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模式下无纸化业务数据的会计处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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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19 12:45
尽管在现今的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由于不同的交易主体形成了以阿里巴巴为例的B2B模式、以当当网为例的B2C模式以及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模式等各种不同的电子商务运作形态,但其交易过程中的业务数据无纸化特点却是共同的。这个特点与传统会计处理过程不相吻合,使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出现了困境。
在传统的企业(商业)运作模式下,交易过程以纸质原始凭证的形态呈现于会计人员面前,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以会计的方式将纸质原始凭证所记载的交易过程再现,呈报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会计处理过程是以取得原始凭证(纸质)作为起点的。同时,企业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的判断也常常依赖于纸质原始凭证上的各种签章的存在。因此,在传统会计核算过程中,各类原始凭证的“原件”是进行会计人员从事工作所要求的首要的条件。然而,电子商务运作模式却以“无纸贸易”取胜,各项会计处理所需的业务数据则是直接记录在电子存储设备上(磁盘或光盘),成为了电子数据。这样,电子商务会计处理过程就面临了两个问题:电子数据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同,成为交易的证据?若电子数据得到法律认可,如何实现企业与企业的数据无缝对接,从而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参加交易的各方通过电子数据的的交换表示交易的达成。电子数据代替传统的书面票据证明交易的存在。这些电子数码信息流,作为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内在意思表示的介质,其存在依赖于电脑硬盘或磁盘,呈现依赖于电脑显示器,不能直接地被感知。这就使得电子数据不具备传统法中书面数据的各项优点,如易于长久保存,可配合手书签名等。进而也就影响到其对交易当事人订立合同意向以及此种意向性质及订立合同后果的证明能力,即其法律效力。
对于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进行解决。事实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早于1996年就颁布了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针对“非书面形式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及信息法律效力的有效性”提出了“功能等同”的方法,这种方法将法律对传统书面信息的要求及书面信息可达到的的目的和作用作为应用的前提,即将对书面信息的要求作为标准,若电子商务模式下产生的电子数据达到了这些标准,就可以同书面文件一样享受法律上的认同。
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还对前文提到的书面原始凭证中用于证明交易合理、合法及有效性的各种签章进行了电子数据方面的规定。对于书面信息而言,并非“书面形式”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配合交易当事人的签章及书面原件等条件才能够达到法律的要求,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交易当事人的签章不仅是对当事人身份的认定,还表示了当事人在缔约时与合同事项的相关性。然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数据信息以信息流的形态存在,交易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进行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实现的事情,因此我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此做出了规定。《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些规定实际上从正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
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时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电子数据的安全性
电子数据的安全性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然而处于网络环境的电子数据却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安全威胁。
首先,电子数据的生成过程有伪造的可能。传统业务数据存在于纸质凭证,纸质凭证经由经办人、批示人、签约人亲笔签名才能生效;电子数据在描述业务过程时,也采取同样的模式。但是计算机中所有的数据表示都是以符号(0,1)进行,无法识别某电子签名出自何人之手,使签名丧失了对业务数据的证实作用。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也就少了一层保障。
其次,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网络完成,则交易各方的数据传递也是在网络环境中完成的。但是由于各交易方的信息处理平台不尽相同,会使数据传输过程不流畅以致拖延传输时间,降低信息时效性。同时也存在数据传输通道堵塞,网络瘫痪的可能性,这对整个交易过程更会造成关键性的影响。例如目前我国各个国有专业银行网络选用的通信平台不统一,就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数据传输可能会遭到黑客拦截,致使商业机密泄露。
最后,电子数据的存储过程难以控制。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以光盘、磁盘及服务器硬盘为主。但数据存储以后却会遭到黑客和病毒的攻击,光盘磁盘物理外观完好无损,但却无法打开,其中的数据也无法读取,信息遭到破坏。而服务器硬盘一旦被格式化,全部数据则毁于一瞬。
针对以上问题,唯有从技术手段上减少系统漏洞进行预防。如,应用加密技术对数据访问人群、存取人群加以控制和锁定;亦可对数据进行加密,使数据在日常以密文状态存在,获取授权后再解密为文本状态。应用授权技术对访问数据的内容、数据操作权限进行控制。针对外部访问者,应设计引入防火墙的应用加以限制。对于数据使用者所做的每一次操作诸如修改、查询、删除等,应进行系统审计,由系统详细记录每一用户的过往操作。同时还要设计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防止以外的数据毁损。总之只有全面解决了以上的电子数据安全问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得以保障。
综上所述,电子业务数据与传统业务数据存在形式上的巨大差异使会计信息处理过程受到阻滞,必须从法律形式与数据安全性两方面完成电子数据与传统会计处理过程的对接,才能产生出有利于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李石(作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