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托克维尔“多数的暴政”理论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暴政,托克维尔,多数的暴政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58

  【摘要】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发展过程中,民主倍受推崇,但同时,多数的暴政也屡屡被提及。从美国建国者对“多数人暴政”的担忧,到法国大革命之后柏克对“多数人的专制”的憎恨,以及托克维尔对“多数的暴政”的深入探讨。本文将着重通过三个部分探讨托克维尔有关“多数的暴政”的理论论述,并进行了一些反思。

  【关键词】多数的暴政;托克维尔;无限权威

  《论美国的民主》是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于1831年4月离开法国到美国考察,通过九个多月的考察,他以其敏锐的政治觉察力对美国民主进行较为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并汇集成的一本书。他在书中全面而深刻的论述了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哲学和政治社会学思想,并着重地探讨了平等、自由和民主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反应。同时,托克维尔也注意到了美国这种民主制度存在的若干弊端,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容易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对于这一问题,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用“多数在美国的无限权威及其后果”和“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两个章节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一、“多数的暴政”的提出

  对于“民主政治”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说道,调动大多数人通过积极自愿的政治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结合,自主的而非被迫的为国家效劳,在培养了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同时也说明了人的智能上的应用平等理论。

  虽然民主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托克维尔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政治结构,是民主国家可以采取的政府形式之一,而不是民主国家应当建立的唯一和最好的形式,这是因为一旦民主拥有绝对权力,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多数的无限权威”,就有机会演变成为多数的暴政。因为民主意味着平等和社会正义,而平等又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自由。民主的原则也正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但民主的原则中也包含了“少数服从多数”、“宪法至上”等基本原则,也就意味着它是通过侵占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来实现多数人的意愿、利益和权利。并且多数人在行使权力时是以全社会的名义,使得这样的权力缺乏监督及限制,当这种无限的权威一旦被多数人用于侵犯甚至是压制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时,便出现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的暴政”。

  所谓多数的暴政,是托克维尔基于“多数”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提出的。托认为,“在选举中,是多数人推选的政治人物能够当选,在这样的情况下的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1]这种多数决定既具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权力也具有强大的舆论的实力,居于压倒一切的地位。因为多数人通过操纵选举从而掌握立法机构,而立法机构又深刻的影响着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这样一来,多数人的无限权威不仅控制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领域的事务,甚至还控制着社会舆论和人们的思想。在这样的社会,即使少数人正当的权利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少数也得服从多数的意志。因此,多数具有压倒一切争议的权力。托克维尔极其反感这种可以决定一切而又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威,是“多数的暴政”。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教”,是指选举中属于多数投票者一方的选民。在选举中失败的选民,其选举意志没能得到体现,这些选民就得服从多数的意志,这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的暴政”。

  二、多数人的无限权威

  权力被承认后是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权威,而权威一旦没有限制和约束就会转化为无限权威,换一种说法就是权力被无限地滥用。当多数人掌握无限权威,以多数人的爱好的不稳定性来影响权力的使用时便构成了多数人的权威。

  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就在于它在选举中的操纵作用,“多数”利用这种操纵作用而控制民主政府,从而实现多数的统治。而事实上,选民在选举中并不是占主导地位,并且在选举中选民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选举中选民只能在特定的标准,如:文化水平、年龄等条件限制下产生的候选人中做出选择,并不能选自身中意却不符合标准的人选。其次,选民在不确定谁会当选时做出的选择是随机的,所以选民做出的选择只有同多数选民一致时,他所选的候选人才能当选,他的选择意志方能得到体现。最后,选民在民主政府的产生过程中虽然起着重大的作用,但一旦选举结束,选民的历史任务也就完成了。接下去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主角的是那些当选的代表或总统。因此,选民是在无法确定谁能当选的情况下投票的,而且受到选择机会和投票一次性的限制,选民在选举中的用只是产生代表或总统,而无法操纵选举结果。法国政治思想家卢梭就曾批评说“英国人..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2]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民的权威只是少数政治精英谋求政治权力的手段。在其谋求政治目标的过程中,他服从选民的意志以获得支持,一旦当选,政治精英就会削弱其对选民的依赖,转而按照政治自身的游戏规则来进行运作。对此托克维尔说,“人民”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使自己的统治合法的工具,他们虽然以人民的名义行事,实际上却把人民踩在脚下,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少数人的自由得不到保障,几乎是任何人的自由都有可能被打着人民旗号的人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被侵犯。所以托克维尔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主事不公,暴政也能成为合法的,不公也能变为神圣的。”[3]

  显然这种专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专制,所谓“多数”也是虚假的多数。由于多数原则的存在,但多数人作出的错误决定,就会侵犯到少数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托克维尔在探讨民主理论时看到了无限权威所带来的危险性,但托克维尔并没有因此走向对民主的否定,而是指出应该通过对无限权威的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对民主的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在民主基础之上所建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应当限制这种多数人的无限权威,并防止“多数暴政”的出现,维护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三、“多数的暴政”的防范

  那么如何防止这种带来国家动乱与危险的多数暴政呢?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作了一些回答。

  1、权力制约权力[4]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5]如果立法权行政权集中于同一手中,或者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开,那么自由将不复存在,因此他初步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托克维尔并没有从理论上去详细论证权力分立,但十分赞赏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的分权思想。他也明确指出,为了防止选举产生的暴政,对权力进行分立是十分必要的。在他看来,只有真正地实现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约,才能够避免因集权而出现的“暴政”。并且他强调应该适当地削弱和限制立法机构的权力,增加行政、司法的独立性和扩大它们的权限,因为只有当这三个权力力量相当和只有他们相互独立而不是隶属关系才有可能相互制衡。权力的分立使得政府和社会领域最大限度的分离。政府不会事无巨细地管理社会事务,也不能控制或过多干预社会领域。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很好的氛围。

  2、社会制约权力

  托克维尔还提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他认识到“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6]即是由于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反抗国家的“暴政”,但市民社会中相对独立的各个团体和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抵制国家的“暴政”。同时,各种分散的独立团体和组织能够有效地分散社会权力,避免国家垄断所有的社会权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暴政”的出现及影响。托克维尔在考察了美国的民主政治的现状后,意识到民主并非是十全十美的政治制度,而是隐藏着多数暴政这一可能性。为了保证自由不被随意侵犯,美国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了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对国家权力构成制约的格局。此外,托克维尔还认为培育乡镇自治精神也有助于防止“多数的暴政”的出现。乡镇通过自治而使国家不能事事插手,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地方自治可以拒绝执行“多数”冲动的意志,这样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暴政”的出现。

  3、基于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多数原则

  托克维尔在对民主趋势的论述时,认为民主革命是以身份的平等为标志的,这样社会发展的民主趋向才能普遍和持久。然而在美国现实政治中,只能是以身份平等为基础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多数暴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身份平等”的否定,它是以多数人的意愿、偏好甚至冲动作为行动的准则,而没有平等地考虑少数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对于自由而言,托克维尔认为在民主国家,理想的境地是自由与平等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所有公民都参与政府的管理,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彼此之间失去了差别,谁也不能要求享有压制他人的专权,便实现了人人的完全平等,而“多数的暴虐”将会破坏自由,使民主空具外壳而真正的实质则是专制。因此,他认为要真正地防止“多数暴政”,则必须建立基于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多数原则。

  四、有关“多数的暴政”的思考

  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托克维尔用谨慎的眼光来审视了美国民主的一大弊端--“多数的暴政”。这是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对古典理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一种补充和修正。托克维尔虽原本属于旧贵族的政治学者,却是一名积极的自由主义者。一方面,他积极宣传人民的多数是权力的根源,享有权利去行使管理国家的义务,另一方面,他又提出应有多种途径来制约和监督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在本书的开头,他这样写到:“在民主已经成长得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

  但是,正是由于他这种热衷于民主和自由的心态,使得他的一些观点、看法在今天看来有些模糊,值得商榷。

  在1789年的法国革命中,民主造成的激进主义所带来的严重灾难,对托克维尔影响极为深刻,使托克维尔对多数在争执中的负面作用心有余悸,对民主造成的侵害个人自由的危险深有体会。托克维尔出于警世和防弊的目的,根据法国大革命期间和美国民主政治的事实,提出了“多数的暴政”理论。但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多数的本身所造成的,它并不是具有如此大的力量。这实际上是政治精英对多数的煽动和迎合所造成的激进结果,而不是多数的激进或无限权威所造成的后果。托克维尔的“多数的暴政”理论是一种经验主义理论,是在现实政治生活的基础上提出的,但这些现实的政治是在有特定的生活背景和政治环境的。所以,我认为托克维尔支出的多数的暴政,更多是指多数与个人思想的对立、多数对个人自由的压制,是一种精神专制的危险。托克维尔之所以称之为“多数的暴政”是因为“在多数原则中为社会将其思想和实践强加于个人的倾向..找到了一个合理化依据”[7]。所以,在对“多数的暴政”的理解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它只是少数政治精英为了达到其政治目的而利用多数的力量形成的在社会层面中的精神专制,或者是少数政治精英滥用多数赋予权力而造成的“少数的暴政”。

  参考文献:

  [1][3][6][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刷馆.1988.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吴磊.论托克维尔的“多数暴政”思想[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4.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刷馆,1992.

  文/尹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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