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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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4:42
【摘要】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是否能够成为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都有很大的差异,而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也是经常被谈及的重要话题。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入手,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讨论。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在刑事诉讼中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通过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供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在我国2012年3月14日所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与非法证据排除直接相关的条文共有五条之多,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国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在证据法理论上,非法证据的排除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的排除”,也就是法院一经将某一控方证据确认为“非法证据”,即可将其自动排除于法庭之外,而不拥有排除或者不排除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自由裁量的排除”,亦即法院在即便将某一证据确认为“非法证据”,也不一定否定其证据能力,而是要考虑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性、损害的法益、采纳该非法证据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等若干因素,并对诸多方面的利益进行一定的权衡,然后再做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
当然,这种分类方式并没有为其他国家所普遍接受。例如,美国所确立的就主要是“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而没有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只不过,考虑到在特定情形下排除非法证据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法院也会对某些非法证据做出不予排除的裁决。迄今为止,这种“强制排除加例外”的模式还一直存在于美国的判例法中。该规则自1914年在美国确立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经被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纳,也为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吸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发展及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影响详见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相反,加拿大确立的却是较为单一的“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具体而言,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尽管被确立在加拿大《公民权利与自由大宪章》之中[根据加拿大大宪章第24条(2)的规定,“对于那种以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法院如果认为采纳它们将使司法制度的声誉受到损害的,即可以将这些证据排除。”这既使在西方国家中,也是迄今为止将排除规则确立在宪法之中的惟一立法例。],但法官在考虑是否排除某一特定非法证据时,却要考虑证据取证方式是否侵犯了宪法权利、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与非法证据的取得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采纳该项证据是否损害司法制度的形象等因素。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分析
1、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法条
1.1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2 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
2.1 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
2.1.1 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范围。上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法言词证据。其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上述证据应当排除,是指该证据不能被用作追究被刑讯逼供人刑事责任的证据,但其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二是需要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仅指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上述证据,至于讯问、询问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如讯问笔录制作不完善、缺少讯问人签名等情形下取得的证据,则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1.2 非法言词证据的构成要件。非法言词证据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了刑讯逼供等方法,对证人、被害人采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三是违背了被讯问、询问人的主观意愿,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供述”,而是辩解,则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2.2 非法物证、书证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
2.2.1 非法物证、书证的适用范围。“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属于非法实物证据。从本条规定内容而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实物证据仅指物证、书证;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里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但重点是程序公正。三是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2.2.2 非法物证、书证的构成要件。非法物证、书证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收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证据收集的不合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四是无法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提示我们关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自身缺陷,以提出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改革。笔者相信,通过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探索,它必将在发扬我国司法民主的同时,有力地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
文/赵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