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社会责任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自8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成为各界研究的热点。而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并且这些研究大都拘泥于相关理论概念、范畴、意义的研究。对具体到某个行业的社会责任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对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涉及得更少。该文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总结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农业企业涉及到的相关利益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作为一种“新概念”已经被赋予自然与社会属性的双重性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他不仅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体,更需要关注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由于企业传统的追求利于最大化,使得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产品质量问题等社会经济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和全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人民对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产生了质疑,强烈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重视企业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而农业企业由于自身的行业特性,农产品及其安全与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紧密相连,诸如“三聚氰胺”奶粉、双汇“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得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更加被关注。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一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在传统理论中,企业一直将利润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目标。然而,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苦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这使得企业不仅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还要提升和维护社会公益,即公司目标由一元向多元发展。

  农业上市公司承担着一般公司都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农业上市公司对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所不同,如农产品是与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紧密相关的,维护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是农业上市公司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因此,农业上市公司相比其他企业更需要关注产品质量与安全;当前农业生产中利用大量化学物质如农药、化肥不仅污染空气水资源,更污染土地资源,农业行业的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二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

  对政府的法律责任。政府作为农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功能是以管理者的角色为公司实施宏观管理、控制、组织与协调,且这种功能往往体现在法律的强制性上。由于农业企业的自身特殊性,近年来享受着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农业补贴等。农业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法律责任。

  对直接利益群体的经济责任。这部分利益群体包括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供产销关系的供应商、员工和消费者。供应商(农户)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农业企业在与供应商的交易中,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供应商建立互利双赢的合作联盟。另外,农户作为特殊的供应商,农业企业还应为其农业活动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农业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回报率,以及对员工相关权利的维护。农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保证员工的安全、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员工创造就业机会等等。农业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体现在对消费者相关权益的维护,还体现在对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消费者健康的关注等。农业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表现在对其投资额的回报,即保证其能及时获得企业财务、投资等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相关信息;保证股东(所有者、投资者)资产的增值保值等。

  对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环境资源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耻其发展。企业在消除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农业企业自身的自然依赖性,为了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节约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具体来说,农业企业对环境资源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积极采取各种环保措施防治环境污染;自觉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理;对员工、农户等进行环保宣传与教育;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

  三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农业企业的产业链未能形成,企业盈利能力弱。农业企业的发展程度,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主要农产品(如粮食、蔬菜、肉类、奶类等)已位居世界首位,成为名副其实的农业生产大国;但是,我国农业产品出口比例一直很低,仅占世界农产品出口额的2%-4%,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一直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加工程度低,加工技术和设备落后,农产品转化增值低,农业企业的产业链没有真正形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及扩大的需要,投资者往往不愿意投入到该行业中,制约了农业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盈利水平,从而影响整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现象严重。我国农业企业技术和设备落后、技术创新能力低,难以满足现代生产的需要。因为整个社会的风气都没有注重农业生产发展,导致相关的研究及技术落后。技术的落后和缺乏是的农产品资源利用程度低下,很多资源不仅开发转化的比例极小,甚至对环境造成了更严重的污染。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极大地阻碍了农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进程。

  农业企业规模小,缺乏核心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企业在组织化方面主要存在两大缺陷:一是农业企业规模小;二是组织化程度低,生产成本高、生产效率低。我国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还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传统“农民种养什么,企业就加工什么”的经营模式,在市场发育不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重视产品的市场调研和市场营销,盲目生产,规模较小,产品雷同,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价格低迷、产品滞销、大量积压、产加销的严重脱节,缺乏核心竞争力,影响了我国农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农业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削弱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阻碍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使农业企业自身无法意识到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

  政府引导和监督。政府应根据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制定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农业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宏观社会引导机制。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督。因逐步出台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具有实质性事项规定和具体措施规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有了法律的约束,农业企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就非常清楚,便于履行社会责任。

  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加强自身的重视。农业企业在加强自身实力的同时,应该在理念上树立社会责任观,在行为上加强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自身要把社会责任提高到一个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这就要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树立社会责任观念,尤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龙头企业示范拉动。龙头企业在安排就业、改善员工工作条件、维护劳动者权益,在降低成本、生产高效优质产品、维护农民权益,在增加环保投入、维护环境生态,在提高经管水平、维护投资者利益等诸多方面,应更多的做出表率,以拉动整个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席玲玲(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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