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的社会排斥问题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社区矫正,社会排斥,人际交往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33

  【摘要】社区矫正对象受到长期的监禁隔离、公众的认知偏差、媒体的不当引导和自我排斥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种排斥往往来自于其家人和其他一般社会群体两个方面,并且与矫正对象的年龄和犯罪类型有着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人际交往;社会排斥;社区矫正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暂行办法》第1条、第2条将“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作为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重要目标。然而,在对秦皇岛市司法局、多家司法所和某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后,笔者发现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的过程中遭遇着工作、教育、人际交往、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社会排斥。其中,以人际交往中的社会排斥最为常见。

  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必定被囊括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与他人交往,获得他们的肯定与尊重,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然而,社区矫正对象背负着“犯罪者”的污名,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他们往往要承受着来自家人、亲友、邻里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广泛地排斥。

  二、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人际交往排斥的特点分析

  1、排斥的来源和方式

  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所遭受的社会排斥主要来自于其家庭成员的排斥和一般人际交往中的排斥两个方面。前者往往是由于矫正对象的犯罪经历引起他人对其家人的排斥,这导致或加剧了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具体表现为父母不管、子女不养、配偶离异等,因为这种排斥具有一个从一般社会成员到矫正对象的家人再到被矫正者本人的传导过程,因而也被称为间接排斥;而后者则多是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社会成员对被矫正者犯罪经历的歧视而产生,具体表现为亲友断绝来往、邻里关系淡漠、同事歧视嘲笑等,因为这种排斥直接作用于被矫正者本身,因而也被称为直接排斥。

  2、排斥与矫正对象的年龄

  从被访者的反馈来看,几乎所有的30岁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认为,他们在与家人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过程中并未遭到与犯罪前明显的差别待遇,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仍然享受着父母、亲人的关爱,并与大多数朋友都能如以往一般自然地相处,其他的社会成员一般对他们也抱持着比较宽容的态度;与之相反,30岁以上的社区服刑者,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其犯罪经历给家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往往比青、少年犯罪者更为严重,因而其受到家人排斥的可能性更高,并且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人,他们有能力并且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独立地承担责任,因而在犯罪后,他们往往受到公众更为严厉地苛责。

  3、排斥与犯罪类型

  虽然矫正对象都背负着“犯罪者”的污名,但因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使得他们遭到社交排斥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总体上看,暴力型和财产型犯罪者遭受的排斥最为严重,因为二者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影响也最直接,野蛮、贪婪、下流、狡诈..对这两类犯罪分子所形成的固有的不良印象,使得人们大多对他们“敬而远之”,这种态度有时甚至会波及其家人,进而导致或加剧来自家庭的排斥;而特殊身份类犯罪者,由于他们原来在社会上就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声望,其危害后果往往对普通群众的影响不大,并且他们一般有自己比较稳定的交际圈,因而这类犯罪者在人际交往中受到的排斥往往较轻;其他类犯罪一般情节都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与以上两类犯罪者相比,他们在人际交往中所受到的排斥往往是来自于自身过度的自卑和沉重的负罪感。

  三、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排斥的因素

  1、长期的监禁生活

  社区服刑人员中的假释犯和保外就医者往往在监狱中服刑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监狱的铁门将狱内和狱外分割成两个世界,门内的人出不去,门外的人也很难进来,即使偶尔被允许与他人通信、电话、会面,但无论是交往的对象、方式还是时间都受到监狱管理制度的严格限制。这使得他们与外界的联系极为有限,其交往对象几乎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等关系极亲密的家人。无论是亲情、友情还是爱情,都需要长期的细心经营才能够维持和深化。封闭的监狱生活剥夺了被矫正者与大多数交往对象的联系,造成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松动或断裂,并且,长期的家庭角色的缺失,使得他们与家人的关系也日趋淡漠。

  2、社会成员的认知

  “谁扰乱了公共安宁,谁不遵守法律,即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谁就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斥,也就是说应该受到驱逐。”人们对犯罪分子的态度历来都是十分严苛的:把他们当做社会的敌人加以排斥和拒绝,将其恶魔化、去社会身份化。这种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

  虽然同样背负着“犯罪者”的污名,但受到固有观念的影响,使得人们对不同的犯罪分子在态度上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正如前文所述,社会成员往往对较年轻的社区服刑人员和特殊身份类犯罪分子的包容度更高,这是因为:对于青少年矫正对象,人们往往认为他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一时的年少无知,主观上并无太大的恶性,也更容易改邪归正;而后者在犯罪前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大的权力,这种身份上的隐性加持,使得公众很难将他们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同等对待。这些认知上的差异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所遭受的社会排斥上的不同。

  3、媒体对矫正对象的片面报道

  纵观中央、地方各级法制节目,绝大多数都是对犯罪分子的狡诈贪婪,作案手段的凶残,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描述,这些报道在弘扬法治与正义,警示社会不安定因素方面确实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这种报道是有失偏颇的,它只向人们展示了犯罪分子罪恶的一面,而极少有节目对他们在犯罪后认真服刑、积极改造的光明的一面以及他们在服刑过程中和刑满释放后所面临的困难进行报道。媒体的片面的舆论引导,加深了公众对这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偏见,从而加剧了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被排斥的程度。

  4、矫正对象的自卑和负罪感

  调研中发现,几乎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都或多或少的表现出了不适应。或是因为惧怕受到亲朋、邻里的歧视,或是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悔恨和愧疚,绝大部分被矫正者在矫正的初期阶段都表现出不想出门,不愿与他人交往的情况,这种心态依个人调节能力的不同,或是逐渐坦然,或是进一步加重,直至完全将自己排斥出社会关系网络。在与一位女性矫正对象的访谈中,她多次称自己为“罪人”,“犯过错误的人”,情绪一度失控,“我以前是一个很开朗也很自信的人,可自从出了这件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我每次和人说话时,脑子里总是浮现出当时的场景,不断地提醒我,我是个犯过错的人,是个罪人..现在我一般就呆在家里,出去了也不和别人说话,倒不是别人说了什么,就是过不了自己这关。”

  四、结语

  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过程中遭遇着多元化的排斥,这种排斥既来自于矫正对象的家庭,也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排斥的原因也是多元化的,既受到长期监禁隔离、公众的固有认知、媒体的片面报道等外因的影响,也有被矫正者的心理状况等内因的作用。并且,这些排斥的现象和影响因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具有连锁性的特点,如媒体的片面报道加深了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印象,同时,公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特别是媒体工作者的偏见,进一步固化了新闻报道的片面性,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了对矫正对象的人际交往排斥的恶性循环。

  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所遭受的社会排斥,不仅仅打击了被矫正者认真服刑、积极改造、迈向新生活的热情和信心,而且社会关系网络的弱化和断裂,使得矫正对象掌握的有用资源更少,加剧了他们在工作、就业、社保等其他方面的弱势地位,使他们在再社会化的进程中步履维艰。这不仅与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而且,长期处于被孤立、被排挤的压抑环境下,极容易诱发矫正对象对社会的仇视,迫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威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过程中的社会排斥所表现出的多元性和连锁性的特点,决定了反社会排斥工作必须多管齐下,从落实矫正机关对被矫治者的社会关系帮扶,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提高矫正对象对社区活动的参与度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司法机关与被矫正者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心理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并结合被矫正者的实际情况,切实降低他们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所遭受的社会排斥,为其创造更为宽缓的改造环境,促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刘换霞.需要理论视角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研究[D].山西:太原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11-17.

  [2]莫瑞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52-220.

  [3]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2.

  [4]骆群.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探析——以上海市为例[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31(2):117.

  [5]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参考骆群的《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一文中的论述,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将被访社区矫正对象所涉及的罪名大致分为四类,分别是:暴力型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财产型犯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特殊身份型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其他犯罪(交通肇事罪、滥伐林木罪)。

  文/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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