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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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5:55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愈加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也得到良好的发展,并为我国GDP做出突出贡献。然而,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数量的快速增加,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由于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没有全国统一性的管理机制,对各种经营模式模式的园区的管理也缺乏科学的法律引导,使得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模式;管理体制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经营与管理现状
1、经营模式
目前,被国外学术界认可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基本模式主要有4种。按主导产业的结构划分:园区集聚发展模式、与其他产业结合发展模式、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1]在北京,对于园区集聚发展模式的园区,其园区内企业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大多还数没有建立,没有达到真正的集聚,虽然一些企业通过项目合作建立了一定的联系,但还是基本没有达到集聚的程度,这需要园区或政府的进一步引导。对于与其他产业结合发展模式,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传统旅游业相结合的创意旅游已经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型经营模式。这种捆绑式发展对于旅游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有极重要的作用。对于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虽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是由于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单纯抛开政府的扶持来发展往往事倍功半,所以政府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仍是必要的。对于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力度过于强大,导致了园区不能自由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所承担的角色往往交织在公共文化服务职责与文化产业发展职责之间,不能很好地分清两者管理思路,明确手段。[2]所以应当将“有限政府”的理论引入进来。
2、管理机制
在管理方面,虽然北京市已经建立专门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但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复杂的,内部行业之间、与其他产业之间都存在产业关联,涉及的行业又十分广泛,单纯的文化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不能解决问题的。[3]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而言,北京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只是一个临时小组,缺乏稳定性、综合性和权威性。北京现在迫切需要的就是正式确立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管理体系中的部门关系,建立更正式、更高级别、更稳定的专门机构,去统一协调文化创意产业内部行业之间、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发展问题。[4]
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经营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1、管理与考核
1.1 内容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各有关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管理。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承担对全市集聚区考核、统计等日常工作。第七条规定,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区予以摘牌。虽然对于管理和考核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内容不细致的缺点。对于管理和考核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适当设立年度报告制度,将本年度在报告期内的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形成报告书交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其进行随机抽查。对于考察的范围所涉及的内容也应当在立法中做出明确的交代,在此可以参考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园区的考核包括: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这样既可以定期了解园区的发展状况,也督促了园区的自我管理。同时,应当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与考核的等级,确定不同等级对应的情形,并以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依据明确各结果对应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把考核结果的等级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但是只对“撤销命名”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标准说明,并未对“通过考核”和“限期整改”的情形做出详细的标准说明,这显然是不够完善的。所以国家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需要对具体情形标准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需要对考核结果的等级进行明确划分,并对相对应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必须提到的是,为了维护园区的整体性和和谐性,应当将园区现有商户的进入和退出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并且考察新入园的文化创意企业是否符合园区的定位与风格,对于非文化创意企业可不作为考核内容。从而进一步把握园区的发展方向,使其朝向其最初申请设立时的规划的方向发展。
1.2 程序
关于监督程序,各领导小组需负责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调研和抽查工作,指导园区的发展并对园区内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且需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领导小组可以对于刚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每年进行评估,对于已命名并且已经经营一定时间、且具备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园区每2至3年进行一次园区的建设绩效评估。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对不合格的园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且监督整改的过程,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派出监督指导小组,进驻园区帮助园区整改,若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领导小组应取消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资格。
2、经营结构
2.1 外部条件
在外部条件对经营结构的影响方面,不论园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运行、管理依然要受到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上,也需要政府的积极扶持与监督。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参与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中,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政府与市场的结合是有其必要性的。既要坚持市场调节又重视政府调节,两者不能相互取代,一个尊重市场规律、具有较强预见能力的政府对于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是政府的主要责任。[5]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政府的职能是对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市场发挥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政府还需要采取政策、经济、法律等手段调动经营者的主动性。政府也可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协调租金或者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减少园区资金成本、拉动园区经营业绩,这样不但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扶持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应当帮助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协会的规定来管理加入到该行业协会中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文化创意企业。使文化创意产业形成较为完善的自治机制,这种业内经营者的聚集同样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日本与德国等国家也都采取了行业自治与政府管理并行的方式管理文化创意产业。
2.2 内部经营
在园区内部经营上,园区也要自主整合社会资源,不能单纯依赖政府的政策布局。园区在服务园区企业时,不单单只是“房东物业”,也要发挥其服务职能。同时,园区的管理委员会还应当制定园区的管理章程,并且要将其作为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的一部分,章程中首先应当说明以园区的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长期的战略发展目标与计划,这份章程中还应包括:科学的规划、招商引资的条件和程序、产业链拓展等方面内容。为维护园区健康发展应当规定投资方不得拥有转租权,以保证园区土地只以服务文化创意产业为目的,为了促进园区的发展还可以在园区内设立反担保机制,帮助园区内中小企业发展。在文化创意企业进驻园区时,要明确要求每一位入驻的企业严格按照章程经营,有违规定者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园区运营方的日常管理构成,其中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政策支持、简化办事流程三方面入手,作为核心管理层的园区运营方主要负有制定管理制度、培育创意环境和构建保障体系等职责。[6]
参考文献:
[1]王菁:《798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对策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2]谭虹霖:《我国文化产业园发展浅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年No.10x,第20页。
[3]左迎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分析研究》,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69。
[4]同上。
[5]吴伟:《动漫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以辽宁省为例》,《产业经济评论》2014年3月25日:78。
[6]王超、刘丽琴、刘伊生:《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模式研究》,2012年第二届应用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6。
文/谢艺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