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年1月1日才通行的,起步比较晚,随着国家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许多的弊端。本文主要对现行《消法》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对其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已达到完善《消法》,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立法现状;适用范围;完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步较晚
1989年美国成立了“全国消费者同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全国性质的消费者组织。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是于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直到1993年10月31日,才由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施行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消费者协会的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进行,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
2、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因侵犯权益而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解决:
2.1 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同协商,和平解决;
2.2 和解不成功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介入调节;
2.3 也可以向有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2.4 根据双方协议,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5 采取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消法》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在制定该法时正值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有很多的问题考虑不周全,也不够具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也由此暴露出很多的不足。
1、消费者的定义模糊
我国《消法》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这一标准通常难以认定,王海“知假买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还有对于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消费者的主体,我国也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消法》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消费者的权利保护范围太窄
在实践中,人们对《消法》的适用范围也常常发生分歧,例如,房屋的买卖是否适用于《消法》?医患之间的纠纷是否适用于《消法》?对于垄断行业的服务能否适用于《消法》?这些问题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在消法中并未明确的规定与区分。同时,我国《消法》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为一下几个内容,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求偿权、知识获取权、监督权、尊重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营销,虚拟市场的出现,这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了。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
3、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生效
我国目前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势,在维权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各种高额的检测费加大了维权的成本,在这只会还有诉讼费等。由于各机关各部门效率不高,维权程序的复杂,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也非常的高。同时在《消法》中规定维权的方法虽然包括协商和解、消协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多种方式,但在实际中通常双方协商不欢而散,消协介入调解也很难见分晓,行政申诉时间久拖,仲裁依据不足,而起诉时间,金钱成本高额,这都使得消费者对维权望而却步。
三、我国《消法》的完善建议
1、明确的消费者概念
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1.1 扩大消费者自然人的范围,不需要考虑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只要不是为了商品转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其的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的消费”,就都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在实际中要认定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和目的是非常困难的。《消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则不应该对消费者有过于严苛的规定。前面提到的“知假买假”的行为也是对不法商家的抗议和监督行为。
1.2 消费者应当就指自然人,单位和组织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因为所谓的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单位和组织本身不能够直接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以说单位组织不适合被列为消费者。
2、从立法上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法》中规定所保护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了,应该对消费者的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展。可以考虑加入以下几种权利:2.1 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可以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对危害消费者安全的产品应当予以召回,但我国对这些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消费者的安全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2.2 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消协》的保护范围。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3、从制度上降低维权的成本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主要是由于行政机构的申诉时间过长,法院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导致。而金钱成本的过高主要集中在诉讼费以及高额的商品检测费。所以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降低维权成本:3.1实行巡回法院、独立审判、一审终审等方式,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3.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这大大的增加了维权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将举证责任归于经营者,可以有效的降低维权成本。
我国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加深,对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更高,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改进与完善更显得迫切。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制度健康发展得必然要求。我们应给与高度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晋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时代经贸,2013年第14期。
[2]胡逸,陈颖:《试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2013年7月(上),第19期。
[3]候沛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与完善》,中国兰州平安网,2014年7月18日。
文/刘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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