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覆盖广东服刑人员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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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医疗保险,服刑,监狱刑罚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31
【摘要】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入改革,广东监狱医疗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断涌现一些问题,其中监狱服刑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群体,是否在服刑期间享有医疗保险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广东监狱医疗保障工作与服刑人员医疗权的调查,参照已有文献研究,寻求在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及监狱企业的性质定位等方面探讨医疗保险覆盖广东监狱的可行性,为未来构建覆盖广东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作好理论准备。
【关键词】服刑人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劳动报酬
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部分,是关系到监狱安全稳定与改造秩序的重要一环。现行我国对于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在监狱系统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对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及回归社会后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否已健全完善,是否有利于现代社会控制再犯罪?监狱的实践工作告诉我们,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未能顺利享有公民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已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
因此,本文试图以广东监狱服刑人员的现实状况为研究切入点,探讨医疗保险覆盖广东监狱服刑人员的可行性,以便科学地构建适合广东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使得监狱医疗不断地与现实社会相协调,最终实现社会体系整体的现代化和谐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广东监狱服刑人员的可行性分析:
一、监狱企业具有法人属性,可参照社会企业形式为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
法人具有组织集合体、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而从这一法律角度去分析,监狱企业则具有单独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完备的国家投资保障体制,进而保证了其具有独立的财产;另外监狱企业的设立目的是劳动改造罪犯,有着独特的任务、目标和业务方向,这是其独立的团体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相应的政治任务和民事责任,可以肯定的是,监狱企业具有法人的属性,可以依法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其与一般性的社会企业具有相类似的属性,因此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社会企业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提供帮助,并缴纳部分医保费用,监狱企业具有特殊性但也不可回避这一问题,服刑人员在监狱企业内工作,身份如同雇员,监狱企业参照社会一般企业为提供劳动的服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使得接受劳动改造的服刑人员在承担起其义务与惩罚时,也相应地获得其应享有的权利。我国政府于1982年1月28日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该公约第5条第5款第4项规定“应不得歧视地保证社会保障和社会援助权。”,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有社会保障。”,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承认这些国际约定的同时,也应有效地逐步履行起贯彻公约的规定,担当起世界大国的国际义务,逐步实现包括服刑人员在内的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尽管监狱企业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在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但监狱企业已逐步地完成了其与监狱相分离的转型,更加凸显出企业的性质。从生产角度出发,监狱企业是实实在在的生产组织,服刑人员在这里履行改造的义务,但也用自己的劳动生产出了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和功能的产品,这样的劳动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实际意义,因而我们不能否定监狱企业与服刑人员之间的这种特定劳动关系,尤其是监企分开以后我们更应重新审视这一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享有医疗保险的法理诠释。
笔者认为,服刑人员的工伤事故处理虽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但现实中服刑人员仍然享有工伤补偿权和劳动保护权,这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人道性和文明性的充分体现,相应地在明确了监狱企业具有企业法人的属性后,我们也不应掩盖服刑人员在监狱企业内具有“准员工”的劳动性质,参照社会一般企业为服刑人员提供服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既是克服刑罚执行中监狱的经费问题和服刑人员较强的劳动抗拒性,也是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再社会化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服刑人员从劳动报酬及其他财产中支付医保费
监狱服刑人员因触犯刑法而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在经济收入方面的权利并不因此被剥夺,劳动报酬属于经济收入方面的权利,我国法律也对于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复,《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该条规定是我国法律制度历史性的进步,因为它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同时,这也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规范使用劳动报酬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使得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在现实履行中出现许多的执行问题。
纵观国外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则是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给予工作引导,如《德国刑罚执行法》第43条:“犯人从事劳动,可以根据劳动成果和工种的不同,获得不同等级的劳动报酬。”《意大利监狱法》第23条:“将劳动报酬的十分之七发给受刑人”。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监狱法对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规定带有原则性,但同时也给予了我国监狱法在今后修改及出台该权利的细则留下了空间,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与理念上,完善服刑人员获得劳动报酬权的实施细则,如建立服刑人员医疗基金,在参加劳动改造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转入该医疗基金中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服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另外,服刑人员的财产范围包括服刑人员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获得劳动报酬的经济收入,以及服刑人员入监前既已获得的财产,如房屋、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和因离婚而分割得到的财产等,对于入监后没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可以从其入监前的财产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三、部分省市已试点服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为广东省各监狱提供借鉴经验
海南省美兰监狱作为服刑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试点监狱,自2009年起统一为服刑人员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使得服刑人员可以参照城市一般居民享受医保待遇。2012年新疆沙雅监狱经与社保局多方沟通,确定将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核销给付范围。自2009年起甘肃省临夏监狱与当地医保局签订《甘肃省临夏监狱全体服刑人员集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将该监狱服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以上省市对于服刑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一些试点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为医疗保险覆盖广东监狱服刑人员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和可借鉴的经验,这样可以使得医疗保险覆盖广东省监狱服刑人员时少走弯路。另外,十八大报告也提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这表明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医保事业的发展是非常关注的,十八大给广东省监狱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广东省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广东省服刑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制度规定。
医疗保险覆盖广东监狱服刑人员的意义不在于实现整个社会医疗保险的绝对公平,而是作为一项提高监狱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系统工程来开展。医疗保险覆盖广东监狱的服刑人员是为其在监狱内营造一个“准社会”的环境,为未来改造完毕回归社会做好衔接,更是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融合了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意义。尽管要实行这一工程尚有诸多困难,还将克服一系列问题,但有理由相信,十八大后“依法治国”的提出必将有力地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文/胡湛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