甚至出现缺口。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资金除了个人和企业外还有一部分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总收入或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等),由于政府的资金注入,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转,从而避免出现中国目前养老基金失衡的局面。

  法定退休年龄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我国养老基金将会出现巨大的资金缺口,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到来,问题会更加突出。国外养老制度成熟的国家,采取推迟退休年龄来解决这一矛盾,我们不妨可以借鉴和参考他们的成功经验。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已严重偏离与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大趋势,具有很大的个人主义色彩,不能体现出公平性,已到了非改不可地步了,社会反响也很强烈,这也为改革提供动力和机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要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再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办法较为稳妥,但进程缓慢。另一种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直接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是由政府直接出钱补贴,承担社会养老保责任的一种模式,也增强人们在养老制度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国家准备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改革范围,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此次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必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也给此次改革增加了阻力,也称不上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必须将事业单位、公务员、城乡与当前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并轨,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大一统,才能避免当前养老制度出现“分而治之”、“多轨制”等怪现象。

  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工会组织等主体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参保主体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别税种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也可以让保险基金对收益稳定企业持股,获得稳定较高投资收益,增强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社保保险基金履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增加保险基金的来源。

  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作为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对高学历、高素质、高能力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和能力作为参考因素,在退休年龄上给予一定的浮动空间,同时还应适当缩小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

  总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临近,养老问题也将日益突出,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力不从心,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要认真分析中外养老制度的差异,准确定位,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王青洋(作者单位:淮北矿业集团铁路运输处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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