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发展对国际私法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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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虚拟化,管辖权,网络管理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4-13 14:2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息科技突飞猛进,计算机与网络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网络作为新的通信方式或活动空间的不断发展,它具有客观性、全球化和虚拟性,与传统物理空间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网络在让人们享受着发展与变革的同时,也带來了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网络的发展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冲击不容忽视。
【关键词】网络;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
由于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等特殊性,网络侵权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已经对国际私法中传统管辖权确定的原则带来了一系列冲击。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管辖区域难以确定
物理空间中,法院的管辖区域是有明确地理边界的,而网络空间却是无边界的。由于网络空间完全不同于物理空间,它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可以看见的只是网络的外部设备,但这些外部设备却无法代表网络空间,它们并不能作为确定网络空间界限的标志。作为网络空间中的活动者,人们根本无视网络外地理边界的存在,进入网络后,人们能够明确自己所访问的网址,但往往难以查明和预见该网址和路途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人们某种具体的网上民商事活动常常是多方面的,网上活动者具有随机性和全球性,他们可能位于各不同的国家和管辖区域内,这使得几乎每一次的网上民商事活动都可能是跨国的,从而容易引起不同的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因此,从技术上来讲,确定网上民商事活动所对应的现实物理空间里的具体范围和地点是非常困难的,而将其对应到某一个具体的管辖权区域之内则更难。
二、对属地管辖的影响
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改变了传统物理世界的区域划分,同时也向传统的以边界为适用基础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很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接收或传送双方讯息的服务器则可能又在另一个国家,往往使得所发生的争议涉及不同国家及其居民。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跨越国界的人很容易能意识到各地域的法律并不相同,也更容易去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而网络空间却不同。具体来说,对属地管辖的挑战形成了网络对司法管辖权最大的冲击。在各国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诉讼原因发生地、诉讼标的所在地、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为连结因素的属地管辖,并己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这些管辖权确定的标准都有很强的地域性,这在网络环境下是很难实现的。
因此,在网络案件中,如果仅仅通过网络所构筑的虚拟世界中的某些虚拟因素,显然无法构成司法管辖权的根据。同时,在网络案件中也很难援引传统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加以确定,从而为法院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上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三、对属人管辖的影响
属人管辖权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结点,认为不管当事人现在居住在境内还是境外,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的国籍国法院均对其享有管辖权。因为国籍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国籍的这种特性使其成为国家对自然人、法人实施管辖的基础,而在开放的网络系统中,用户要登陆某些网站根本无需明确身份,因此国籍与个人的联系很微弱。另外,若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就被告”的国家,即被告通过网络完成了侵权行为,而原告需要到被告所在地去进行诉讼,这无疑不利于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况且,多个不同国籍的人可利用网络的全球性分享信息、传递指令、实施共同侵权行为。这时,“国籍”的管辖又如何确定?所以,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四、对国家主权的行使和国家管理的冲击
在当今社会,国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的管理单位。在法律层面上,国家的主权体现为立法和司法主权。相应的,网络作为社会生活发展产生的新事物,将其置于国家的管理之下,由国家实施有效的管理也是理所应当的。而且,从国家传统法律规则适用的角度出发,由国家对网络实施管理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立法上,国家的统一性及立宪制,使其在立法上较为民主高效;在司法上,国家司法主权保障网络管理的有效实现,无论是在程序设计,还是法律执行上,国家司法主权均能对其有效管理。但是,任何优势都不是绝对的,优势的背后往往隐含着缺陷。首先,网络具有全球性和无国界性,一个国家的立法无论有多么民主,也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因此国内立法的民主性在网络立法方面则可能无法得到实现。其次,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如果体现在无边界性的网络上,就会使那些习惯在网上交往的人同时受到上百个不同法律的管制。再次,各国法律都有差别,在一国认定为非法的行为或内容,在另一国可能就是合法或至少是非禁止的行为和内容。在网络的范围内,网络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当自由的,一国的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制裁网络行为人在他国的行为。网络全球性的特点彻底打破了各国之间边界和国界的划分,而这恰恰是一国法律得以有效执行的基础。
另外,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国家主权行使以及冲突法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他们无法对此进行预见和判断,而要求用户为此而减少技术交流,对于网络本身的发展则是非常不利的。自由的信息交流是网络发展最重要的原则,一旦违背这一原则,那么网络的发展将会举步维艰。
所以,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网络技术的及时性、全球性和虚拟性,使得国际私法中传统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国家主权原则以及主权原则下的国家管理方式在对网络行为的管理适用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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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陈亚飞:《网络环境下国际私法的传统管辖权规则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J],时代法学,2007年第5期
文/石东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