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实现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必须由其中一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仍是海洋运输,所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就成了履行国际买卖合同的重要一环。而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中都有一项举足轻重的义务,即交货义务,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尤为重要,因为其合同的目的是买卖货物,即一方交货,一方交钱。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交货的职责,那么这个合同就无法履行下去,实践中也有不少买卖合同因卖方交不出货而被买方起诉的例子。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劳务,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将货物由甲地运到乙地。所以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运输合同中的交货义务是契约义务,除此之外两种交货义务在其他方面也有着较大的区别,以下将从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对象进行分析。
在履行时间上,运输合同在《海商法》中的规定仅有承运人在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责任,未约定时间的,不负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海牙规则》采用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但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违反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违反最低责任的约定均属无效,不过该规则未规定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汉堡规则》把迟延交付规定为两种:一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二是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这些规定都很乱,并且在实践中大部分都不会约定交付时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有三种情况:确定交货时间点,交货时间段以及除前两种情况外,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其超过时间交付后一律要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承担上海商法还有较多不清楚的地方,而合同法则已经明确规定除了一些法定免责原因,逾期履行交付义务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履行地点上,《海商法》中未规定承运人的交货地点,实践中因货物的交付地点会产生很多纠纷,对于法院,如何确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汉堡规则》中规定了承运人在卸货港如何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从此可推断货物的交货地点:收货人如果及时收货,凭提单提货的话,那么承运人将货物直接交给收货人,那么交货地点就是货物越过船舷后卸载于岸边的地方。收货人在仓库的地方,那么货物越过仓库大门的地方为交付地;但是收货人如果迟延提货,承运人交给仓库管理,那么交货的地点应该是仓库。
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但是并未要求卖方在某个具体地点交货,那么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交货地点相当于就是当时卖方交给承运人的地方。同样的,运输合同的交货地点因为情况复杂要根据收货人是否及时收货来确定,而买卖合同很明确地指定了交货地点。
在履行方式上,根据资料,两种合同除了实际将货物交到买方或者收货人手里,运输合同还有个推定交付,这个交付方式很有效地提高了承运人的效率,免去了承运人等待收货人提货的时间,也减少了收货人的负担,买卖合同在货物买卖中应该还有一种象征性交付,比如货物在运送的途中,托运人提前找到了买家,告知买家货物还在运送的途中,经过买方的同意,卖方可以将拿货的凭证交给买方,其凭证因为能够提货而成为了货物的替代品,卖方就可以继续去做其他生意。这两种方式虽然实施方式不一样,但是都大大提高了承运人和卖方的办事,缩短了贸易的时间,增加了贸易的次数,为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需要注意的是,运输合同在履行中,是要凭借提货凭证来履行交货义务的,如果收货人没有拿提货凭证来提货的话,一般是不允许其将货物带走的,因为如果承运人不严格执行的话,货物的丢失将会追究到承运人身上。
在履行对象上,运输合同的交付的人可以分为特定与不特定的,比如在提单运输下,根据提单上收货人名称的记载情况可以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买卖合同中,履行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因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履行对象,其履行对象一般是买方,少数则有第三人。所以在履行对象上,运输合同和买卖合同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发生后才能有承运人的交货义务,但是对于买房来说,两个交货义务的履行同样重要,只有双方都严格遵守才能减少贸易和航运纠纷,使国际贸易以及海上货物运输顺利进行。
文/林弋涵 林莉 周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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