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 来源:学习导刊
  • 关键字:学校,伤害事故,安全注意义务
  • 发布时间:2014-10-31 13:19

  【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事件频频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进一步研究,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学校;伤害事故;安全注意义务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所产生的教育和管理,这种过程是为了“达成促使学生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教育目的,其中,自然包括身体免受伤害”。这种描述恰当体现了我国教育实践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即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应为一种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现实考察

  1.1家校责任归属不明

  从法理上看,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中,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处理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往往容易产生推诿责任的争议。当学校伤害事故发生时,社会舆论有时会在未辩明是非曲直的情况下,偏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和家长,导致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加重,增加了学校管理者的压力。事实上,对于学校过于苛刻的要求,被动的不仅是学校,其实质应该是伤害了正常的教育关系,伤害了家校之间的信任关系。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儿追求形式上的秩序,如减少或取消校外活动和实践活动,然而这种做法恰恰伤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关系。

  1.2法条规定相对模糊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提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但总体来说,由于新中国的法律建设起步较晚,很多法律规定还是显得比较单薄、模糊。

  1.3司法判例难成范例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事实上也参考了英美法中关于判例的做法,例如,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个别指导等,都有与判例类似的作用。具体到教育司法实践领域,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起步比较晚,法律规定也存在许多空白之处,有待补充。然而,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上升到最高法院进行批复或指导,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比较大。

  2关于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教育思考

  2.1学校在各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细化学校的“善良管理”标准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可以划分为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和酌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来,包括保障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存在瑕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和学校医务室安全用药制度的相关规定、责任和责任人、不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当活动、及时救助生病或受伤学生的义务。而酌定义务包括因无偿承诺、特定场景、特定课程和特定活动而产生的义务。

  2.2开展务实高效的法制教育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学校法制教育包括法律知识、法制思想理论和法制观念的普及,还关系到对学生日常行为的引导。我认为,以未成年学生为对象的法制教育,应以日常生活安全的具体法律行为指导为先、为重。理由是:相对于法制教育,多数学校更加重视升学率,重视抓科学教学,没有多余课时开展更多法制教育。其次,目前担任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老师,除了偶尔有校外法官作讲座指导外,多数仍然由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政治老师担任,学生缺乏学习热情。再次,有些学校将法制教育的对象仅界定为学生,这是对法制教育的一个误读,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的教师,更应该受到专业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2.3实行校内安全注意义务的分配

  在细化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标准,开展有效法制教育的同时,需要在学校内部实行安全责任分配。学校是一个拥有严格规章制度和完善管理体系的法人,如果能够将学生安全保护责任具体分配到相关责任人身上,则能有效减少注意区间空白,并避免当伤害事故发生时,发生推诿责任,导致发生受害学生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遗憾。

  2.4协调家校之间安全注意义务的界限

  只有学校与家庭双方就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和协调,尽可能明确双方在保护学生安全问题的注意义务,划分责任范围,才有可能从实质上保障未成年学生每时每刻都处于监督范围之内,从而避免出现一些安全管理的“空档期”,给意外事件或者故意伤害制造机会。我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借助于家校双方在教育教学上的合作便利,将学生安全问题也纳入家校合作的计划,由家校双方,甚至可以吸收未成年学生参与,共同商讨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实施细则,明确家庭和学校的责任范围,制定确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达到减少学生伤害、密切家校关系的目的。

  3结语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制度主要为未成年学生而设,但不排除大学等会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只是其标准更低一些罢了。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当然也可约定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即可。学校也有可能自愿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值得说明的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是,学校仍然要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赔偿一定的损失,包括财产的赔偿和精神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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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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