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上海合作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体系

  摘要:上海合作组织于2001年,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在上海签署成立。至今为止,上海合作组织已经签署了多个经济和投资的多边协定,基础的经济贸易投资框架已经形成。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且深入,各国之间的摩擦也呈现了井喷之势。尽管缔约各国之间就争端解决事项签订了一些双边条约,但始终未曾在体系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双边条约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总免不了带有权利导向的色彩,为了避免这种顾虑,从法律设计的角度建立上海合作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变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体系;

  一、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

  任何实体法均需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其有效实施。上合组织的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需要在借鉴国际通行原则的同时,还需具备体现其自身特点且比较完备的内容。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对于解决上合组织中可能出现的经济争端具有重要意义。该协定的制定能有效解决争议,为争端解决提供一种可靠地制度性安排。由于缔约方之间的争议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条约的规定,所以协定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考虑到贸易自由化的因素,上合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可规定,不妨碍条约各方根据其他条约的规定解决争端的权利。但是,如争议当事方已选择根据该协定来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当事方就不得再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由此,根据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而启动的争议解决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管辖,从而有助于提升该协定的权威与效率。

  二、设立常设机构

  上合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做法,要求缔约方设立一个负责该协定的相关事务常设机构,该机构的日常运作和费用由缔约各方负责。常设机构的职能是负责争端解决所有事项的联系以及相关文件的申请和受理。除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另有规定外,各缔约国将协议项下之争议的相关申请和文件递交该机构,则被视为提交了此申请或者文件。就《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奉行的“上海精神”以及上合组织各国间经济合作关系的特殊性来看,上合组织设立常设法院采用硬性的司法方式解决成员国间的经济争端可能性不大。因此上合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也应考虑其特殊性,可以主要强调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而不是设立常设法院来解决争端。

  三、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的范围

  上合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需要全方面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该协定的缔约方应是上合组织的所有成员国。上合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的争端解决范围可以包括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本国或其他成员国私人之间由于货物贸易、投资、能源合作、运输等经济合作领域发生的争议。因此,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的争端解决管辖范围不仅包括目前上合组织经济领域相关协定,甚至还可以运用在将来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端之中。

  四、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的类型

  上合组织经济争端包括不同成员国的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争端、成员国与本国或其他成员国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争端和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争端。从国际实践中来看,经济纠纷主要是私人之间的争议和国家同外国私人之间的争议。其中,最常见的争议就是私人之间的,而最复杂的争议是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私人争端由各国国内法解决,从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的角度来看,上合组织多边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协定主要涉及成员国之间因贸易方面的国际经济条约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争端、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以及跨国能源争端这三类争端的解决机制。

  (一)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一般为成员国之间因贸易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争端,从争端主体角度来看,争议双方都是主权国家,享有诉讼程序、管辖权、执行方面的国际法上之豁免权。未来的上合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对于成员国之间的各类贸易争端应当规定具体的解决方式。对于已经加入WTO的中国、俄罗斯与吉尔吉斯斯坦之间的贸易摩擦应当规定可直接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他的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也很有可能加入WTO,届时WTO争端解决机制将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

  (二)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私人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

  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一般包括两类: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因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或因东道国单方面修改、废除合同产生的争议;国有化、东道国管理行为或东道国国内政治动乱引起的争议。[]从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来看,中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均规定了争端解决条款,但并未提供一个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采取的是先协商再经双方同意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传统方式。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在争议解决方面,应当吸收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即缔约一方与缔约的公正公平待遇,成员国可以在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中作出相应规定,限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公平公正条款时的自由裁量行为,或者将公平公正待遇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外。[]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方式上,不妨借鉴ICSID的相关规定。

  (三)跨国能源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能源机构(IEA)理事会设立了“国际能源机构争端解决中心”,该机构负责以仲裁方式解决石油买卖双方之间的争端,或者在执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期间因石油供应交易引起的石油交换方之间的争端。争端解决机制中心的管辖权来源于有关当事方提交的明确接受其管辖的声明。在统一的多边能源多边协定尚未制定、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上合组织设立专门的区域能源争端解决机构的条件显然还不成熟。对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可以具体区分争议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做法。对于能源过境的争端,可以借鉴《能源宪章条约》(ECT)的特别调解机制,它能有效解决过境争端并保证在不影响能源的供应的基础上和平解决争端。对于国家之间的能源贸易争端,则可将WTO的普通商品贸易规则纳入上合组织经济争端解决协定中来。

  总而言之,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区比不可少的安全防控机制。因此,必须建立适合上合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期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的正常运转。多边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将成为上合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支柱之一,它的设立将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合作法律机制的效力和影响,使上合组织各成员国的经济合作更加规范化与制度化。

  冷昊洋 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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