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模式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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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3:59
【摘要】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而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较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的作用,本文在科学认识信息化监管现状及背景的基础上,透过社区矫正程序主体的看法,结合国外先进监管技术,提出“提高监管技术”、“完善监管设备”、“培养专业人才”、“调整工作方法”、“健全社区矫正法”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新思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信息技术;监管制度
2003年我国开始了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工程——社区矫正试点实践,经过6年的探索与实践,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年底进入了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阶段。截止到2013年1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57.3万人。其中,1月同比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实现全覆盖,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随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增多,如何有效地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如何监控其违规违法行为成为目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难题。而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入到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向合理化、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势必成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迈上新台阶的首选。
一、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现状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社区矫正信息化的目的就是把矫正监管工作全面纳入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轨道上,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益,节约行刑成本。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信息化监管就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基础进行管理工作的模式,在监管工作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流转、处理和分析,并把信息作为监管的依据,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目前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通过手机等终端设备可以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以下监管:一是实时监控、跟踪管理、掌握其行动轨迹;二是结合短信、语音、视频等技术优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被矫正人员的信息交互;三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出现的越界、矫正届满等问题进行警示告知;四是建立电子档案,形成一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实现动态的信息流转,具有快速、准确的信息检索功能,以及便捷的录入、删除、修改、查询、汇总、统计分析、打印、业务报表生成等功能;五是考核管理信息化;六是与监狱、法院、公安、检察院工作的对接等。
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开始,一些地方就进行了使用电子监控技术的尝试:早在2006年,江苏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的苏州市沧浪区司法局联合通讯公司,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了一套“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最有特色的就是“区域监管”,利用主平台、司法局的电脑、社区矫正人员随身携带的手机来实现对其定位查询及随机查询功能;2007年宜兴市司法局引进发达国家运用高科技监控社区矫正人员的新技术,启用了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通过给社区矫正重管人员配发具有GPS定位功能手机,从而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活动轨迹,并通过实时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温馨警示语等方式,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制止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石家庄鹿泉司法局运用科技手段,实现了精确化管理。一是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定位管理。2011年5月,正式启用“鹿泉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对刑期在6个月以上,监管等级为普管以上的社区矫正人员全部配发了定位手机。截止到2014年初,配发手机卡约400余张,对在管人员配备率达到了81%,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全时段、无缝隙监管。二是配备执法记录仪。为社区矫正科和每个司法所配备了集拍照、摄像、录音等功能于一身的便携式警务执法仪,对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进行全程录像。三是建立“全球眼”监控系统。于2013年12月建成了石家庄首个社区矫正“全球眼”监控系统,可以实现每个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各项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电脑录入备案,市司法局可以通过监控平台,对每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适时监控,对每个社区矫正人员活动轨迹进行全程记录,同时实现了市司法局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视频谈话,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石家庄栾城司法局建成了GPS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为机关处室和司法所配备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为各司法所铺设光纤、为全部社区矫正人员配发中国电信3G手机,建成了社区矫正定位监控管理平台。同时安装了全球眼和录音电话,全程监控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及谈心谈话过程,记录汇报和请假录音,做到“奖励有依据,处罚有原因”;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建立了第二代“社区矫正电子实施监管系统”,正在用“佩戴于脚踝不能自行脱卸的电子实时监管设备”逐步代替主流的实时监控手机,拓展并深化了电子化综合监控。
二、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遇到的问题
目前,我国运用手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的省市已达17个。这项技术给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便捷、迅速的工具。一是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区域监管,实时掌握行动去向,防止出现脱管、漏管。二是能够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发送就业信息及有关学习、劳动的通知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方便查阅。但同时应当准确认识目前的发展现状和局限性。全国甚至各省各地市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基础网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专网,各个基层司法所的网络接入形态各异,这就造成了全省甚至全国统一部署和实施的困难性。另外全国的数据格式标准没有出台,各地司法局所依托的开发公司不同,导致各地的系统和数据格式不兼容,数据信息孤岛化严重。具体来说:
第一,信息化技术的使用仍存在很多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社区矫正人员地位目前主要依赖运营商,各地主要试点采用声纹认证和手机定位跟踪的双重电子监控方法,但实际运用效果尚有不足。一方面声纹认证本是为了解决人机分离问题,但在环境嘈杂的情况下识别成功率显著下降,此外,对于一般声纹识别可通过高保真录音进行模拟,以逃脱监管;另一方面,电子信号有可能会受到某些大型建筑物或者金属物的遮挡,导致警报失控,此外,对于恶意毁坏手机、欠费等情况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而且,一般系统对定位位置的获取具有间隔性,矫正人员自己有可能在特定的时间间隔内逃脱监控管制。
第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仅仅局限于控制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范围,而对其活动内容、思想动态是无法把握的,没有办法真正预防他们进行危害行为,这项技术只能做到让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能消除其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电子监控的使用会干扰与社区矫正人员共同生活的人的正常活动。此外,由于信息化技术的使用仍存在很多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造成矫正工作人员对系统不信任,久而久之易产生逆反心理。
第四,我国社区矫正还没有相关立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其作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引起对社区矫正人员采取这种监管措施是否正当合法的争议1。
第五,信息化方法的使用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这有悖于社区矫正节约资源、降低行刑成本的目的,而且对于我国偏远落后的地区来讲是一个负担。
第六,大多数地区信息化的尝试仅仅局限于实时监控手机,没有扩展和深化电子化综合监控。
三、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建设思路
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建设遇到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监管技术落后,二是监管设备不完备2,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四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需调整,五是社区矫正法制不健全。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从这五个方面入手:提高监管技术,完善监管设备,培养专业人才,调整工作方法,健全社区矫正法。
1、提高监管技术
国外社区矫正中运用的信息化监管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技术:连续信号技术、程序接触技术、混合技术、便携式电话技术、连续信号发射器技术、全球定位系统。针对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会使用不同类型的监控系统,从而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管,有利于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和融入其社区,大大减少了监狱中罪犯的人数,并且降低了行刑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益。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的技术,想在短期内实现监管技术的高科技化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鼓励试点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率先将国外先进技术应用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这样不仅起到了试验的目的,进行顺利的话,更能高效率地带动其他地区监管技术的提高。
2、完善监管设备
“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上,但目前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所信息化装备严重滞后,相当部分电脑配置不能达到系统运行的最低要求,难以满足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这就要求必须花大力气来解决基层司法所的信息化装备状况。同时,针对我国西部部分偏远的地区,没有网络覆盖或者网络搭建,社区矫正系统的设计应能支持其实现单机也就是脱网运行,系统应提供标准格式的数据导入导出功能,供这类司法所定期导出数据并导入到上级地市系统数据库中。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扩展和深化电子化综合监控。3
3、培养专业人才
有了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设备,没有专业人才的管理也无法达到信息化监管的目的。培养专业人才,一方面,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解决了信任危机4。具体而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顺利有序地推进,要求工作人员熟练地操作和应用,如果操作应用不能到位,再好的系统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所以培训必须先行到位。而且这个系统不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系统,它是政府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的举措,所以更应该做到力量的综合使用,特别是在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对关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才能保证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4、调整工作方法
首先,社区矫正不单纯是刑罚执行工作,其不仅仅涉及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从入矫到解矫阶段的工作流程,涉及监狱、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各部门的工作对接,就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与上述部门联动办公机制。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物联网、云计算、虚拟化、大数据等新概念、新技术对司法行政信息化的影响愈加显著,也必将影响建设规划和部署。建议由各省司法厅牵头,统一开发并部署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统一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从而实现整个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转变和创新,大幅度提升司法工作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降低行刑成本。最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之一”。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区公众的配合5,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开展也离不开社区公众的支持。如果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的力量,将社区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于信息化监管工作,同时得到公众资金支持完善监管设备,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的工作开展得将会更加顺利。而这就需要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重视社区公众的价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地去争取社区资源。
5、健全社区矫正法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规范社区矫正活动,使当前的许多社区矫正实践活动和项目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可行性,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现象频生更导致实践举步维艰。”虽然两高和两部联名出台了一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现行法律在保证司法行政机关要真正承担起社区矫正管理上面有较大差距,必须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才能名正言顺进而行之有效。尤其是我们在将来为社区矫正立法时,应当考虑给这种新型的、创新的监管手段以正确的定位。
四、结语
总之,由于我国财政体制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信息管理系统的推进必然困难重重,但是也应看到,信息化管理是大执所趋,它能改变原来落后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和质量,有利于弥补管理者与矫正人员之间交流不畅、沟通不够,是解决现实问题,提高矫正质量的迫切需要。
注释:
1 英国在《1991年刑事司法执法法案》和《2000年刑事法庭的权力(判刑)法令》中,对电子监控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间、年龄等均作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这就为其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特别是对于贫困落后的边远地区。
3 如上文提到的上海第二代“社区矫正电子实施监管系统”。
4 前文提到由于信息化技术的使用仍存在很多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维修负担,由此而引发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监控系统之间的信任危机。
5 前文提到由于电子监控的使用会干扰与社区矫正人员共同生活的人的正常活动,引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公众不必要的矛盾,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孙培梁.社区矫正信息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14.
[2]李蓉.社区矫正程序实证研究[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23.
[3]李蓉.社区矫正程序实证研究[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73.
文/张咏 尹茂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