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前科消灭,刑法,未成年人
  • 发布时间:2015-04-13 15:25

  【摘要】我国虽然没有关于前科制度的明文规定,但散见于诸多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上,给犯罪人贴上了犯罪标签,如果犯罪标签无法消灭,那么设立前科制度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而我国相关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刑法修正案(八)拉开了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改革的帷幕,通过对国外有关前科及前科消灭之度的探讨,结合我国现实中前科报告制度,提出关于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前科消灭;价值:构建:

  一、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1、前科消灭的定义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前科制度的明文规定,散见于一些刑事、民事、行政的法律法规上,因此对前科的概念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近年来,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前科消灭制度以及如何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成为刑事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刑法界对前科消灭的定义也各有不同:有学者认为前科消灭是指当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有罪宣告或者注销犯罪记录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前科消灭在世界各国刑法中,表述不尽一致,或者成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犯罪记录,或者称为取消案籍,或者称为前科消灭。总之,他们都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前科消灭指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刑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刑以后,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从而结束其特殊法律状态的制度。还有学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笔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就是指曾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将其罪刑一并注销并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2、构建前科消灭的价值

  刑罚的意义和本质在于报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果,用刑罚所施加犯罪人的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果,以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国家设立前科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再犯实施比较严厉的处罚,预防其再次犯罪,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但前科却给犯罪人贴上了犯罪标签,虽在一定期间内能够可以给犯罪人警示,但如果前科无限期地存在,犯罪标签永远无法消灭,那么其价值、效果将会适得其反,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也终将难以实现。

  前科消灭的价值就在于:前科一经消灭,就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上和未曾犯罪的人具有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在于消灭因前科的存在而导致的一切不利法律影响,例如,前面讨论的刑法领域的不利后果,以及在民事、行政等非刑法领域的特定资格的剥夺或者限制,都将随前科的消灭而消灭,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相关权益得到恢复。其次,前科消灭后,当事人就不再履行前科报告义务,当事人在就业、升学、担任公职上,应当同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待遇。

  同时,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也是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现代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治理念中有着越来越受到关注,也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然而,对于有前科的犯罪人来说,犯罪“标签”极大地损害了他们作为社会生活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则是这样一种宽容的、人道的法律措施,更关注犯罪人的社会生活表现,不再是完全地否定有前科的犯罪人。

  二、国外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1、俄罗斯的前科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

  《俄罗斯联邦刑法》中不仅有前科制度还有相应的前科取消制度,其体系较为完备具体。如第86条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者撤销时止,被认为有前科,在认定累犯时和在判处刑罚时,均应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考虑前科。”认为前科是犯罪人因定罪和判刑的犯罪事实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状况。俄罗斯的前科制度既对有前科的人有一定的矫正、威慑作用,并且在前科存在的这段时间里可以通过对其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真正改过自新,是否还具有人身危险性等。对于真正改过自新,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就可以将其犯罪的记录注销,这就是俄罗斯的前科消灭制度。在俄罗斯科消灭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前科消灭;二是前科撤销。前科的消灭既不需要法院的专门判决,也不需要证明这一事实的文件,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自动发生。

  前科撤销是指如果被判刑人在服刑期满以后表现良好,根据被判刑人的申请,在前科消灭的期限届满之前,由法院提前撤销其前科记录。俄罗斯刑法中除上述一般刑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予以特别的规定,缩短了前科消灭的期限。“前科消灭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后果便不复存在。”这条规定消除了前科对行为人的各种不利影响,行为人再次犯罪时,过去犯罪的一切将不会影响其此次犯罪的定罪、量刑,也不会构成累犯。

  俄罗斯关于前科和前科消灭的适用都是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的,这样在实践中其范围才不会被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既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能教育和改造有前科的人回归社会,真正的达到预防新犯罪发生的目的。

  2、越南的取消案籍制度

  越南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科制度,但是其刑法典中的取消案籍制度个人认为其作用、目的、价值都和前科消灭制度相当,同样是即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让犯罪人回归社会。

  越南刑法典的第九章就专门规定了“取消案籍”的制度。其中有第64条规的法定取消案籍规定;第65条的根据法院取消案籍规定;还有第66条的在特殊情况下取消案籍的规定。越南在10世纪以前是我国的郡县,很多的中国文化都渗入到越南文化中。但是在我国,由于对犯罪人根深蒂固的情感因素的作用,使得社会公众“一刀切”地认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前科的人就是坏人,这种思想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观点。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在总是用有色的眼镜看待有前科的人。而我们的邻邦小国越南都能从法律上对其有全面的认识,我们是否也应借鉴学习一下呢?对于接受了刑罚处罚后表现良好的犯罪行为人,我们是不是应该多给他们一些宽容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关于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涉及前科报告制度,而无与前科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不利于我国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权利保障。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揭掉贴在他们身上的“犯罪标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前科消灭的条件是:首先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这段时间内对有前科的人进行考察,只有考察良好,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不足以造成社会危害,其前科才可能被消灭;其次,前科消灭要有一定的程序,是经有前科的人自己申请还是法院宣告或者是自动消失。

  对于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争议,作为立法的回应,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拉开了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改革的帷幕。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从表述上看,改革还是站在“前科报告”的基础上开始的。原来是不分年龄的,只要有前科就必须要报告;此项规定对特定的未成年犯罪人赋予了免除前科报告的特权。

  综合上述学者观念和我国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规定,对我国前科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以下具体设想:(1)主体条件。不是所有的成年犯罪行为人都可以适用前科消灭制度,评判的标准有:人身危险性的高低、社会影响的大小。如对于累犯、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应保留前科;对于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人可暂时保留前科;对于判处管制、拘役、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刑事犯罪行为人可以通过考察取消前科。(2)时间条件。前科的取消有一定的考验期,根据犯罪行为人所犯罪名、刑罚期限的不同,对其进行考验的时间长短也不同。(3)表现条件。只要犯罪行为人执行了刑罚,并且在考验期内,犯罪行为人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逐步降低的,就可以取消其前科。犯罪行为人为其犯罪行为尝受了恶果,真心悔过,这样社会就应该原谅其曾经的过错,重新接受他。(4)程序条件。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查和监督程序后,确定犯罪人无人身危险性,真正改过自新,遵纪守法,可以将其前科给予取消或者撤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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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于志刚.刑法学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4]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5]米良.越南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6]马长生、彭新林.关于改革我国刑事政策的一点构想—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前科消灭制度[J].法学,2007(2)

  文/蔡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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