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及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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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5:29
【摘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历经司法改革三十年,其间,由于公检法部门的积极推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司法改革的进程得以在徘徊中前进,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与此同时,司法改革步履始终蹒跚、动力始终匮乏的现状不容忽视。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律师因其自身工作的专业性、社会性等特点,理应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动力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律师工作及律师行业的特点,提出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律师工作;律师业;司法改革
一、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及有效途径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部分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改革被中央、媒体和广大民众寄予与日俱增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十八大报告提出,司法改革只能推进,不能停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专章阐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新目标“: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其间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制定、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呼应,需要中国法律人戮力同心的求索。作为长期奋斗在法律工作第一线、代表和反映群众呼声的法律人,律师是衡量法治进步的刻度和标尺,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力量。律师积极参与司法改革,既是律师业自我完善的需要,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3
二、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律师工作的专业性。律师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的工作需要以司法制度的运行为前提,因此,律师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司法制度运行时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能够一览无余。与此同时,凭借熟稔独到的实务知识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律师能够审时度势,针对制度上存在的各种不足与缺陷,做出最直观、最迅速的剖析和判断,有的放矢地提出理性可行的改革方案。
其次,律师工作的社会性。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者,是社会理性声音的不倦传播者,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顽强奋斗者,是沟通党、政府以及人民的桥梁。通过与公权力的博弈与交流,律师体察民众的诉求,反映民众的感受和关切,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从而为司法改革提供动力来源和评价标准。
再次,律师工作的中立性。以公检法机关为代表的行政权干涉司法权行使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司法改革主要是讲对公权力的控制。而律师不可与其一概而论,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律师被排除在司法组织体系之外,没有任何既得权力和利益,因而是主张彻底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弊端的人群,也是支持司法改革的中流砥柱。
最后,律师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犹如鱼水关系,司法制度的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律师制度改革,而且可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今时今日,全国律师协会已有执业律师近22万名,这一庞大的群体承载了不可计数的诉求与期望,理所当然应当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力。律师积极地参与司法改革,既是律师业本身寻求发展的通道,也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途径,律师的兴盛是司法进步和律师职业发展的标志和象征,也是推动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中坚力量。4
毋庸讳言,当下司法改革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代言人,律师失声的格局由来已久,律师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参与的渠道诸多不畅,遇到的平台也差强人意,甚至遭受各方打压。但是从最高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备受争议的法院处罚律师条款被删除,以及《律师法》修订中对律师权利的扩充等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来自律师界的呼声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道路正日臻开阔。
三、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有效途径
1、参与立法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一个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立法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法律法规的质量,即一部法律最终能否被冠名为“良法”。参与立法是律师推动司法改革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凭借深厚的法理学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公正的内心信念,律师有能力为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提供素材、拓展思路。
首先,律师直接参与立法。律师直接参与立法是指律师通过参选人大代表,以人大代表的方式直接参与立法。律师直接参与立法的优点在于社会热点问题可以得到有效反映。据统计,全国22万名职业律师当中有1500名左右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会议委员;33名律师当选为省(区、市)党代会代表,125名律师当选为市(地、州、盟)党代会代表;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律师代表与政协委员人数不低于3名,业务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重领域。这些律师用他们的法律智慧,以直接向国家提交议案、提案和建议的方式活跃在立法的舞台上,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而积极建言献策。5
律师直接参与立法的典范莫过于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律师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该提案被采纳并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2011年2月24日,《刑法修正案》首次将醉酒驾驶列入犯罪行为,于当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次,律师间接参与立法。律师间接参与立法是指除直接参选人大代表、以人大代表身份直接参与立法外,律师还可以其他身份间接参与法律的修改和起草。相对于律师直接参与立法的方式而言,间接参与立法的方式更具多样化和广泛性,以弥补直接参与方式下全面性的缺失。律师间接参与立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接受政府委托起草法规草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各项法律意见、从事公益诉讼及以律师协会的名义提交法律修改建议稿等。
实践证明,律师参与立法听证会已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如:广西律师参加《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杭州律师参加《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立法听证会等都表明了,律师参与立法听证会既丰富了立法信息,又促进了立法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2、召开研讨会,举办法律性学术论坛
律师研讨会是专门针对律师行业或某一具体法律问题在集中场地进行研究、讨论交流的会议。召开研讨会的价值在于其能够高度集中律师的智慧,凝聚律师的力量,以理性的思维谋划推进司法改革的措施,同时能够促进当局充分听取律师的呼声,承前启后地总结改革教训、交流改革经验、制定改革对策、提出改革建议,有效克服司法不作为的问题。
如2011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研讨会,公开向全国律师征集修改意见,以使修改能够全面吸收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充分反映律师的建议,完善修法的宏观思路和局部修正。该次《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和程序”修订入法正是该次研讨会不懈呼吁的成果;又如2012年12月,全国律协“纪念《宪法》颁行三十周年研讨会”在广东召开,会上各地律师代表研究形势、规划思路,就继续参与《民事诉讼法》修改和《精神卫生法》制定的相关立法建议工作做出汇报,与会委员还就会务组起草的《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并一致通过了该建议,拟报全国律协审定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决策参考,以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
在举办法律性学术论坛方面,“蓟门决策”作为先驱已在法律界久负盛名。“蓟门决策”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经济类开放性论坛。该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作为主持人,论坛邀请一位专家学者进行主讲,并由数位嘉宾进行点评。6在论坛中,通过汇聚国内外专家学者、著名律师、司法改革拥护人士,对司法改革的成就、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等论题进行深入浅出的研讨、交换和分享观点、提出立法建议,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3、推荐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应用是司法改革中巨大的制度创新,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司法统一、公正的重要举措,它对于保障裁判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作为案例的推荐主体,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我国案例指导的主要功能是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行指导,以维护司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所以在案例的选择上要突出重点,并根据某一时期内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广大群众对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反映最为强烈。
律师推荐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这样才能起到引导法官利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指引性作用;第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如此可使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简化法律适用程序,凸显案例的指导性作用;第三,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本意,使法律解释的抽象性寓于案件的具体性当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说服力和指导价值;第四,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理结果恰当;第五,在形式要素方面,指导性案例应当层次清晰、体例规范。7
例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公布的王志才故意杀人的指导性案例,该案例结合当年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依法判处犯罪分子死缓并限制减刑。该案例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死刑案件的关注。
4、推动影响性诉讼的评选
所谓“影响性诉讼”是指有较大社会影响,为社会广为关注,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8它通过媒体和网络等公共意见平台影响公共决策的改变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使个案的处理进一步接近正义。影响性诉讼的评选和传播是通过个案经验的总结推进司法改革的有效途径。
首先,律师代理影响性诉讼。律师具备法律专业素养,日夜与个案打交道,因此拥有天然的专业性优势,可以有意识地策划或推动一些个案,使其具备参与影响性诉讼评选的资格。之所以突显“影响性”,就在于该诉讼对法律的适用有所冲击、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人们的法治观念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诉讼可能面临怎样的结果、民众心存怎样的期待、对司法改革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因素,都是律师在代理影响性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作为影响性诉讼的承办律师,不能将思路停留在办理普通案件的层面上,而是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各种情形,做好各种预案应急的准备,把握好当事人的情绪,从实际出发,尊重我国国情,把案件引导到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来。
其次,组织影响性诉讼的评选。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律师协会拥有大量精英律师资源,具有天然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号召力,作为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组织主体自然一呼百应。律师协会亦不能闭门造车,媒体作为当今社会主流话语的传播者,同样是司法改革的有力推动者,应当为律师协会加以妥善利用,通过与知名报纸、网站等大众媒体合作的方式对评选活动进行宣传,可以提升评选活动的公信力和知名度,提高广大民众的参与率。在影响性诉讼的评选过程中,媒体、网络、民众都是积极参与者,但律师因独具法律工作者专业性的眼界,得以充分领会诉讼的精髓以及价值所在,从而使用一种理性的、纯粹的、全局的视角去参与评选,使充分达到“影响性”目的诉讼最终能够脱颖而出。
四、结语
司法改革是一个恢弘的主题,律师——游离于公权力司法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匆忙行者,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用自己的力量诠释法治,面临着宏大的司法改革浪潮,如同沧海一粟,转瞬即逝。然而法治天下的理念却激励着无数律师甘为推进司法改革的先锋,他们承载着历史赋予的机遇和挑战,上下求索,顽强奋进。历史上每一次陈规的打破都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司法改革这一过程中,每一位律师都应朗声合唱,让改革的声音势如洪钟,让公正的阳光照亮这片期待变革的土地。
注释:
1 详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2 详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 正义网:《首届律师学院论坛:中国律师与司法改革(一)》,http://live.jcrb.com/html/2011/526.htm,2011-4-24
4 刘瑜:《司法改革,律师该如何参与?》,民主与法制,2011年14期
5 李云虹,盛学友:《22名律师,两会栽种的法律果实》,法律与生活,2012年07期
6 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10681824.htm?fr=aladdin
7 《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司法业务文选,2012年02期
8 吴革:《影响性诉讼影响了什么?》,中国律师,200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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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