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毒品犯罪治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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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4:22
【摘要】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呈现出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的态势。本文拟从分析毒品犯罪原因,综合考虑毒品犯罪带来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应改变传统思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对毒品犯罪治理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毒品;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
一、概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和意义
1.1 含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包括“宽”和“严”两方面,所谓“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宽”的基础上,也不能忽视“严”的要求,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效果,威慑效应,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权利。所以,“宽”和“严”两方面结合起来,宽严相济的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因为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1.2 意义
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意味着党对持续20多年“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也体现出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有:
1.2.1 它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法治和人权保障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普适性指导原则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对现阶段犯罪形势的回应,既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发展,也是对“严打”政策的理性矫正与扬弃。
1.2.2 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的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成正比,一旦超出公正限度,人们、社会无法接受,其威慑力就会呈递减趋势。所以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在轻重有别,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政策的最大化。
2、毒品犯罪的含义和影响
2.1 含义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的物质。我国刑法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于毒品犯罪的定义,目前,学界尚未有统一的定义,赵秉志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惩罚处罚的行为”。郑伟在《毒品罪三疏两议》中提出:“毒品犯罪,是指妨害毒品管制的、依照《刑法》分则第6章第7节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2 影响
吸毒人员中,易患艾滋病、乙型肝炎,还会损害大脑的神经系统,对人体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对国民体质的损害和对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产生的压力都是不可估量。吸食毒品的行为,还需要巨额的财产作为支撑,因此产生的刑事案件,是社会生活的不稳定因素。
二、现状
1、毒品犯罪治理的现状分析
20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的《2011年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发布会》可知,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9244件,同比增长16.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74670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8969人,重刑率为25.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1.19个百分点。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毫不动摇的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和从严打击的思想,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来遏制其高发态势,这也是毒品犯罪在刑事政策中的体现。
2、毒品犯罪的现状分析
2.1 犯罪主体以农民、无业人员居多
由于农民、无业人员缺乏法律知识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贩毒、运毒行为获利颇丰,对农民和无业人员有较强的吸引力。
2.2 毒品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大案要案剧增
自1985年以来,缅甸北部地区毒品海洛因化逐年发展,我国毒品犯罪急剧增多并不断升级,使毒品犯罪案件大量增加。1987年全国破获涉毒案件56起,1997年则增加到18万余起,11年增长3214倍;1987年缴获海洛因43公斤,1997年缴获5477公斤,11年增长了127倍。其中大案要案非常突出,从毒品案件查获的情况来看,在80年代查获的毒品犯罪涉及到的毒品最多也不过上百克,但目前一次性贩卖海洛因上万克的案件已屡见不鲜。例如云南省1998年全国破获的万克海洛因的特大案件119起,仅这119起特大案件,就缴获海洛因4765.5公斤。
三、中国毒品犯罪的原因
1、地理位置
我国的西南、西北地区紧靠国际上最大的毒品生产、加工地——“金三角”、“金新月”,且西南、西北地区国境线绵长,多是在人烟稀少之地,不易监管。境外贩毒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特点,通过各种方式将毒品非法贩运到我国境内,造成毒品犯罪在我国的泛滥。
2、利益驱使
“驱动毒品犯罪的原动力,是毒品贩卖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如今,毒品的种类繁多,如海洛因、冰毒、摇头丸、k粉、麻古、吗啡、精神镇静剂、致幻剂等等.以海洛因为例,据统计,一公斤海洛因,在“金三角”一袋的批发价大约1.6万元人民币;入境运至昆明,每公斤就升至4万—6万元人民币;贩卖到广州,每公斤批发价就翻到10万元人民币;贩卖到香港,每公斤批发价升到20余万港元。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六章资本的积累过程中所说:当利润超过百分之三百人们就会践踏一切法律甚至不惜牺牲生命。
3、监管缺失
学校教育模式单一,应加强学校对毒品的教育,采取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学生的识毒防毒能力。基层社区自治方面监管薄弱,应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虽然近年来城市和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有所加强,但治安与治安工作实际成效不容乐观,原因很简单,毒品犯罪分子较为隐藏,而基层社区有限,如果全民发动起来,有了群众基础,治安工作实际成效会提高,毒品犯罪人员必然更易被查获。
4、普法工作仍需加强
要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普法工作是关键。特别是对易沾染毒品的青少年人群、社会闲散人群。提高他们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将禁毒教育列入学校正常的教育课程中。禁毒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重视我国每年的“6.26”国际禁毒日,改变单一的宣传方式,多元化的进行宣传,如:利用当前网络媒体的力量营造禁毒氛围,拍摄一些以禁毒为题材的影视剧,扩大影响。
四、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下毒品犯罪治理完善
对于毒品犯罪的治理,我们应该要厘清“进路”,不要只凭主观想法来治理毒品犯罪。曾粤兴教授指出:“进路,即切入点以及路径,它和研究角度有密切关系但又不单指研究角度,它实际上是研究思想的反应。如果说研究思路还纯粹是一种主观设想的话,那么,研究进路,可以说是外化于研究成果的路径选择。”所以要厘清毒品犯罪治理思路,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毒品犯罪观,即毒品犯罪只能控制不能消灭,只有在这样一种科学观念的引导下,毒品犯罪的问题才有可能好转。我国对毒品犯罪问题一直都是持“严惩、严打”的态度,但是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我们应该对传统的毒品犯罪治理政策进行反思,转变传统的毒品犯罪治理理念。结合刑事政策之基本原则,如教育改善主义之原则、科学主义之原则、个别化之原则、刑罚谦抑主义之原则等。我们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反毒品犯罪的策略。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就是科学治理的思想,一直以来,禁绝毒品是我国的主要国策,也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根本指针。德国著名刑法学大家李斯特曾经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要真正控制毒品犯罪,完善毒品犯罪治理,应该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状进行分析:
1、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禁毒应与脱贫相结合,这是现阶段治理中国毒品问题必须采纳的方法。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比较低,许多无业人员和下岗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实施毒品犯罪。可以这样说,贫穷是农民工、无业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进行毒品犯罪的重要原因,而他们只是为了赚取少量佣金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在刑罚适用上,按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对于这些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从而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针对我国毒品犯罪主体中农民、无业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所占比例较大和毒品犯罪向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蔓延的态势,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其出路只能是消除驱使他们实施毒品犯罪的现实原因。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解决农民、无业人员、下岗职工的生活顾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毒品犯罪的动机。
2、毒品犯罪“死刑”规定之完善
我国刑法第34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规定为五种情形,但是,该五种情形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被判处死刑的人逐年增多,从而使毒品犯罪者的死刑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定标准在并且该五种情形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发,从而使得涉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问题与刑法总则第48条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近年来,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也提出了进行合理配置甚至废止死刑的看法。从毒品犯罪的性质特点、产生原因和适用效率等方面分析可知,对其配置死刑既不符合等价性标准,也不符合必要性标准。
3、把“严打”观念转变为“宽严相济”
结合当前的法治背景,搞清严打与法治的关系,严打在刑事政策中存在很多弊端,严打不仅容易把法治的底线突破,而且严打的科学性不够。我们不得不深思考虑,严打是具体刑事政策,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应独立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外,更不应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立,应把之看作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部分,而宽严相济宽的部分是指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对这些情节法律予以从宽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部分对“严打”同样适用,但我们不仅要坚持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还需要贯彻刑罚人道化。这样我们的毒品犯罪才能够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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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聂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