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继承制度,财产继承,身份继承
  • 发布时间:2015-04-14 08:02

  【摘要】我国的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在夏商周起发,到秦朝出现了文字记载,至汉、唐确立了宗祧继承与诸子均分制度,在宋朝,我国古代封建的婚姻继承制度达到了鼎盛时期。一直延至使用到明、清,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算是告于段落,本文则选择了我国古代继承制度较有代表性的朝代来理顺我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并对唐、宋等作了较为详细的对比。

  【关键词】古代继承;宗祧继承;财产继承

  一、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夏朝时代,主要以“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为主。商朝则在初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到了后期则实际上又恢复了“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

  二、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初期主要以秦朝为代表,《秦律》是我国首次有确切继承记载的律法,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

  三、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1、唐朝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代时期,财产继承采确立了诸子均分的继承原则。这种继承方法被后世延续下来。到了唐朝,我国的继承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唐朝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特点:

  1.1 宗祧继承。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所以多采用嫡长子继承的方式。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根据《户婚》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若继承时有嫡长子而未立嫡子,按照唐律,判处徒刑一年。如果没有子孙的,应当在同宗的子辈中寻找合适人选来收养,即“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

  1.2 财产继承。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唐朝的财产继承采取诸子均分制,是法定的继承原则。在这种制度下也出现了许多比较先进的继承方式。

  1.2.1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我国唐代新起的一种继承制度,即在兄弟中有人先亡的,由他的儿子来继承他所应继承的份额,但要求是嫡子才可以实行代位继承。

  1.2.2 遗嘱继承。唐代规定若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

  1.3 关于女子在继承中的规定。

  1.3.1 在室女。唐代律法规定在室女(即还未婚配的女子)可分到未婚兄弟聘财一半财产作为嫁妆。

  1.3.2 出嫁女。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出嫁女在娘家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1.3.3 寡妇。在代位继承中,若无子嗣,财产则可由其寡妻继承,但是寡妻改嫁的,财产不能被带走。

  2、宋朝的继承制度

  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宋朝的继承大致也包括以下几个特点,但相较于唐朝,许多规定有较大的发展。

  2.1 关于女子的继承。

  2.1.1 出嫁女,宋朝的律法规定,已经出嫁的女儿可以从未出嫁的女儿那里分得一份财产,份额为家中男子继承的三分之一。

  2.1.2 寡妇。宋朝规定寡妇在改嫁后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寡妇改嫁或者死亡的,在前夫那里继承的财产要被官府没收。

  2.2 其他非嫡子的继承制度。

  2.2.1 遗腹子。宋朝规定遗腹子(即死前还未出生的子嗣)与已出生的亲生子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2.2 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能证明其与父之间却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会承认其的地位,在继承中也享有一定份额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没有户籍,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身份的,官府对其的继承申请不予受理。

  2.2.3 义子,是指寡妇带着前夫的儿子改嫁到后夫家中,义子不享有继父的财产权利,但可以继承母亲的财物。

  2.3 绝户之户。绝户立继承人的方式有两种:立继和命继。立继指夫亡,但留寡妻,立继从其妻。命继是指夫妻共亡情况下,立继从其尊长的亲属。

  3、元朝的继承制度

  到了元朝,其法律制度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都按照本族的习惯法进行继承。并且同时承认了寡妇与户绝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但是严禁寡妇带财产改嫁。在汉人的继承方面,则采取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均分的方法。

  四、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1、明朝的继承制度

  明朝,在继承制度上,遵循唐朝留下来的传统律法,继续嫡长子继承和财产诸子均分。但在立嗣制度有较大的发展,奸生子的地位上升。在唐朝时期,奸生子没有继承权,到了宋代只要能证明其与父的血缘关系,则可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到了金元,奸生子可以继承相当于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的财产。明朝律法规定,奸生子继承份额可达嫡子的二分之一,如果无子而应继的,奸生子与应继子嗣均分财产。如果无子也无应继,则奸生子可以继承全部的财产。

  2、清朝的继承制度

  清朝的继承制度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制度,但在身份继承上有所变化,采用了与南宋时的“绝户”相似的制度,即在身份继承中如果嫡子孙全无的,也可以通过立继来选择继承人。独自兼祧是清朝继承的独创,俗称“两房合一子”,清朝继承重血缘,禁止立养子和义子为继承人,以免乱宗族,但是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即一人可以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独子出继的两房应该为同父兄弟,而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以一人承两房宗祧。

  参考文献:

  [1]教育考试中心:《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2]《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3]《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2012-3-8),[2015-2-2]

  文/宿珈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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