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判牍”研究之瓶颈与出路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清代判牍,地方官,学治录存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51

  【摘要】清代判牍是清朝地方官在审理案件时所记录下的文件,包括案件的原委、经过以及该地方官判决的结果,这些记录的文章被收集起来,形成判牍。由于清代判牍很大部分尚未出版,所以对于清代判牍的研究多停留在一小部分判牍之中,而很大部分尚未出版的清代判牍成了研究的瓶颈。对于清代判牍的研究往往集中在民事方面,比如婚姻、家庭、继承方面。而这些研究领域较为局限,研究方法尚不够完善。

  【关键词】清代判牍;研究瓶颈;判牍研究方法

  一、清代判牍的基本情况

  1、判牍的沿革

  在明清之前比较有名的,包括了唐代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百道判》、宋代和凝《疑狱集》、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而现在较常被研究者使用的,则是南宋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反映了南宋地方政府司法实态。明清时期的判牍总数约有188种,编纂者任官的行政层级从省级至州县级,案件涵盖的范围遍及全中国。

  2、清代判牍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清代判牍据统计约135种,主要是从明末清初到清末这个时间段地方州县官在审理案件的记载,笔者在整理清代判牍中发现以下特点。

  2.1、对现存的清代判牍不同时间段的数量分布的考察

  现存的清代判牍约135种。就其时间段的考察,分布于从明末清初到清末这个阶段。由于历代皇帝在位年限的不同,一般而言,所存的判牍数目应该与其时代的长短相对应,然而,笔者在整理时发现清代判牍主要是在康熙、光绪年间、其中康熙年间大约31篇,光绪年间判牍大约46篇,加之顺治到康熙过渡段、康熙到雍正过渡段,及光绪作为过渡时间段的判牍,已经占判牍数量的三分之二。而从雍正到同治到这一百多年里判牍仅占三分之一。其中乾隆时期的判牍数量仅仅3篇。加之作为过渡时段的判牍也寥寥无几。乾隆在位时期远远长于光绪在位时期,但其判牍数却与之相去甚运。究其原因,尚待商榷。

  2.2、清代判牍记载内容涉及地区的考察

  清代判牍主要为府县官审理案件时所记录下来的文件。其分布较广,浙江、山东、安徽、湖南、陕西、云南、福建等均有涉及。其中记载浙江、湖南、安徽省的判牍较多。一些判牍的记载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县官在某个地区审理案例的集成。《梦园公牍文集》为作者刘曾骤于光绪10年前后约20余年之间历任山东省济南府历城县、济宁直隶州郓城县、沂州府郯城县、东昌府茬平县等知县时期所审各地案件,总计收有67件。《敬慎堂公牍》中记载判牍为作者沈秉堃于光绪年间历任四川省泸州直隶州江安县、嘉定府乐山县、成都府成都县、绵州直隶州绵竹县、成都府彭县、重庆府巴县、叙州府富顺县等地知县所审案件,收有51件。《讲求共济录》为作者张五纬于嘉庆13至19年历任直隶保定府、大名府、广平府、天津府等地知府期间所审理案件的集成,卷1有批驳15件与判语1件,卷2有判语1件与批驳32件,卷3有批驳2件,卷4有批驳2件与呈文1件,卷5有批驳1件,总计55件。

  二、清代判牍研究概况及瓶颈

  1、清代判牍的研究概况

  对于判牍的研究,日本学者开展得比较早,滋贺秀三的日文著作《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1]不仅通过清代判牍进行了清代司法官员判决的确定性研究,而且在附录中提供了清代判牍目录。国内学者的专题研究以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2]为开拓作品,全书由判词概念入手,并对判词的分类、发展、沿革、主要内容、制作方法以及实际运作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近年来,结合判牍、案例来研究清代的审判问题,引起了中外法律史学者的关注,寺田浩明的《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日美两学者之间的争论》[3]、何勤华的《清代法律渊源考》[4]等都是这方面研究取得的成果。

  近年来一些论文开始着眼于对一些具体判牍进行研究,由于数目较多,本文主要对一些典型的研究方法加以探讨。笔者将这些研究类型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1 对某个具体判牍的研究

  这种研究多集中与对某一判牍的某一个方面的研究,较为典型的有:

  《论清代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情理观念——以清代判牍<棘听草>为研究对象》一文中作者通过对《棘听草》的研究,通过列举《棘听草》中数个案例得出当法律与普遍的情理不相重合,甚至互相排斥的时候,司法官员更多地是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兼顾法律的结论。[5]《浅谈清代民事纠纷与诉讼——从<樊山判牍>入手》一文从光绪年间清代名士樊增祥的著作《樊山判牍》中的个案入手分析,展现清代判词中民事纠纷与诉讼的类型和法律适用,得出司法官在断案时适用“律例”、“民事法律习惯”乃至“情理”。可以看出司法官断案手段的多元化。[6]《清代循吏研究——以<吴中判牍>为中心》一文中,在我国古代,官吏是联系皇帝和百姓的桥梁,循吏更是典型。

  本文以《吴中判牍》为中心,研究清代的循吏,循吏理讼时,并非严苛无情地严格按照律法行事,而在遵循法律的情况下,顾及民间情理,更多考虑以忠孝为核心的人之常情和社会中的人情世故,给予其治下百姓尽可能地多的关爱。[7]《清代县官吏与讼师以<樊山判牍>为中心》一文以《樊山判牍》为中心,通过书中提及的徐毓坤,王庄临、张兴有等讼师来窥探清代县官吏与讼师的关系。本文将从讼师的身份,讼师的行为,以及县官吏对讼师的态度三个方面来研究清朝的讼师。[8]《<塔景亭案牍>中孀妇再醮案件的审理研究》一文主要运用史料分析的方法,以《塔景亭案牍》为主要研究资料,引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佐证存在于江苏省句容县的孀妇再醮相关民事习惯。通过调查文献,获得资料,综合地介绍和评述该问题,从而分析清末州县官对于孀妇再醮案件的审理问题。[9]从《<樊山判牍>看清代女子继承权》一文仅就《樊山判牍》所涉案例,讨论樊增祥所处时代女儿及妻、妾对于财产的继承权利,并试图从中找出历史原因。《论清代的州县审判——以<鹿洲公案>、<樊山判牍>为研究对象》一文以清代保留下来的《鹿洲公案》和《樊山判牍》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历史真实个案的分析,解读来说明清代州县审判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并指出清代州县审判中存在审判依据多元化的现象,最后在宏观视角下对清代的州县审判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11]

  可以看出此类研究清代判牍的方式主要是对某一、两个判牍的某一方面,多表现对民事方面的研究比如婚姻、家庭、继承方面。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更集中于对清代地方州县官断案依据的研究,往往得出州县官在审理民事案件在遵循“律例”、民事习惯的同时兼顾情理的审判模式。并指出清代州县审判中存在审判依据多元化的现象,并对此现象的原因及结果进行分析。有部分对判牍的研究则主要体现在对于“人”的研究。比如以《吴中判牍》为中心对循吏的研究,及以《樊山判牍》为中心对官吏与讼师的研究。通过对人的研究延伸至对审判的研究。

  另有一些比较新颖的研究方向,比如《从判牍<府判录存>看清代中后期关中地区的合伙经营及诉讼》。笔者通过《府判录存》中收录的大量与合伙经营有关的诉讼案件。从中看出,合伙经营在小本经营者中广泛存在,大多有合伙协议,并在合伙运行中的经营、清算、债务承担、退伙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合伙组织会因为账目管理、结算清算、合伙事务执行、分伙退伙等原因产生纠纷和诉讼。[12]

  1.2 对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研究

  《婚姻诉讼案件中妇女社会性别的建立——以清代直、陕、豫、鲁地区判牍、档案资料为例》一文作者从《四西斋决事》、《樊山批判》、《判语录存》、《汝东判语》、《晦谙斋笔语》为研究依据,研究妇女社会性别的建立。[13]《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主客冲突与融合——以江苏句容县域为主要研究对象》一文主要以《塔景亭案牍》为依据研究句容县客民与土民的融合状况。[14]《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以民国元年上海地区为例》一文主要是以上海地区为例,研究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15]《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社会——道光、光绪年间陕西相关案例分析》一文通过对《樊山判牍》、《府判录存》等判牍的研读,研究清代分家继产之讼。[16]

  1.3 引用多个判牍对某一具体问题分析

  《清代家庭经济纠纷的诉讼解决——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案例为中心》一文通过引用《府判录存》、《判语录存》、《槐卿政绩》、《吴中判牍》、《汝东判语》、《樊山判牍》、《鹅湖判事》、《问心一隅》、《塔景亭案牍》等判牍对清代家庭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时代背景、及州县官的审理方式进行研究。[17]《清代地方社会中的官、民与法——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为中心》一文通过引用《棘听草》、《判语录存》、《府判录存》、《槐卿政绩》、《天台治略》、《四西斋决事》、《徐雨峰中丞勘语》、《问心一隅》、《汝东判语》、《棣怀堂随笔》、《吴中判牍》、《鹿洲公案》、《纸上经纶》等判牍的研究,以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史的视角,通过阐述现实社会与理想社会、民众的实际形象与传统形象、地方官的现实表现与官方要求之间的差距,揭示出清代社会和法律都存在着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这些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与法律本身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18]

  2、清代判牍研究之瓶颈

  笔者通过对判牍研究状况的梳理,发现对于判牍的研究多集中于一小部分判牍中,比如樊增祥的《樊山判牍》、蒯德模的《吴中判牍》、李之芳的《棘听草》、卢崇兴的《守禾日记》、黄六鸿的《福惠全书》、张五纬的《未能信录》、李钧《判语录存》、邱煌的《府判录存》、徐士林的《徐雨峰中丞勘语》、许文濬的《塔景亭案牍》等等。而且在这些判牍中往往主要研究民事方面的内容,诸如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或有一些论文及对州县官审理案件参考依据的考量。而相当多的判牍尚未被研究,被研究的一些判牍仍有相当多的尚未被研究的空白领域。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因为一些判牍记录数量较多的典型案例,比如《樊山批判》、《府判录存》不但记录了为数众多的案例,而且文风朴实,叙事客观。特别是樊增祥的判牍,因为基本没有做过整理和润色,所以可谓判词实录。而《府判录存》中记录大量的典型案例。比如上文提到对“合伙经营”案件。就《府判录存》中就有二十多起。不失为研究某一特定案件的典型判牍。另一方面则可能因一些判牍相对较为容易查找、后人整理相对整齐《棘听草》、《守禾日记》、《未能信录》、《樊山判牍》等收录于《历代判例判牍》中;《福惠全书》、《樊山政书》收录于《官箴书集成》;《徐雨峰中丞勘语》收录于《明清法制史料辑刊》;《塔景亭案牍》则不仅容易查找,而且整理、点校较为整齐。

  三、清代判牍研究之出路

  笔者认为今人对清代判牍的研究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比如对没有整理的那部分判牍较少涉及,对一些判牍,往往集中于民事方面的研究。相当大的研究空白领域。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清代判牍的价值,在研究方法上寻求更为深远的出路。

  1、清代判牍的研究价值

  通常判牍的出版除了单独成书之外,也有判牍是被收录在明清文人的文集之中,并且为数不少的判牍被收录整理。一些清代判牍收录于《历代判例判牍》中,比如《棘听草》、《守禾日记》、《风行录续集》、《樊山判牍》、《四西斋决事》等。另有一些收录于《明清法制史料辑刊》、《官箴书集成》及《四库未收书辑刊》便于查找,透过判牍资料藉此进行法律史的研究,并且透过案情还能了解当时的行政制度、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等问题。

  2、清代判牍的研究方法

  2.1 全面客观分析法

  全面客观分析一个判牍。比如对于同一作者于不同时期所作判牍的梳理。从而对这一时期作全面的把握。董沛于光绪6至7年任江西省临江府清江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著有《吴平赘言》,于光绪8年署江西省抚州府东乡县知县时所审案件著有《汝东判语》,于光绪9至10年任江西省南康府建昌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著有《晦闇斋笔语》,于光绪11年担任江西省广信府上饶县知县时所审案件著有《南屏赘言》。可以通过这些判牍对江西省光绪6年到光绪11年的的案例较为全面的把握,通过其也可窥测当时的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

  2.2 比较分析法

  在分析清代判牍时,应注意对同一时期不同作者在不同地方的判牍进行对比研究。《学治录存》为作者于光绪9年左右任福建省福州府福清县知县审理的案件,《绍兴府会稽县民钞汇案》为光绪8年之后的案件,由卷头有“署绍兴会稽县”语判断,可能在绍兴府会稽县地区,计有堂谕241件。也可以同时代不同省份的案牍相对比研究。如与上文所提到的董沛于光绪6年到光绪11年所著有的判牍相比较。从而更为客观全面的了解当时法律发展乃至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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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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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J].中国社会科学,2001(2):115-133.

  [5]吕浩.论清代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情理观念——以清代判牍《棘听草》为研究对象[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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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詹挽强.从判牍《府判录存》看清代中后期关中地区的合伙经营及诉讼[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11: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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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柳岳斌.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主客冲突与融合——以江苏句容县域为主要研究对象[J].史林,2012(2):128-137.

  [15]王志强.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以民国元年上海地区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2012(5):149-167.

  [16]张小也.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社会——道光、光绪年间陕西相关案例分析[J].清史研究,2002(3):36-47.

  [17]肖燕.清代家庭经济纠纷的诉讼解决——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案例为中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

  [18]高峰雁.清代地方社会中的官、民与法——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为中心[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5.

  文/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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