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公民权利,宪法,基本权利
  • 发布时间:2015-04-13 14:38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很有必要研究目前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宪法保障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策略,促进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公民权利;宪法保障;权利意识

  我国现行的宪法由于产生时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发展过程中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无法进一步贴近民众等缺点,一度成为了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现本文就结合笔者浅薄的知识储备和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参考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宪法保障现存的问题

  1、公民宪法意识薄弱,立法内容趋于概念化

  虽然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立法上仍然存在遗漏和缺失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占有量稀少,在分配过程中很难达到人人满意的状态,很多突发状况及公民分配的基本原则问题没有增加到宪法中;其次是虚设现象仍然存在,这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过于重视原则化和概念化,一旦有模棱两可的概念存在,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最后是公民的宪法意识依然薄弱,在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合理对待时,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忍气吞声,一方面原因是觉得没必要深究,更多的原因则是惧怕政府官员及权贵的报复。

  2、公民权利受损缺乏可诉性,侵民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

  首先地方立法中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导致侵民害民现象长期存在,例如《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法》中的“强制婚检”内容出现了冲突,这很容易导致民众对法律产生困惑和不满心理;其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的司法和宪法处于严重脱节状态,宪法虽然规定了民众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有效的诉讼机制,这就使得民众在某些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取得有效的自救措施;最后是公民基本权利遭遇违宪现象时,一方面由于宪法缺乏常用的追究责任的措施和配套设备,另一方面权利代理人利用宪法的过度条文化进行错误的辩解,很容易导致权利的架空,起不到实际作用。

  3、没有专门的权利保障机构,缺乏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下级对上级存在不敢监督现象,例如县委书记对市委书记的监督、人大代表对同级政委的监督等,惧怕的原因大多是害怕丢失职位、遭到恶意报复等;其次是现存的监督机构不愿意监督,一是不愿意得罪人,二是碍于面子和关系无法监督;最后是人员的潜意识问题,提到监督,大多数官员总认为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这就导致了监督的错位。

  二、完善宪法保障体系的具体策略

  1、完善落实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按其存在形式分为法定权利、应有权利、实有权利三个方面,因此宪法应该做好三种形态之间的有效转化:首先是把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宪法的面面俱到,更加贴近国计民生;其次是对现有法律进行必要的增添和修改,进一步将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一方面可以防止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也可使宪法不断注入新的元素,强化与时俱进的特征;最后是对宪法的不断完善,包括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范围的扩大,也包括实有权利可行性的不断提高,力图满足最大多数民众的利益需求,力争达到社会化的公平现象。

  2、建立具体可行的宪法诉讼制度

  首先是要掌握宪法诉讼的根本依据和根本途径,增设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司法效力的条例,保障公民在受到权利侵害后第一时间利用宪法进行自救,将损失降到最低;其次是设立专门的宪法诉讼机构,例如可以在地方设立地方宪法法院,在中央设立中央宪法法院,可与普通的法院设置相平行,由人大代表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可直接受理案件等;然后是明确宪法诉讼的管辖范围和审级,笔者建议采取地域管辖和二审终审制等,以便取得更好的结果;最后是宪法诉讼案件的范围,很多可以由普通法院受理的案件仍由普通法院管理,只有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一般途径无法取得自救时,才可按损害程度考虑中央宪法法院或地方宪法法院,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使宪法取得长足的进步。

  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大监督机制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一方面需要树立正确的、理性的精神,形成合理的法律观念,不盲从于权威,也不盲目用法;另一方面则要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其他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守法用法能力,杜绝了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可加大民众间的相互监督意识。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和不断健全,一方面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做到赏罚分明,这样才能够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信访和申诉体制,保证举报者个人信息的绝对保密,同时做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权利主体与政治中心的有效制衡,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内容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因此如何更好地进行宪法保障,已不再局限于党政工作者身上,需要的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不断努力和不懈追求,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以期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更多有效的建议,使宪法真正做到以民为主,为民所用。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相关立法和监督,扩大相关宣传,从而促使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有意识、有能力维护自己的能力,从而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俞歌春.依宪执政: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八二宪法”实施三十年之管窥[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04)

  [2]李晓俊.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现状研究——以谢朝平案为例[J].中州大学学报.2011(06)

  [3]马凤祥.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制度的完善[J].中国城市经济.2010(11)

  文/穆治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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