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贪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反贪,犯罪,腐败
  • 发布时间:2015-04-13 15:41

  【摘要】在我国倡导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的环境下,我国的反贪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反贪工作是惩治腐败、净化风气、弘扬正义的必要手段,反贪工作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中的重要性欲显突出。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反贪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境,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反贪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以期推动我国反贪工作更进一步,维护好我国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反贪;检察;职务犯罪;困境和对策

  反贪污贿赂局作为检察院最重要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一、反贪工作现状分析

  十八大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腐败官员的查处力度,相继查处了十几个省市的多名省部级高官。在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透露,今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习总书记也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反贪污腐败的决心,可见,在我国倡导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建设的环境下,不论职务多高,也不管有多“硬”关系,只要有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

  二、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困境

  在当前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腐败方式也变得逐渐复杂,向着犯罪行为隐性化、犯罪手段技术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再加上反贪工作面对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大多数都有职有权,且都潜心研究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反侦察手段越来越强,这无疑加大了反贪工作的难度。因此相较于犯罪嫌疑人快速增强的反侦查能力,反贪部门侦查能力的增长还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笔者认为在反贪工作中主要遇到以下几个困境:

  1、取证困境-案件缺乏有效线索。

  线索是反贪工作开展的前提,对线索的分析也是反贪侦查的基础,有效线索对于反贪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线索的缺失,就好比摸着石头过河,对案件不能形成全局把握,无从下手。虽然在当前群众对反贪反腐的热情高涨,也有不少举报线索,但是这些线索很少是有效线索,线索也多是些举报内容不够具体,匿名、假名、冒名的举报,甚至还有道听途说、打击报复性质的举报,这无形中增加了反贪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有效线索的匮乏,造成现有阶段的取证困境,仅靠工作人员的摸索是远远不够的。这其中固然有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增强,犯罪行为隐性化、犯罪手段技术化和的趋势,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对举报宣传工作是否到位,对实名举报是否落实的问题。

  2、初查困境-初查工作搜集涉案人员相关信息困难。

  充分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源是反贪初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反贪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初查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案与否。侦查人员要把初查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源,如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社会交往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进行筛选归类形成相应的证据类别,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的罪名。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目前检察机关查询这些信息的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渠道不够顺畅。侦查人员存在着信息查询难、效率低、保密性差的问题。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人事关系有组织部门掌握,人口户籍则是有公安机关掌握,房产、财产、通信等则是有房管局、银行、电信等部门或机构掌握。就以查询人事关系为例,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往往会信息不够明确,所以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定被调查对象的一系列基本信息,需要去犯罪嫌疑人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查询,但会存在工作单位对检察人员的工作产生抵触心理,不愿意配合调查。更重要的是初查环节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贸然调查必然会打草惊蛇,使被调查人员产生戒备心理,不能有效的开展接下来的反贪工作。再就是随着反侦查意识的提高,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刻意采取措施逃避检察机关的侦查,不在自己名下设银行账户或者在网上倒账、转账等多种形式。

  3、获取口供的困境-律师介入后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受监听,与侦查部门同步调查取证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有了接触外界的条件,抗拒审讯的心理素质会比以前增强,翻供、变供的情况增多,增大了串供、毁证的可能性。这就给审讯和固定证据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尽管采取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方法固定口供,仍然也抵制不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

  三、面对反贪工作中困境的解决对策

  我们要善于发现问题,从困境中找到不足,面对反贪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困境,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1、主动摸查,扩大宣传方式

  案件缺乏有效线索,主观原因在于不能主动摸查,客观原因就在于没能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宣传。所以说,要想获取有效线索,就要从主客观同步出发。主动摸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协调,尤其是加强与审计、工商、税务等重点行业以及监察、信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互通情况,及时掌握和了解这些部门在各自职能范畴内涉及到的职务犯罪案件息。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宣传,通过政务微博、法律论坛等网络手段以及电话、交流、接待等方式加大对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群众举报的任何一个线索都慎重,尤其是实名举报更要认真对待,并在侦查终结后给实名举报人详尽细致的答复,确保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2、搭建信息查询平台

  针对初查困境-初查工作搜集涉案人员相关信息困难,反贪工作要坚持以侦查信息化为方向,重视电子证据的固定,合理运用科技设备,如测谎技术、监控技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网络交易、QQ记录等通信跟踪手段。同时大力推进反贪信息化建设,既要在检察院内部搭建信息查询平台,收集各部门的办案过程中以及媒体中收集信息资料。也要联合各部门建立反贪侦查内部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这固然需要努力,但在信息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也是一种趋势。

  3、正确对待律师介入,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

  面对律师介入导致口供获取难、可能翻供的困境,我们要正确认识。在初查工作中就充分做足证据的收集,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侦查人员在律师介入之前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周到,尤其是要逐步向犯罪嫌疑人讲清他所涉嫌的罪名及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做好思想减压工作,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人员是在依法办案。检察机关的反贪人员正确看待律师介入,不要只看到对侦查工作不利的方面,而忽视积极的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对律师依法参与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活动中的正当要求,给予支持。反贪侦查部门应设置必要的律师接谈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门用房,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具,同时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侦查需要,要求律师配合侦查人员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和追赃、退赃工作。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反贪工作是当前法制建设环境下的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彰显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对于实践中的困境,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严格贯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从而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振友刘霓.新形势下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西部法制报,2012(18).

  [2]尹耿昂.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2(12).

  [3]吴海宁.试论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3(11).

  [4]陈明张洁.反贪案件线索流程管理[J].中国检察官.2006(6).

  文/谢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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