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创新探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 发布时间:2015-04-13 14:52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电子商务获得了长足发展。电子商务在促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民商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相关民商法制定上,不仅要考虑到基本国情,还要与时俱进,实现与国际接轨。确定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地位,对现有民商法进行合理的修订,以有效发挥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制度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已经深入到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推动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随着生活从物质形态向知识经济形态的过渡中,我国的民商法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现有的民商法难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新领域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因此,基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要促进民商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生活的需求。

  一、电子商务及其立法概述

  电子商务是一种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虽然其交易方式和手段在本质上并没有变化,但是基于网络环境而产生的电子商务,具有自身特点1,因此在法律规定中也应有所区别。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并借鉴国外的民商法立法经验,加强对民商法的创新探究。

  1、电子商务运行过程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因特网、企业内外部网等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活动。在民商法的角度进行理解,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一,交易前的准备阶段。买方需要确定要购买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具体情况,比如数量、质量、外观等,制定购买计划,准备好所需的资金;卖方要时刻关注国家的贸易政策,在允许的范围内制定销售计划,寻找交易伙伴和对象,确定交易机会。二,交易谈判和确定合作阶段。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双方可以进行在线交流,对交易事项进行谈判,确定交易物品的详细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以电子合同的方式达成共识,并将重要事项规定在合同中,便于双方履行合同内容2。三,货物运输以及手续办理阶段。在合同的履行中,会涉及到多个机构和部门。比如,物品的邮寄和派发会涉及中介方、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物流企业、海关和商检等;单据效力的确认会涉及到网络服务平台和安全认证中心。在这一阶段,交易双方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以实现交易的成功完成3。四,合同最终履行和索赔补救阶段。卖方在组货、发货成功后,买方接受到自己的货物并检查完毕,交易额到位之后便标志着交易的成功,同时对于合同的履行也完成了至为关键的步骤。

  如果货物出现问题,买方则可以根据违约处理规定,向对方索赔,使自身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救。

  2、电子商务立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电子商务的时间比较长,立法和司法经验较为丰富,相对而言其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和科学。比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等。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法律中。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律规范的挑战

  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交易方式,在方便社会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促使新的社会关系和矛盾的产生和发展,对现有的民商法带来了挑战4,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比如网络服务商、网上企业、配送公司等,其不同于一般的传统市场主体,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电子商务服务商缺乏规范的界定,尤其是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5。二,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在资格确定上缺少相应的规范。对于传统的经营主体而言,首先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够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从事商业活动。但是电子商务主体在自身概念界定以及资格确定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规范,这主要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网络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进入虚拟空间后,其物理特征便会消失,电子商务主体以虚拟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合格性便无法确定。其次,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网络市场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以及跨地区的特点,经营活动可以实现多样化,并且不受行业、地区以及部门的限制。这与传统的商务经营活动是明显不同的,如果对其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定和原则,不仅难以体现新型电子商务的特点,还会限制电子商务便捷性和高效性特点的发挥。另外,电子商务各参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具有共通之处,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的主体和行为具有虚拟性,难以进行有效确认,因此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仍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缺陷和空白。

  2、电子商务的商行为

  电子商务活动是通过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支付等完成交易的,虽然与传统交易方式形成的效果相同,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6。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书面形式问题。在传统商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环节的记录一般都涉及书面文件,交易双方通过手写、打印、传真等形式形成书面化的证明,一式多份,交易主体都可以留存书面证明,以明示出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属于无纸化合同,在格式、签名盖章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如果无法给新型的交易模式进行合法性规范,以及对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EDI电文的效力问题。对于传统交易合同以及单据而言,其本身为有形物,能够长期保存,很容易区分原件和复制件,且经过添加和修改会产生比较容易辨别的痕迹,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但是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电文,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出现,无所谓原件和复制件,对其进行改变和修改则难以看出区别,因此在对EDI电文进行真实性认定上存在困难,其法律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签字认证问题。签字认证是法律中比较常见的认证方式,在文件、合同、单据等书面材料上进行签字对于增强文件自身的法律效果和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很难做到让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字,也无法通过电子数据实现签字的传递。因此,在民商法中需要对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方式、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安全效力认证等方面做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合同成立问题。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在合同形式、要约和承诺的撤销以及撤回、合同成立和生效等方面存在问题。在电子商务中,要约的传递以及承诺的达成几乎是在同时完成的,中间的时间差额几乎并不存在,因此要约的撤回便不可能实现。因此在法律中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原则就至为重要。

  支付问题。与传统现金支付和支票支付不同,电子商务中使用的是电子支付,比如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7。但是新的支付方式虽然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的快速化发展模式,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电子支付中无法进行挂失和停止支付,同时由于网络环境中存在匿名或者冒名进行支付的情形,出现问题后难以进行追踪。甚至还存在伪造数字货币欺骗交易对象的行为。二,当发行人破产或者是产生危机之后,电子货币也会相应的产生信用危机,产生的损失只能由使用者自己承担。三,存在系统风险。由于电子支付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上,在支付中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很有可能受到计算机故障或者是黑客的影响,往往数据被篡改后造成的损失无法补救。

  3、市场交易范围与权利救济

  电子商务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发展,由于网络的无界限以及虚拟性,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便具有了国际性、虚拟性以及全新性的特点。与传统的物质交易不同,电子商务可以进行数字化知识、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增值。在电子商务中,应该注重数字化资源的市场发展,拓展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并配以规范和有效的法律调整,实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对于电子商务,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权利救济问题,当遇到网络违约、侵权甚至损害行为时,当事人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8民法中强调的救济方式有多种,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但是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怎样建立有效的管辖权,完善独立的网络救济机制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三、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创新探究

  电子商务凭借其巨大的资源聚拢能力和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迅速在经济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推动了对民商法的创新研究,使得民商法能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法律支撑。

  1、确定电子商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确定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提高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素质,对促进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减少网络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确定电子商务民事主体的地位,首先要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电子商务主体虽然是虚拟的主体,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无差别的表现出来,但是他们也是真实主体的另一种表现方式,自身具有一定的形象、价值标准以及权利和义务承担。另外,为了便于司法实践,需要凭借现有的技术水平,结合法律实际,建立民事主体的制度和方式。即设立一种每个主体都能体现独一无二特征的电子身份,并对确认此电子身份的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身份确认和电子身份证书颁发等。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严格要求进入主体领取电子身份,同时获取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资格。最后,注重对个人电子身份的保护,防止不法侵害行为以及冒名使用行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电子商务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对侵害行为进行管理和惩罚。

  2、促进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完善

  制定健全和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经济社会的稳定。电子商务法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含内容及其丰富,即所有调整数字信息式商事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了两大类交易内容:电子商务交易和电子信息交易。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调整以数据电讯交易方式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电子交易法和电子商务法都是注重解决网络通讯记录、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认证技术的选定以及安全标准等,这些都属于狭义电子商务的范围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都致力于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完善。我国也要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要做好破与立的工作,按照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日益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同时预测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和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完善和创新民商事法律,提高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适应性以及前瞻性;同时,对于法律中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进行删除和调整。填补法律空白的同时,消除法律漏洞和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

  3、依据WTO规则,促进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及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三大领域,关系知识产权、信息技术、金融和税收,还关乎着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庞大的交易系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其发展更需要依赖完善的设施基础、系统化的信息技术、有序化的竞争环境。因此,我国在创新民商事法律制度时,要具有大局思想,放眼全球商务,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10。在具体的事件操作中,需要注重以下规则的完善:

  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商务属于商务行为,其必然需要民商法进行调整。包括对有关电子商务中主体的确定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对电子商务具体经营环节(经营种类、经营权的确定、产品质量的保证、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售后服务和维护等)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以上问题都需要在民商法中有详细且科学的规定。

  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的商务而言,其便捷性便体现在商品的选择和交易额的结算上。如果没有安全完善的支付体系,那么电子商务活动的价值意义便会逐渐丧失。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方式也不断发展,不仅有传统的信用卡结算,还可以利用电子钱包、数字现金等11。在此环节,民商法要促进对电子支付规则的完善,加强对数字现金的发行、流通和监管,明确银行与交易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等。

  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则。在民商事法律纠纷中,纠纷双方所提出的证据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最终判决,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必须加强对各种可能成为证据的文件效力进行统一规定,以有效促进交易的规范性以及纠纷的及时处理。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则包括电文和单证的法律性质、识别判断方法、生成、传输以及接受规则,还包括对其进行编辑、修改、保存和备份、加密和认证的规定,以及单证的转让和质押规定等,这些方面的统一化规定,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认证规则。电子商务交易中,彼此双方缺乏信任感,因此通过出示具有身份证明和效力认证的证书或者是证件,对促成交易、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则极为重要。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负责数字证书申请、签发、认证和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身份认证、证书查询、签名、认证等网络服务。另外,要保证此安全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确定其具体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安全认证中心发挥其自身价值12。

  权利救济机制。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属民商法调整范围。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以及民商法的纠纷处理原则,要求在电子商务纠纷和侵权的处理中充分发挥仲裁机制的作用。在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以仲裁机制为主,多种救济方式为辅,提高当事人的救济能力。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民商法的创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应从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借鉴先进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提升电子商务的规范性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注释:

  1 杜可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6(06):75-76.

  2 徐越.网络生态视角下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 查大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模式研究[J].科技广场,2013,09(03):129-134.

  4 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282-286.

  5 张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D].内蒙古大学,2004.

  6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0.

  7 金卓颖.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25:267-268.

  8 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2,08:16-17.

  9 周海伦.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8.

  10 万飞.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新课程(中旬),2013,11:10-11.

  11 张保勇.基于电子商务的旅游业创新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12 邓倩.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

  文/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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